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長青 ]——(2000-10-27) / 已(yi)閱(yue)11196次(ci)
受賄罪客體新探
受賄罪的客體問題,我國刑法學界看法不統一。本文試圖對現行受賄罪客體的理論觀點進行一些評析,并提出自己的見解,以期互相切磋,為刑法理論的發展助力。
1、關于"侵犯國家機關正常活動"說
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理論觀點,即是我國刑法理論上的傳統觀念,也基本上是當前刑法學界的通說。高銘喧教授主編的高等學校文科教材《中國刑法》和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材《刑法學》,王作富教授著《刑法分則要義》,以及劉燦璞同志主編的《刑法分則教程》等論著均持此觀點。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們在解釋受賄罪客體時指出:"所謂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實現國家基本職能的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力。"①由此可見,這種觀點的基本含義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和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就必然會損害行為人職務所及的那一部分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破壞了國家有關方面的政策法律的實施。所以,任何受賄行為,都會破壞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從宏觀上正確地指出了受賄罪和其他瀆職犯罪-樣,都會從總體上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從刑法客體理論與司法實際相結合上看,卻有著三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其一,這種觀點沒有揭示受賄罪的本質屬性。任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瀆職犯罪,都會侵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包括貪污、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犯罪皆是如此,但不同的瀆職犯罪又有其不同的特征,把瀆職犯罪"侵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這個同類客體作為受賄罪的直接客體,則不能具體地、直接地把受賄罪的特殊性揭示出來,無助于探討受賄罪的本質特征。
其二,這種觀點不能全面地反映受賄罪的社會危害性。古今中外的受賄犯罪,都有貪臟枉法與貪臟不枉法之分,或者說是有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分。貪贓不枉法的,受賄與不受賄在執行職務上沒有區別,這就不存在侵犯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問題。對這種貪臟枉法的案件,司法實踐中都是按受賄罪定罪量刑的。但是,我們應當看到,這種行為在實際上并未破壞國家機關對內對外的職能活動。如果我們在理論上堅持以侵犯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為前提的話,就會把這類行為排斥在應受懲罰之外。
其三,這種觀點不能概括受賄者沒有為他人謀利的行為。有的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賄賂后,主觀上并不想去為他人謀利益,客觀上也確實沒有實施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有的受賄人索取、收受他人賄賂時,對能否為他人謀利益的承諾持放任態度,或由于環境條件的變化、不可能實現為他人謀利益的承諾。這兩種情況的受賄案件,受賄人的受賄行為實際上都不可能對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活動造成危害。司法實踐中,無疑也是構成受賄罪的,如果把受賄客體界定為"侵犯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話,對這種不侵犯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為就包括不進去,而司法實踐中又要作犯罪處理,這就需要刑法理論工作者解決這種理論脫離實際的矛盾。
2、關于"復雜客體"說
自從1982年,中央頒布的《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規定》中把受賄罪列為經濟犯罪以來,便有同志提出受賄既是瀆職犯罪又是經濟犯罪的主張,從而產生了受賄罪是"復雜客體"的理論。劉佰筆教授主編的《經濟刑法學》和《中國刑法詞典》等持此說。"復雜客體"說的基本含義,是指受賄罪既是一種瀆職犯罪,同時又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既侵犯了正常的公務活動,又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以及社會主義經濟的正常發展。該說認為,從我國幾十年來刑事立法實踐看,都是把受賄罪看成是一種經濟犯罪的,因此,只把受賄罪的客體理解為"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是不全面的,復雜客體才能全面地反映該種犯罪的犯罪性質。
筆者認為,"復雜客體"這種觀點,雖有一些道理,但在理論上是難以成立的。
其一,受賄行為不符合復雜客體的構成要件。所謂復雜客體,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社會關系。復雜客體中所侵犯的兩個直接客體,雖然有主要客體與次要客體之分,但兩個直接客體與犯罪行為之間,則必須具有直接的、內在的聯系,而且兩個直接客體都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
受賄罪是否"既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關系"呢?回答是否定的。受賄行為雖然要索取、收受行賄人的財物,這并不等于就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因為行賄與受賄犯罪是一種"錢與權"交易的性質,雙方都是犯罪行為,當行賄人把自己的合法財產自愿(包括索賄在內亦屬行賄人自愿)拿去用于非法行賄時,合法財產便成了非法的賄賂物,便應視為自動喪失了該項財物的所有權。所以我國刑法規定,破案后追繳的行賄贓物應一律上繳國庫,不能發還給行賄者,故在這類案件中不存在受賄者侵犯行賄者所有權的問題。
其二,混淆了受賄罪客體與受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間的界限。有些受賄人受賄后縱容走私、投機倒把、偷稅抗稅、假冒商標、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活動,確實可以造成對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破壞,嚴重危害國計民生,干擾了社會主義經濟的正常發展。但犯罪后造成的后果與犯罪客體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受賄后造成嚴重后果的,只是量刑情節問題,并不是決定犯罪性質的犯罪客體。
3、關于"選擇性客體"說
有些同志鑒于當前受賄犯罪情況復雜,危害涉及方面繁多,試圖另辟蹊徑解決受賄罪直接客體問題,提出了"選擇性客體"的主張。黃海龍同志在《當前我國刑法中受賄罪若干問題的研究》一文中指出:"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多方面的,除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正常活動外,還可能包括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及社會主義經濟的正常發展。據此,我們可以把受賄罪的客體稱為綜合性客體。但是,就具體受賄行為而言,對上述客體的侵犯又是有選擇的。據此,我們也可以把受賄罪的客體稱為選擇性客體。只要侵犯上述某種客體,并符合受賄罪其他構成要件的,就可以認定為受賄罪"。②
筆者認為,"選擇性客體說"是難以成立的。
選擇性客體,在我國刑法理論上研究甚少。參照中外學者的觀點,它的基本含義是,某種犯罪行為除必然要侵犯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之外,還可能有侵犯其他某種社會關系的情況。前者是該種犯罪的直接容體,決定犯罪的性質;后者是該種犯罪的選擇客體,即不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也不決定犯罪的性質,只是犯罪危害程度的一種反映,對量刑有重要意義。而前述作者所主張的"選擇性客體"的含義,與此是完全不同的。它的基本內容,并不能說明受賄罪是"選擇性客體",而是說的受賄罪客體的不確定性。即是說,受賄罪侵犯的是什么直接客體,要按某個具體受賄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刑法理論上研究直接客體。目的在于揭示犯罪行為的性質,便于正確定罪處罰,如果一種罪的直接客體是綜合性的,選擇性的,那么,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特征便是不確定的,這也就失去了研究客體的意義,就會造成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上的混亂,顯然是違反我國刑法上的客體理論的。
4、筆者主張"侵犯公務人員廉潔制度"說
根據刑法理論中關于犯罪客體必須揭示犯罪實質的要求,根據國家加強廉政建設中關于懲治受賄犯罪的立法意圖,根據司法實踐中關于認定受賄犯罪的實踐經驗,并借鑒中外刑法學者研究受賄罪客體的豐碩成果,筆者認為,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的廉潔制度。
"廉潔"一詞,按照《辭海》的解釋,其基本含義是清白、不貪。近年來,各級國家機關在貫徹中共中央《關于黨和國家機關必須保持廉潔的通知》中,紛紛制訂了有關如《關于工作人員為政清廉的具體規定》之類文件,其規定的廉潔內容是多方面的,但中心內容都是要求公務人員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準以權謀利,索賄受賄,貪贓枉法,做到廉潔從政,為政清廉。由此可見,受賄犯罪的核心是公務人員違背了國家公務人員應遵守的廉潔義務,侵犯了公務人員的廉潔制度。破壞了廉潔奉公這個為政之本。
受賄罪客體問題在國外也爭議頗多,各國學者認識分歧。日本刑法學教授大冢仁在《刑法要義(各淪)》一書中,把各國學者研究受賄罪法意的觀點歸納為四種:"(1)公務人員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2)職務行為公正性。(3)兼含前面兩種觀點,即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買性。(4)公務人員對廉潔義務的違反"③。這些觀點,對于我們研究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受賄罪客體理論,是有借鑒意義的。
把公務人員廉潔制度作為受賄罪的直接客體,較前述三種觀點,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能準確揭示受賄罪的本質屬性。我們國家的公務人員,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擔負著依法行使國家對內對外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管理職能的重任,要能正確地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義務,就必須嚴守法紀,秉公盡責,不以權謀私,不貪贓枉法。所以,廉潔奉公是一切公務人員的為政之本。
受賄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公務人員違反廉政建設法規,利用手中權力去進行"以權換利"的骯臟交易,從而嚴重地侵蝕著國家的肌體,吞噬著改革開放的成果,極大損害了國家和政府的威信,挫傷了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我們把受賄罪的客體界定為"公務人員的廉潔制度",目的就在于通過嚴懲破壞廉潔制度的行為,教育廣大公務人員嚴格遵守廉潔制度,以保證政治清明,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所以,這種觀點既能準確地揭示受賄罪"以權換利"的本質屬性,又符合我國刑法設立受賄罪的立法意圖。
(二)能高度抽象概括反映各種受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受賄與行賄是一種對合共犯,客觀活動極為復雜。我們無論是用"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說、"復雜客體"說、或者是用"選擇性客體"說來作為受賄罪客體,都難以將受賄活動中的各種情節的社會危害性的共同屬性概括出來。當我們把"侵犯公務人員的廉潔制度"作為受賄罪客體時,就恰如其分抽象概括出了各種受賄活動情節的共同屬性。這是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又實施了受賄行為,無論是受賄既遂還是未遂,無論財物是否過手,無論是貪贓枉法還是不枉法,無論是造成嚴重后果與否,都是對公務人員廉潔義務的違反,都是對公務人員廉潔制度的破壞,便符合受賄罪的客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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