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虹 ]——(2000-7-1) / 已閱23911次
知識產權本身就是受法律限制的權利,有限性是知識產權的特點之一。因此,判斷知識產權格式合同有效性的重要原則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否“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利限制,是否擅自擴大了法定的權利范圍,是否剝奪了被許可人依照法律本來享有的在一定條件下使用知識產權的自由。例如,有的權利人擬定的格式合同將不受版權保護的數據匯集劃歸自己的專有領域,或者限制使用者為兼容性目的對軟件產品進行反向工程,都違反了上述原則而可能導致格式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在我國《合同法》中,法律從3個方面給予接受格式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特殊保障,一是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加以說明;二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三是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雖然我國《合同法》上述三方面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定,從立法本意上看主要針對的不是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但確實對判斷知識產權格式合同的有效性具有指導意義。尤其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把這一規定適用于包括網上點擊許可證在內的知識產權許可格式合同,那么那些限制被許可人使用公有領域信息或者取消被許可人合理使用的自由的格式合同條款就屬于“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之列,因此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總之,一概肯定或一概否定網上點擊許可證的效力都是不可取的。一份點擊許可證是否具有一個有效合同的約束力應當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合同的規定進行判斷,并充分考慮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限性的特點,既保護交易的安全,又避免知識產權人利用格式合同不正當地擴大自己權利的范圍,在知識產權人的私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
注釋:
1MecklerMediav.D.C.Congress,UKHighCourt,1998
2Shevillv.PressAllianceS.A.,Case68/93(1995)E.C.R.415
3《合同法》第16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EuropeanCommunity,"Tele-SalesDirective",[1997]O.J.L144(Feb.17,1997)
5RaymondNimmer,"BreakingBarriers:TheRelationBetweenContractandIntellectual
PropertyLaw",BerkeleyTechnologyLawJournal,1998,13,at827
(作者單位:外交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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