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漆多俊 ]——(2000-10-16) / 已閱16579次
(三)通過向各國和國際性經濟活動主體提供信息、指導、援助或其他幫助,引導和促進國際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這是一種促導型的調節方式。當前國際調節雖然還不能象各國的國家調節那樣,制定經濟計劃、經濟政策并運用各種調節工具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但已有許多類似的作法。例如某些國際機構經常對世界經濟作出預測和展望,發布有關公報和報告,提出未來一段時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并為實現目標而規定各種措施,運用各種經濟手段,通過協商、協調予以實施。
國際調節是國際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主要調節機制,但不是唯一的調節機制。對國際市場來說,我們應當明白,市場機制畢竟還是基礎性的因素;各國的國家調節也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三種調節機制必須互相協調、接軌和配合。國際調節如果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不重視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并以之為基礎,就不能達到有效調節的目的,還會把國際經濟搞得更糟。國際調節也需要尊重和聽取各有關國家的意見,并將各國的國家調節導入國際調節的目標體系中來;反之,各國的國家調節也應當主動地同國際調節協調一致,這在本文前頭已經論及。
市場和經濟的國際化和全球化,國際調節機制的發達和日益重要,以及它同市場調節、國家調節的結合,標志著調節機制三元化格局的形成。市場經濟從其出現至今,在經歷了自由市場經濟、社會市場經濟之后,如今又步入了第三個發展階段,我們可以稱之為國際化市場經濟階段。
五、國際經濟法的興起與國際市場經濟的法律保障體系
市場的國際化、全球化及其調節機制新格局的形成,引起法律體系又一次大變化。下面從國際經濟法說起。
國際市場的國際調節需要法律加以規范和保障。這是一種國際性立法,它顯然不能由各個國家單獨制定。從制定主體和適用范圍來看,關于國際調節的立法包括雙邊或多邊條約、區域性或全球性條約。從國際調節涉及的經濟領域和內容上看,包括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和國際金融等,因此,國際調節立法便包括在以上各方面在關國際調節的規定。從國際調節所采取的三種基本方式和措施上看,立法包括下列三個基本方面的法律:(一)為規范和保障排除國際市場障礙,維護競爭秩序而制訂的國際競爭法,包括國際反壟斷法、國際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反傾銷、反補貼法等。(二)為規范和保障國際投資經營活動而制定的國際投資經營法,它規定有關國際投資政策、投資秩序和投資經營組織形式等內容。(三)規范和保障國際性的經濟促導和調控活動的立法,包括有關國際經濟資訊的統計和發布,經濟發展的預測和展望,對各國或各地區經濟發展、調整和改革的建議和政策,以及為促進國際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而采取其他重大舉措的立法。這些可統稱為國際性的促導或調控立法。
關于國際經濟調節的立法,從法律部門屬性分析,屬于國際經濟法。中外學者對國際經濟法這一概念的理解有很多分歧,形成多種學說。11按照本文以上思路,應當認為,國際經濟法乃是規范和保障國際經濟調節之法。國際市場和國際經濟需要國際調節,國際調節需要法律加以規范和保障,國際經濟法于是產生并隨著國際調節機能發達而發達起來。
國際經濟法調整在國際調節過程中發生的有關社會關系,簡稱國際經濟調節關系。這是在國際調節主體同被調節主體之間發生的關系,是一種調節與被調節關系。國內外的國際經濟法學界普遍地認為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所謂國際經濟關系,是一個涵義很廣的概念,它除包括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外,還包括大量的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一般商品貨幣關系,即國際市場中各平等主體之間的一般經濟交往關系。后者其實應當屬于國際民商法調整的對象。
國際經濟法同國際民商法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法律部門。除了它們在調整對象上不同之外,在其產生和發展的根源、功能和任務、價值、法律理念及適用原則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民商法的產生和發展雖然都基于市場和經濟的國際化和全球化這一共同背景,但前者是為適應國際調節的需要;后者是為適應國際商品貨幣關系的需要。前者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國際調節,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協調、穩定和發展;后者的功能和任務則是規范在一般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平等主體的經濟行為,維護各主體(個體)的正當權益和正常交易秩序。前者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社會總體的效率和公平;后者側重于各經濟活動個體的效率和公平。前者的立法理念是各個體的自由、效率和公平、已經不能當然地導致國際經濟社會總體的和諧和發展,需要從國際社會共同和總體利益出發,對局部與全局、個體與總體之間的關系予以調節和協調,從而達到國際經濟秩序的和諧;后者的立法理念則是,只有維護各個體的充分自由和權益,才能維護和促進國家經濟和諧和發展。前者貫徹國際社會總體和共同利益優先,兼顧各方利益的基本原則;后者則貫徹平等、自愿、互利、誠實信用等原則。總之,如同本文作者過去在批評中國一度十分流行的"大經濟法"觀點時所論述的,國內經濟法同民商法的聯系和區別的情形一樣,12國際經濟法同國際民商法的關系也是既有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把國際民商法調整的內容納入國際經濟法之中,也是一種"大國際經濟法"思想,這即使對于國際經濟法自身的發展和體系的完善,其實也是不利的。
西方國家的學者多從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和性質這一角度來定義國際經濟法。由此劃分為狹義說與廣義說。狹義說認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限于國際法主體,即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和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才由國際經濟法調整;而廣義說則認為,還應包括私人(自然人和私法人),即國際經濟法除調整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外,還調整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我認為,按照主體標準難以作出明確界定。國際調節主要是協調國家與國家、國際組織與國家或其他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但也必然涉及私人(特別是跨國公司),如國際反壟斷、反傾銷等國際調節措施,就直接同該實施壟斷或傾銷行為的私人發生法律關系。可見私人也可以成為國際經濟法主體。另一方面,廣義說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的經濟關系(一般經濟交往關系、商品貨幣關系)統統納入國際經濟法調整對象,顯然范圍過大,它把應屬國際民商法范疇的部分也納入國際經濟法之中了。
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學者也存在同以上類似的各種學術觀點。例如,以姚梅鎮先生為代表的廣義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關于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3他們把包括私人與私人之間關系在內的各平等主體間的一般商品貨幣關系也涵蓋在內了。而以李雙元先生為代表的"大國際私法"說,則主張把國際經濟貿易關系,包括涉外民事、商事關系,視為國際私法范疇。14我認為后者實際上重視了按照社會關系的不同性質和種類來劃分法律部門,因此更具合理性。
中外學者在論及國際經濟法時還涉及如何看待各國涉外經濟領域的問題。涉外經濟本是涉及兩國或兩國以上因素的經濟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即為一種國際經濟關系;不過,所謂涉外乃是從各本國立場出發的,涉外經濟又屬于本國經濟范疇。各本國的法律當然要對它進行調整。其中,經濟法調整涉外經濟領域的國家調節關系;民商法調整該領域的一般商品貨幣關系。由于各國法律對涉外領域的調整,必須考慮相關當事人所屬國的國家政策和法律態度,必須遵守國際商業慣例和其他民商事規則以及接受國際調節,所以各國調整涉外領域的經濟法和民商法等,需要同國際民商法和國際經濟法等國際法相協調。另一方面,各國的涉外經濟又構成整個國際經濟的組成部分
,因此,各種有關國際立法需要予以調整。其中,國際民商法調整涉外領域的一般商品貨幣關系;國際經濟法調整該領域的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可見把關于涉外經濟的立法完全視為國內法或完全視為國際立法,或者把它完全劃歸國際經濟法或完全劃歸國際民商法,都是不恰當的。15
同市場的國際化、全球化和國際調節日益發達相適應,作為規范和保障國際調節的法律即國際經濟法的興起,是市場經濟發展到第三階段即國際市場經濟在法律上的顯著特點。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保障,但它不是唯一的。國際市場經濟需要多種法律部門,它們互相配合,形成有機的法律保障體系。
首先,由于國際市場經濟除國際調節外,還需要市場調節,并且后者是基礎性的調節機制,為保障市場調節,必須維護自由競爭秩序,所以國際民商法非常重要。隨著國際化、全球化進程的發展,國際民商法迅速發達起來。但由于國際的市場調節需要國際調節協助和配合,所以國際民商法的一些原則和規定也需要作出某些調整和修正。由于國際民事,商事活動增多,各國民商法規定的沖突增多,因此國際沖突法規范發達起來。狹義的國際私法正是指這些沖突法。鑒于國際民商法與沖突法都主要涉及私人經濟領域,因此如我國有些學者所主張的那樣,將該二者同歸于國際私法范疇,也未嘗不可。
其次,由于國際市場經濟同時仍存在著各國的國家調節,因此各國的經濟法也是國際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不可忽視的法律部門。但在市場國際化、全球化條件下,各國的國家調節對內必須以市場調節為基礎,對外必須考慮國際因素--包括國際上的市場調節和國際調節,所以各國的經濟法除對內應同本國民商法很好配合外,對外應同國際民商法和國際經濟法接軌和協調。
除上述法律部門以外,國際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還包括其他如國際公法、國際刑法、國際環境法等等,也還需要各國的其他各種國內法,包括行政法、刑法、環境法、訴訟法等的配合。以國際公法為例,國際公法對于國家主權和各國之間政治關系的維護和調整,對保障國際市場經濟正常運行顯然是十分重要的。國家主權應當包括國家在政治上獨立自主和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獨立自主。但過去在傳統國際公法中,主權主要注重政治性內容,而經濟因素往往被忽視。以1974年聯合國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簡稱《經濟憲章》)為代表確立了"經濟主權"概念,這是對以《聯合國憲章》為代表的傳統主權概念的發展。隨著市場和經濟的全球化,國際公法如今日益重視各國和國際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關系。這是國際公法的一個重要變化趨勢。另一方面,在國際化和全球化形勢下,國際公法的許多原則和制度還發生了其他一些變化,例如國家主權行使的絕對性如今受到一定限制。當今世界各國的主權既各自獨立,又互相關聯,任何一國主權的行使都不應妨害其他國家主權的正當行使,不能損害我們人類共同生活于其中的國際社會的共同和長遠利益,它應當受到各國相互間的和國際性的一定制約。當然也應當警惕和反對另一種傾向,即借口全球化和"主權相對論"而不尊重他國主權,進行干涉侵犯,推行霸權主義。
國際社會由各個國家、地區和民族組成。各國的國內法對于本國境內各種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有助于整個國際社會秩序包括國際經濟秩序的維護。特別是各國的涉外經濟領域,更同時又直接屬于國際經濟關系的范疇,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各國有關國內法同維護國際市場經濟秩序有密切關系。為適應全球化形勢,各國的各種國內法也面臨自我調整和變革的任務。在國內法中,特別是各國的民商法和經濟法是調整涉外經濟領域的兩個最主要的法律部門。各國的民商法應當同國際民商法協調或接軌;各國的經濟法應當同國際經濟法協調或接軌--因為如今各國的國家調節必須考慮和接受必要的國際調節。這些都說明,各國國內法需要更新,需要面向國際一體化方向調整和演變。這應當說是個總的發展演變趨勢。當今世界之交,這種演變趨勢已非常明顯。可以斷言,21世紀將是人類社會法律進一步國際化、全球化的新世紀。
綜上所述,隨著市場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際市場經濟的法律保障體系正在建立和日益完備。這一體系以國際民商法和國際經濟法為主,并配合以其他國際法以及各國的經濟法、民商法等多種國內法;以上各種法律并適應全球化進程各自不斷完善和作出調整,由此組成一個動態的和諧的法律體系。
①
商品經濟相對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而言,主要是從生產目的是否為了交換以及交換是否按價值尺度進行這一角度劃分的;市場經濟相對于計劃經濟而言,主要是從調節機制模式角度劃分的。發達的即上升為社會經濟主導地位的商品經濟,即為市場經濟。
②據法國學者馬祖瓦耶和魯達爾的分析,當前歐洲、美國等地農業人口的人均生產率同其他地區之間的差距已高達500:1。全球化將使世界上有一半的農民注定要破產、失業或遷居。(法國《新觀察家》周刊1998年3月5日文章:轉引自《參考消息》1998年3月"農業改革與糧食問題"系列報道10)
③美國《國際先驅論壇報》1997年9月22日文章:轉引自《參考消息》1997年10月12日報道。
④英國《金融時報》1998年5月18日文章(轉引自《參考消息》1998年5月24日報道)。
⑤《全球化資本主義導致人類日益貧困》,原發表于日本《世界》月刊8月號:轉引自《參考消息》1998年8月2日報道。
⑥引自西方七國首腦1998年2月倫敦會議發表的公報。
⑦美國華盛頓國際經濟研究所客座研究員布賴恩·拉賽爾在1997年7月31日的美國《商業日報》發文,談波音、麥道兩家飛機公司合并的啟示,認為制訂全球競爭法應當成為世界組織下一輪會議的首要議程。(轉引自《參考消息》1997年8月4日)。
⑧據聯合國貿發會議1997年發布的《世界投資報告》稱,外國直接投資流量1995年比上一年猛增40%。1996年又增長10%,達3490億美元,如果包括外國公司向海外附屬機構的投資,外國投資總額達1.4萬億美元。該報告還分析了1996年國際投資的地區分布,除美國歐洲國家繼續吸收了較大的投資額外,發展中國家投資增長較快,比前一年增長34%,其中亞洲、拉丁美洲尤為突出。(轉引自《參考消息》1997年9月23日報道)。
⑨轉引自《參考消息》1998年4月19日報道。
⑩轉引自《參考消息》1998年4月11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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