前言
電子貨幣是信息文明條件下一種新的貨幣形式。但這種新的貨幣形式并不是任意產生的,也不是某些發明家人為發明的,它是科學技術的發展與貨幣本質屬性的要求相結合的產物,是貨幣本質屬性的不變性與貨幣形式可變性要求共同決定的,是貨幣形式在信息文明社會的具體表現。目前,世界各國電子貨幣的發行量都在不斷增加,電子貨幣在貨幣流通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電子貨幣必然成為流通中的主要貨幣形式。同電子貨幣的發行、流通和使用狀況不相適應的是,世界各國對電子貨幣法律問題的研究以及相應的法律研究成果卻很少。這必然使電子貨幣的發行、流通和使用帶有很大的風險性,甚至可能出現嚴重的貨幣和貨幣流通法律問題。為此,本書試圖對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進行比較系統的研究,以期為電子貨幣本身和電子貨幣行為的規范提供參考意見。本書的內容主要包括:電子貨幣基本理論研究、電子貨幣法律屬性研究、電子貨幣法律關系研究、電子貨幣法律風險研究、電子貨幣法律規范研究、電子貨幣與金融監管、電子貨幣發行條件制度的構建、電子貨幣與反洗錢法律問題、電子票據立法問題研究。
第一章電子貨幣基本理論研究,旨在介紹當代貨幣流通系統的基本狀況,說明電子貨幣流通是當代貨幣流通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強調電子貨幣法律問題研究的必要性。在此基礎上,界定了電子貨幣的基本含義,列舉了對電子貨幣本質屬性的各種主要觀點,在對各種觀點進行分析評價的同時,提出筆者對電子貨幣本質屬性的基本看法,即電子貨幣是法定貨幣的一種演化形式,是以法定貨幣為基礎演化出來的一種具有綜合屬性的特殊金融財產。為進一步具體認識電子貨幣的本質屬性,對目前使用的各種電子貨幣進行了類型劃分。按照不同的標準,電子貨幣可以有以下十種分類:卡基型與網基型電子貨幣、聯機型與脫機型電子貨幣、存款型與現鈔型電子貨幣、銀行型與客戶型電子貨幣、轉讓型與專有型電子貨幣、金融型與商業型電子貨幣、主輔型與主幣型電子貨幣、單幣種與多幣種電子貨幣、單一型與復合型電子貨幣、一次型與重復型電子貨幣。本章并對每一種電子貨幣的特征進行了比較詳細深人的分析。
第二章電子貨幣法律屬性研究,旨在從法律的角度具體研究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和法律特征,從而在法律上明確電子貨幣是一種特殊的貨幣財產權。對于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問題,學術界曾有一定的研究,但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技術性研究而不是法律研究,究其原因主要是沒有對貨幣的法律性質進行過比較系統的研究。因此,本章首先對金屬貨幣和信用貨幣的法律性質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指出貨幣是一種法律專門設定的特殊財產權,在此基礎上闡明了不同類型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以及它們同其他貨幣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對不同類型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有了比較清楚的認識之后,闡述了電子貨幣同其他貨幣相比較所具有的法律特征,指出電子貨幣是非證券貨幣、電子化貨幣、網絡化貨幣、多主體貨幣、連帶性貨幣、非儲藏貨幣、非法償貨幣,以為論述電子貨幣所具有的法律關系奠定基礎。
第三章電子貨幣法律關系研究,旨在研究以電子貨幣為客體所形成的各種主體關系,最終論述了不同主體之間對電子貨幣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首先,論述傳統貨幣的法律主體構成,以及傳統貨幣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其次,比較詳細地論述了同電子貨幣相關的法律主體,以及每一方主體在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過程中所處的法律地位。最后,在前兩點基礎上,比較詳細地論述了不同類型電子貨幣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法定電子貨幣的法律關系、存款電子貨幣的法律關系、自檢電子貨幣的法律關系、他檢電子貨幣的法律關系,從而比較清楚地闡明了不同類型電子貨幣內部不同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了不同類型電子貨幣主體之間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第四章電子貨幣法律風險研究,旨在指明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它是研究對電子貨幣進行法律規范的基礎,是最終研究規范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行為的前提。電子貨幣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主體風險、流通風險、惡意風險和整體風險。其中,電子貨幣的主體風險具體包括:發行主體風險、媒介主體風險和使用主體風險;電子貨幣的流通風險具體包括:設備故障風險、主體失誤風險和流通記錄風險;電子貨幣的惡意風險具體包括:網絡侵害風險、貨幣欺詐風險、洗錢行為風險和法律救濟風險;電子貨幣的整體風險具體包括:貨幣秩序風險、貨幣安全風險、貨幣調控風險、國際流通風險和稅款征收風險。只有充分地認識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中的這些風險,才有可能針對這些風險制定出相應的法律規范,才能最終保障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電子貨幣法律規范研究,是本書所提出的應對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所采取的具體規范意見。這些規范意見主要包括:電子貨幣規范的原則,對電子貨幣的主體規范、流通規范、惡行規范和整體規范。其中,電子貨幣規范的原則主要包括:鼓勵發展原則、流通安全原則和適當規范原則。它要求我們應該鼓勵電子貨幣的發展,而不應人為地限制其發展;同時也必須保障電子貨幣流通的安全,不能因為電子貨幣的流通而使整個社會的貨幣流通秩序混亂;為此也必須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與流通進行適當的規范。其中,對電子貨幣主體的規范主要包括:對發行主體、媒介主體和使用主體的規范;對電子貨幣流通的規范主要包括:對設備故障、主體失誤和流通記錄的規范;對電子貨幣惡意行為的規范主要包括:對網絡侵害、貨幣欺詐、洗錢行為和法律救濟的規范;對電子貨幣的整體規范主要包括:對貨幣秩序、貨幣安全、貨幣調控、國際流通和稅款征收的規范。
第六章電子貨幣與金融監管的研究。目前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沒有進行法律上的調整以適應電子貨幣流通情況下的金融監管。雖然歐盟在2000年發布了兩個指引,初步建立了電子貨幣機構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這遠遠不能適應當前電子貨幣的發展所帶來的新問題。本章旨在對電子貨幣對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影響等進行研究,并且提出有關建議。本章以金融監管歷史發展的脈絡為主線研究在不同種類的貨幣情況下金融監管的特點。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論述:金融監管的概述、電子貨幣風險種類與成因、電子貨幣對傳統金融監管的挑戰、如何構建我國電子貨幣監管法律制度。在研究電子貨幣風險種類時,對歐洲中央銀行和巴塞爾委員會關于電子貨幣情況下金融風險種類進行了分析。電子貨幣對傳統金融監管的挑戰包括:電子貨幣的特點帶來的挑戰、電子貨幣的發展對監管機構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電子貨幣的國際流通對金融監管的挑戰、電子貨幣對監管方式的挑戰。構建我國的電子貨幣監管法律制度包括:轉變傳統的監管理念、加強金融監管獨立性、加強風險控制與監控、新資本協議對我國電子貨幣流通情況下的金融監管的啟示、加強電子貨幣流通情況下金融監管的國際性合作與協調。
第七章電子貨幣發行條件制度構建的研究。電子貨幣是信息時代一種重要的貨幣形式,是金融創新的重要成果,對現實經濟生活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尤其電子貨幣的發行會帶來許多新的金融風險,同時也產生了許多新的貨幣法律問題。因此不斷深入地研究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規范電子貨幣的發行行為,保障正常的貨幣流通和融通秩序,是我們必須深入研究的重要法律課題。本書旨在對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及其發行條件進行初步研究。只有對其發行條件進行嚴格的規范,才能保證電子貨幣的效率性和安全性。本書研究主要包括:電子貨幣是一種衍生貨幣財產、電子貨幣發行控制的必要性分析、電子貨幣發行條件制度的構建。其中電子貨幣發行控制的必要性分析包括:電子貨幣可能引發的貨幣政策風險、電子貨幣可能引發的貨幣流通混亂風險、電子貨幣可能引發的市場交易風險。電子貨幣發行條件制度的構建包括:發行人準入條件、發行人業務條件。
第八章電子貨幣與反洗錢法律問題研究。電子貨幣的發展帶來了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犯罪的問題。本書對電子貨幣流通情況下的洗錢行為特征及發展趨勢進行了研究,提出了我國現存的制度問題,而且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為完善我國電子貨幣流通情況下的反洗錢制度提出了建議。主要研究包括:洗錢的概念、電子貨幣洗錢的發展趨勢、現行法律對電子貨幣洗錢犯罪防范存在的問題、我國的電子貨幣反洗錢的現狀、構建我國電子貨幣反洗錢法律制度。其中電子貨幣洗錢的發展趨勢包括:洗錢向高智能化和高科技化發展的趨勢、洗錢向國際化與專業化的方向發展、洗錢由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滲透。現行法律對電子貨幣洗錢犯罪防范存在的問題包括:非銀行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發行電子貨幣的問題、各國司法與金融監管制度的差異問題、隱私權的問題。我國的電子貨幣反洗錢的現狀包括:缺乏健全的電子貨幣反洗錢法律機制、金融業沒有形成反洗錢的文化意識、反洗錢的監管環節薄弱。構建我國電子貨幣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研究包括:西方發達國家的電子貨幣反洗錢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我國電子貨幣反洗錢法律制度。
第九章電子票據立法問題研究。電子票據是傳統票據在電子商務和網絡時代的延伸,是傳統票據的第二代表現形式。作為一種創新的票據形式,電子票據雖然在我國正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但其發展勢頭勢不可擋。與此相對的是,我國對電子票據的理論研究并不多,國內相關文獻極其匱乏,致使相應的法律規范嚴重缺失。隨著招商銀行“票據通”的簽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出臺,電子票據在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將會面臨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因此構建我國電子票據的法律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本章包括:第一,電子票據概述。該部分對電子票據的概念從內涵和外延兩方面進行了分析。首先通過運用歸納和借鑒的方法,界定了電子票據的內涵。其次,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將電子票據與鄰近概念進行比較,從而明晰電子票據的外延。第二,我國電子票據立法目標和現狀。該部分從目標和現狀兩方面提出了對電子票據進行立法保護的必要性。首先提出了我國電子票據立法的目標應該是保障電子票據交易的安全,并提高電子票據交易的效率。其次是對我國電子票據立法的現狀分析,并指出了發展中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即電子票據核心立法的缺失、相關立法的缺位以及給其他現行法律所帶來的挑戰等。第三,我國電子票據立法問題研究。該部分構建和完善了電子票據的立法制度。首先通過比較研究的方法對比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電子票據“立法”保護制度的差異,總結出適宜我國電子票據立法的相關制度,提出了構建適合我國的電子票據法律制度。其次,要構建我國的電子票據法律制度需要從三個方面人手:(1)在宏觀上應當選擇適宜的立法模式;(2)從微觀上具體設計其制度內容,明確電子票據的適用范圍,確定參與電子票據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3)完善我國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包括制定與電子票據有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以及修訂與電子票據相關的現行法律兩方面。
本書緣自我的博士論文。在這里首先感謝我的導師徐杰教授,沒有他的支持、鼓勵、指導和啟發我是難以進行這個前沿的法學問題研究的。同時我也要感謝我的師母嚴端教授,她不僅在學術上給我解惑,更給予我人生的啟迪,她的為人、為師、為學都將使我受益終身。我還要感謝劉少軍、鄒林祥等同窗對我的幫助和鼓勵。另外,感謝弋磷同學為我提供了第九章的資料,使本書的內容更為豐滿。
李愛君
200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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