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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漆多俊 ]——(2000-10-16) / 已閱16574次

    市場、調節機制與法律的同步演變——世紀之交的回顧與展望

    漆多俊
    目次
    上篇 調節機制的二元化與法律體系的演變
    一、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市場調節與民商法秩序
    二、市場的缺陷與國家調節的救濟
    三、經濟法的出現與法律體系的演進
    下篇 全球與調節機制及法律的變化新趨勢
    四、市場全球與國際調節
    五、國際經濟法的興起與國際市場經濟的法律保障體系
    上篇 調節機制的二元化與法律體系的演變
    一、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市場調節與民商法秩序

    市場本指商品交換的場所,也代表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市場隨著商品交換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有商品交換便存在市場。人類早期社會,商品交換關系簡單,市場不發達,各個地方市場互相隔離。是為自然經濟社會。封建社會未期,特別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以后,商品交換迅速發達起來,商品經濟上升為社會經濟主導地位,從而進入商品經濟社會。這時的市場相應地也日益發達。人們把這時候的商品經濟又稱為市場經濟。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已成為人們各種經濟活動的樞紐環節,連接著從生產到消費的社會再生產全過程。用以交換的商品種類不斷增多,不僅原已存在的消費品和生產資料這些傳統商品市場更加繁榮,還陸續出現了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等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并且,這各類市場互相關聯,在機結合。從地域來說,在一國(或一大地區)范圍內,打破了割裂封閉狀態,各地方市場互相溝通交流,逐漸形成統一的全國(或大地區)大市場體系。各地方、各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自由出入這個統一的市場,進行各種商品交換,并開展自由競爭。這就是市場所具有了的統一性和開放性。

    在統一和開放的市場上,廣大生產經營者的自由和充分的競爭,使價值規律充分發揮作用,不僅從微觀上調節各生產經營者個體間的利益關系,而且能夠在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上調節資源的配置和資本的流向,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價值規律的這種調節作用,是市場經濟本身具有的內在機制,因此又稱為市場調節。所謂市場調節,其實就是指價值規律的宏觀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內部何以能夠維持大致協調的各種結構比例關系,并能從總體上維持比較穩定的運行?原來正是市場調節這只"無形之手"在悄悄地發揮作用。當時人們認為,社會經濟憑藉市場這一種調節機制,足以有效地進行調節,甚至認為它是萬能的。

    其實,市場調節要充分發揮作用必須具備一定條件,這就是市場必須允許和存在自由競爭。經營者可以自由出入市場,消費者可以自由選購商品,不存在市場出入障礙,不存在市場機制不能進入發揮作用的領域。經營者有充分的定價權,允許價格隨供求關系自由波動。自封建社會末期特別是資產階級政治革命完成后開始,直到19世紀末期,當時的市場確實具備這樣的特征。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決定,經營者規模較小,誰都無法憑藉強大經濟實力限制他人競爭;而當時妨害競爭的封建特權和其他政治因素已基本清除,新建立的資產階級政府奉行不干預經濟的原則。這保障著市場能夠實現較充分和公平的競爭,價格能夠反映價值并隨著供求變化而波動,調節著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

    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以及市場調節的充分有效性,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第一個階段的情形。這個階段,我們可以稱之為自由市場經濟階段。自由市場經濟即相當于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后者是以列寧為代表的馬克思主義者在劃分資本主義社會發展階段時的提法。該二者所反映的當時社會經濟本質是一致的,只是分析角度有所不同,前者是從經濟體制即經濟調節機制模式方面說的。自由市場經濟最顯著的特征,是其調節機制的一元化,即市場調節。

    市場調節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是充分和公平的自由競爭。為保障競爭有序進行,必須有大家都遵守的競爭規則。另一方面,生產力和經濟的發展,使以市場為中心的各種社會關系發達起來,需要完備各種行為規范以予調整,商業道德規范和一些行業的組織自律性規則發達起來;但是,最有權威和普遍適用的莫過于國家的法律。在自由市場經濟時期,資產階級國家奉行不干預經濟的原則,這是指當時國家一般不以自己為一方主體同其他社會經濟主體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財政稅收和其他如治安等行政管理關系除外),但并不意味著國家對社會經濟完全放任不管。國家作為社會最高管理者,它需要為社會經濟活動制定各種必要規則即法律,以規范各主體的經濟行為,調整它們間的各種社會關系,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這也是一種國家管理方式。不過這種管理,國家只是制定法律,讓社會各主體遵行,國家一般不參與其中,不以自己為一方主體發生法律關系。這類法律有如游戲規則、競賽規則,國家制定規則而不參與游戲競賽。競賽中的爭議一般也由民間社會自己解決(如協商、仲裁),到了十分必要時才由國家(它的司法機關)予以處理。這類法律就是民商法性質的法律。

    調整民間社會各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在歷史上很早就有了,古羅馬法中已較發達。但當時法的體系是諸法合體,民商法并未形成獨立部門。資產階級革命成功后,為適應市場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這類法律迅速發達起來。各國紛紛制定民法典,有些國家還另外制定了商法典。

    民商法著眼于個體權益和微觀經濟領域,立法以維護個體權利為本位。貫徹著當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和互利等原則。法的調整方法以任意性規范為主,并適用等額補償為主的制裁方式。民商法是否有意忽視社會總體利益和宏觀經濟領域呢?也不是。任何國家立法總要(且不說首先)考慮社會公共和總體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但根據當時情況,個體利益同社會利益、微觀經濟和宏觀經濟之間的矛盾并不突出,通過對各個體權益的維護,便能實現社會總體的和諧。資產階段國家的民商法立法貫徹著資產階級早期思想家的政治、哲學和經濟學的基本理論觀點。例如"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和"自由放任主義"等。這些理論都認為,人生而自由,包括享有經濟生活的自由和財產等權利;人們通過契約組成國家,雖放棄了自然權利卻獲得了約定的權利,因此仍然是自由和平等的;聽任各個體追求個體利益,便能達到社會最大利益,聽任資本主義自發力量發揮作用,便能使社會經濟得到調節,保持均衡。從歷史角度看,上述理論相對于封建社會的特權制度和對個性的嚴重禁錮而言,無疑具有革命性和進步性。就經濟生活而言,提倡自由和個性解放,維護個體權益,可以激活社會經濟這個有機體的各個細胞,而大量細胞充滿生機活力,整個有機體便得以健康成長。民商法雖然著眼于保護自然人和法人這些個體的自由和權益,但它通過對個體的維護使市場維持公平而充分的自由競爭,使價值規律充分發揮作用,因而使社會經濟在總體和宏觀上得到調節。這就是民商法在客觀效果上的宏觀作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機制的法律保障。

    由民商法對于個體和微觀經濟領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對于社會總體和宏觀領域的間接(自發的、客觀效果上的)作用,這兩方面相結合,形成一種完整而和諧的社會經濟秩序,這就是民商法秩序。在市場經濟第一階段即自由市場經濟階段,同當時調節機制一元化(即市場調節)相適應,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民間私人經濟領域)的法律體系中,也主要是民商法。那是一種較純粹的民商法秩序。
    二、市場的缺陷與國家調節的救濟

    前揭已說明,市場調節機制充分有效發揮作用必須具備一定條件,過去的市場和社會能夠滿足這些條件,所以它能有效地進行調節,被人們認為它是萬能的。其實,市場機制也是有缺陷和局限性的,我們簡稱之為市場缺陷。這些缺陷在一定條件下并不顯露:而在另外的條件下,則會顯露出來,可以造成嚴重后果,表明市場調節并非萬能,有時還會發生"市場失靈"現象。

    市場的缺陷主要是由下列三種原因造成的:一是市場障礙,即市場上存在阻礙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因素,使之不能進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場機制的唯利性(近利性),它是一種非理性的調節,有些經濟領域它不愿進入;三是市場調節的滯后和被動性,它是一種事后調節。

    所謂市場障礙,即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障礙,它主要是指競爭秩序問題。競爭本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它同市場相伴生,并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就沒有動力,資源配置和資本流動就會呆滯,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市場競爭不可避免地存在兩種不良傾向:一是限制競爭;二是不正當競爭。限制他人競爭,使自己謀取和維護對商品價格和市場的操縱地位,便能賺得超額利潤;其他經營者則大批虧損。采取其他不正當方式和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也使他們獲取非法利潤。限制競爭導致競爭不足;不正當競爭是為競爭過當。兩者都是競爭無序的表現。這些無序競爭的結果,使得商品價格嚴重偏離價值,價值規律被扭曲。從微觀上說,造成各經營者和消費者個體間利益關系不公平;從宏觀經濟角度看,如果上述現象普遍和嚴重時,則妨害市場調節機制對整個社會經濟作用的發揮,以致引發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失衡,運行阻滯。可見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可以構成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嚴重障礙。

    能限制他人競爭,自己支配市場,獲取超額利潤,這是許多經營者夢寐以求的。但實現這一點談何容易!除非擁有特權或憑仗強力,否則就只有靠自己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和龐大的生產經營規模,憑藉這一點在競爭中把別人擠跨或攆走。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生產社會化程度不高,中小業主居多,再大一點的企業也不足以達到市場支配地位。因此市場競爭較為充分。但到19世紀末期以后,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產業革命引起生產社會化,資本積聚和集中使企業規模不斷擴大。而當時"契約自由"的法律原則允許各經營者自由聯合或結盟。于是,某家企業獨自或幾家企業結盟以壟斷市場,限制其他經營者競爭,獲取高額壟斷利潤的情況,終于發生,并越來越嚴重。19世紀末期開始,資本主義國家先后發生一次又一次經濟危機。說明市場機制對宏觀經濟的調節作用受到阻滯而失靈。

    市場機制的唯利性或近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并往往重在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于當時盈利率低、無利可圖甚至虧本的,或者投資周期長、風險大的行業部門和產品,他們往往不愿投資。而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用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及其他同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必須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難以指望市場機制發揮調節作用。也就是說,社會經濟中存在著一些市場機制難以進入(不愿進入)的領域。這就是市場的第二種缺陷。

    在自由市場經濟階段,市場機制的上述缺陷也不產生嚴重后果。反而正是由于廣大投資者對于眼前利益的追逐,從總體上調節著社會經濟。但產業革命以后,科技和生產力快速發展,經濟部門、行業和產品不斷新舊更替,競爭更加激烈。許多行業所需投資規模大、周期長,有些需要進行較長時間的前期研究開發,短期內無盈利,甚至有失敗和賠本的風險。私人投資者望而卻步。而如果不作投資或投資不足,則一些未來很有前途的行業不能及時成長,還將制約其他行業或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公用、公益事業將受窒息,不得發展,而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要求公共設施和公用、公益事業投資不斷有所擴大。私人投資者對眼前經濟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顧及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其他社會效益,使自然資源和人類共同生活的環境遭到破壞,而不愿為保護環境資源和治理污染進行投資。如此等等,說明市場機制的唯利性日益暴露出其缺陷和嚴重后果。有許多領域無法指望它進行調整。

    市場機制作用之所以具有滯后性和被動性,它之所以是一種事后調節,是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后,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市場的這一缺陷原來主要影響各投資經營者個體效益,造成許多個體虧損和破產。當時經營者規模都較小,他們的虧損和破產并不影響社會全局。一批人破產了,另一批經營者又起來了,正所謂"病樹前頭萬木春"。但生產高度社會化和壟斷企業形成以后,一些企業虧損破產,就直接影響整個市場供求關系,又由于它們同其他企業有著千絲萬縷聯系,它們的興衰會引起連鎖反應,波及社會。投資的膨脹或萎縮往往是在一個或多個行業部門同時發生,這樣就導致全社會性的生產過剩或投資不足,一開始就引發宏觀經濟結構的失調和全社會性的經濟危機。19世紀末期,正是由于這些原因,在各資本主義國家引發了一次次周期性經濟危機,1929年至1933年又爆發震撼資本主義世界的大危機。每次危機發生后,雖然由于市場機制的作用,經濟又會慢慢復蘇和繁榮,但新一輪危機又在潛伏著。這使得資源遭到巨大破壞,社會不斷動蕩。

    綜上所述,說明市場調節再不能象從前那樣充分和有效地發揮作用了。由此造成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上的嚴重后果,迫使人們思考對策,尋求其他補救措施。有什么辦法和力量能夠排除市場障礙并彌補市場功能上的各種缺陷呢?人們想到了在社會上最具權威、最有力量的國家機器;只有國家堪當此任。但此前的國家是不怎么干預經濟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奉行自由放任經濟原則;如今為了國家和社會總體利益,國家不能不介入社會經濟。

    國家介入社會經濟是一種國家調節作用。它是針對市場的缺陷而采取的救濟措施。由于市場缺陷包括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及市場調節的滯后性和被動性三個方面,所以國家調節的主要任務和基本措施便是如下三種;(一)針對市場障礙,國家通過反對壟斷和限制競爭及其他不正當競爭予以排除,以便讓市場機制恢復其調節作用;這是一種國家經濟強制方式。(二)針對市場機制作用的唯利性和作用領域的局限性,通過安排和調整國家直接投資,參與經營活動,以調節經濟結構和運行;這是一種國家經濟參與方式。(三)針對市場機制作用的滯后性和被動性,國家運用自己所掌握的情況和信息,并根據對宏觀經濟規律的認識,憑借手中所握有的政策手段,對社會經濟實行總體規劃、指導、鼓勵、提供各種幫助和服務,引導和促進經濟發展;這是一種國家經濟促導方式。這種國家促導方式后來日益發達,形成了以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手段為軸線的宏觀調控體系。縱觀一個世紀以來各國對于社會經濟的國家調節,均不外采用以上三種基本方式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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