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交通運輸部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a)訓練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人員未達到本規則第65.45條規定要求的;
(2)教室、教學設施、設備未達到本規則第65.47條規定要求的;
(3)訓練大綱不符合本規則第65.49條規定的要求的;
(4)訓練管理手冊不符合本規則第65.51條規定的要求的;
(5)未按照本規則第65.53條規定的要求管理訓練結業證書的;
(6)未按照本規則第65.55條規定的要求保存訓練記錄的;
(7)使用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訓練大綱,或者未按批準的訓練大綱實施訓練,或者拒絕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對訓練大綱作出修改的;
(8)使用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訓練管理手冊,或者未按批準的訓練管理手冊實施訓練,或者拒絕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對訓練管理手冊作出修改的;
(9)為訓練不合格的學員頒發訓練結業證書;
(10)偽造或者篡改按本規則頒發的合格證。
(b)訓練機構有本條(a)款規定的情形,經局方審查不滿足本規則第65.39條規定的要求,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撤銷其合格證。
(c)訓練機構拒絕、阻礙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檢查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F章 附 則
第65.87條 施行與廢止
本規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7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1號公布的《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本規則施行前依法取得的飛行簽派員執照和合格證繼續有效。本規則施行前已經持有合格證的訓練機構應當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附件A:飛行簽派員訓練課程知識點(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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