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二、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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