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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者海關總署規定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二)刪去第五十九條中的“經海關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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