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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法是增量利益生產和分析法---對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理解 

    [ 陳乃新 ]——(2001-5-12) / 已閱12692次(ci)

    經濟法是增量利益生產和分析法

     ---對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理解 

    陳乃新(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湖南 湘潭 411105)

     摘要:關于經濟法的本質,我國法學界慣于從整體利益的角度來思考,而本文卻從增量利益的角度來理解。筆者認為,正由于經濟法與民法的本質區別集中體現于增量利益與存量利益的區別,所以經濟法較之民法更能有效地促進和保障經濟發展,應當成為現代法治模式的主導。筆者還認為企業法和競爭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兩大部分,分別對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進行微觀領域初次調整和宏觀領域再次調整,共同規范增量利益的生產和分配。

    關鍵詞:經濟法本質 增量利益生產和分配

    一、經濟法是最有效地保障經濟發展的法

    偉大的中華民族在解決了民族獨立問題之后,繼而需要解決的是民族發展、民族振興的問題。鄧小平同志指出:“發展是硬道理。”我國的法治就要圍繞這個中心去進行。

    實行法治有一個以何種法律為主導的問題。在資本主義社會之前,通行以刑事法律為主導的法治;近代資本主義社會建立了以民商法律為主導的法治。我國作為后發的社會主義大國,必須創建以經濟法為主導的法治。這是因為經濟法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是公正地保護人們的發展權益,進而使發展達到秩序化的法。與傳統的所謂私法和公法相比,它特別適合我們保障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需要。

    首先,筆者把經濟法定位于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其理由是經濟法起源于社會化生產,而社會化生產的根本特點在于它可以倉(造出無限增多的剩余,經濟法就是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生產和實現剩余并相應地進行剩余的分配和再分配關系的法。

    我們說,社會化生產可以創造出無限增多的剩余,但這并不等于說過去時代個體生產就沒有剩余。誠如恩格斯所說:“人類社會脫離動物野蠻階段以后的一切發展,都是從家庭勞動創造出無限增多的產品除了維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時候開始的,都是從一部分勞動可以不再用于單純消費資料的生產,而是用于生產資料的生產的時候開始的。”②可見,生產剩余古已有之。對于這里恩格斯所說的剩余,我又把它稱之為增量利益。增量利益就是指勞動產品超出勞動的費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對人們來說就是一種增量利益。由于:“勞動產品超出維持勞動的費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會生產基金和后備基金從這種剩余中的形成和積累,過去和現在都是一切社會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繼續發展的基礎”③因此,剩余對社會、國家和個人來說,不僅僅是一種增量利益而且也是一種發展利益。社會化生產與個體生產相比,不在于兩者是否有剩余的生產,而是社會化生產可以創造出比個體生產多得多的剩余,也即可以更多地生產出增量利益或發展利益。

    不論古代還是近現代,雖然都可生產剩余,但在資本主義時代之前的個體生產時代,人與人之間卻不存在增量利益關系。因為個體生產者創造剩余,只是他個人的事情。而在社會化生產中則是由許多人來共同創造剩余,所以必定會發生人們生產剩余并相應地進行分配剩余的關系;此外,社會化生產還造成了實現剩余和再分配剩余的關系(本文在后面另有論述)。因此,增量利益關系是在社會化生產中所特有的一種全新的社會經濟關系,是過去早已存在的所謂私法和公法從來沒有也不可能調整的一種社會關系。

    由于經濟法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它就公正地保護著人們的發展權益,這就可使我們從法律上保障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其次,筆者認為,私法和公法中涉及調整經濟關系的部分,并不直接與保障經濟發展有關,而經濟法卻直接保障經濟的發展。以民商法為核心的私法,涉及經濟的部分主要是調整商品關系或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而商品關系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存量利益關系。具體來說:第一,民法的所有權就是對人們的既得財物或稱存量利益進行法律確認,并保障其不受侵犯;否則,應追究加害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使受害人的存量利益得到彌補或不受損失。第二,民法的債權主要就是人與人之間進行商品交易(各自存量利益的相互讓渡)的權利。它表示讓渡存量利益的一方可享有一種請求權,即有權要求另一方讓渡等量的利益,使自己失去的存量利益按照等價交換(等量利益相交換)的原則回歸;否則,便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由此可見,私法涉及經濟的內容,主要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存量利益關系,它公正地保護人們的存量利益,保障人們在商品關系中形式上的平等權利,但是,私法在調整上述存量利益關系的同時,不考慮當事人的存量利益是否包含增量利益,即是否包含自己創造出來的剩余。在當事人之間相互讓渡產品時,即使包含增量利益,也未在制度中得到反映,仍是存量利益的交易。另外,作為私法核心的民商法,雖然為企業和公民個人同樣提供了反映價值規律的法律環境,對公民個人或企業為力求生產更多的剩余形成某種外部壓力,但由于公民個人與企業有各自的特殊性,企業內部也還有人與人之間創造剩余的關系需要調整,這使得民商法有些力不從心。而經濟法卻可使企業在外部壓力的作用下,把企業中的一切積極因素都調動起來,使企業充滿活力并增強其外部競爭力。

    至于所謂的公法,它涉及經濟的方面是超經濟強制地從物質生產者那里征收管理國家和社會的費用,這對國家與物質生產者的關系來說無疑是一種減量利益關系。既然征收的費用只是用于國家實現其政治文化職能,如用于保衛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穩定和實現其他政治文化職能;并沒有用于向企業投資,那么這種費用就成為非生產性耗費,對生產者來說是不能再用于擴大再生產的耗費,所以,這里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便是減量利益關系。一方面國家無償征收一定的費用,對滿足治理國家與社會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征收如超越生產者的承受能力,又必須限制其濫用公權。這兩個方面共同構成了人與人之間的減量利益關系,通常由公法調整。但是,如果國家出于調控人與人之間在競爭中的增量利益關系并直接用于保障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目的,這時的國家已作為社會經濟管理中心來發揮作用。因此,調整這種關系的法就不是所謂的公法了。

    總之,私法主要存量利益關系,公法主要調整減量利益關系,這兩類法在資本主義時代之前已經存在,在資產階級創立了社會化生產以后,它們也繼續存在,但它們都沒有反映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生產和實現增量利益的需要。所以,只有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生產和實現剩余(增量利益)并相應地進行剩余(增量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關系的經濟法,才能最有效地保障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企業法——國家對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進行初次調整的法

    企業法亦稱微觀經濟法,主要調整企業內部生產、分配剩余(增量利益)的關系,是國家對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進行初次調整的法。其功能是保障企業充滿活力和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一)企業法主要是調整企業內部增量利益關系的法

    企業是資產階級的一個創造。這個創造曾引起了并還在繼續引起人類社會的大變革:一是經濟增長方式的大變革。企業使許多人結合起來生產,突破了個體生產者智力與體力的局限,可以無限地提高社會生產力,從而使超出勞動費用而形成的剩余也可以無限增多,經濟便可以無限增長。二是社會生產關系的大變革。由于經濟增長方式的大變革使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個全新的階段,與之相應,其中必定會發生新的生產關系,即人們在企業中共同創造剩余(增量利益)和進行剩余(增量利益)分配的關系,這可稱為企業中的增量利益關系。這兩個大革命必然會引起法律和政治的上層建筑或慢或快的變革,企業法由此出現就是法律變革的開始。

    一般說來,企業中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發生在企業的投資者、投勞者與管理者之間。為了緩和這種沖突,使企業在事實上創造出無限增多的剩余,就不能不采取法律手段。無疑,這首先發生在資本主義國家那里。在資本家階級看來,工人勞動獲得工資和資本家投資獲得利潤,雇傭工人無權分享企業的利潤(增量利益)是天經地義的。但是,馬克思卻總結無產階級斗爭的經驗提出了剩余價值學說。他認為資本家之所以發財致富和雇傭勞動者之所以日益陷入貧困,其原因皆在于資本家依靠占有生產資料而占有了雇傭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于是資本家與勞動者之間爭奪剩余價值的斗爭就一直沒有停止過。此外,馬克思還預言,無產階級必然要把這種斗爭變成消滅資本主義私有制和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革命。在20世紀中,已有少數國家進行了這種實踐。但是,我們還看到了另一種情形,即資產階級國家也可以采用法治來緩和這種沖突,以便使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最大限度地發揮出它所能容納的生產力。歷史證明,資本主義國家早在19世紀初期就制定了工場法、工廠法等,來限制個別資本家不顧

    雇傭工人利益進行絕對剩余價值的生產,限制資本家無限延長工作日和禁止雇傭重工,限制低價雇傭女工等,以此來緩和勞資沖突和保護勞動力的再生產,防止勞動力資源的枯竭和素質下降。馬克思當時就明確指出:資本主義“工廠法的制定,是社會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式的第一次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④馬克思以“第一次”的用語,率先把工廠法與過去所有的其他法(私法與公法)區別開來了,這就是馬克思主義關于企業法乃至經濟法的精辟見解。

    進入現代社會,包括我們這樣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國家,在企業中也依然存在著人與人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和沖突。如果說資本主義初期的工場和工廠還是投資者親自管理,那時企業中的增量利益關系還不甚復雜,那么,在現代企業中,不但投資者與管理者已經分離,而且投資已經社會化,投勞者中還分離出對企業創造增量利益有重大作用的科技人員等。因此,在現代企業中形成了投資者集團、投勞者集團和管理者集團的復雜的增量利益關系。現代企業是否充滿活力和具有競爭力,絕不只取決于外部的市場競爭和價值規律的強制作用,而且從根本上說還取決于內部增量利益關系的處理。我們作為后發的社會主義大國,在人均資源較少和勞動力素質較低的條件下,企業要在國內外面對先發的資本主義強國的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挑戰,就更應該設法調整好企業內部人與人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內部最大多數人的積極性,去為企業的增值而奮斗,創造出更多的增量利益,從而加快發展的速度,以追趕發達國家的先進企業。

    但是,這肯定需要我們在理論上突破一些舊的不適合實際情況的條條框框。筆者認為,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學說和有關企業法的法學理論,都需要有適應新情況的突破。

    第一,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學說需要突破。馬克思提出的雇傭工人以其剩余勞動創造剩余價值的思想,在確認投資者的資產不可能在生產中自行增值的同時,對投資者投資于企業時還投入了決策勞動與指揮勞動卻有所忽視,而這正是現代企業能否增值和增值多少的重要環節。筆者認為,投資者投資于企業,這與過去時代的地主出租土地給農民耕種不一樣。地主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而獲得地租,只是憑土地所有權來實現其收益權,并沒有另行投入經營土地和生產剩余的勞動。但是,在現代企業中,不論是資本家還是其他投資者,一旦投資于企業,其資產經資本化了,他們不僅憑資產所有權來實現其收益權(分享剩余或利潤等),而且還取得了對企業的全部資產經營進行決策的權利,并憑這種決策勞動來分享企業的利潤(剩余、增量利益)。因此,企業的增量利益(剩余價值)實際上是投資者提供決策勞動、投勞者提供直接生產勞動以及企業管理者提供指揮勞動⑤共同創造的。因此,企業的剩余價值應當由這三者分享。企業法首先就應調整好這三者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以緩和人們各為其利的沖突。

    第二,有關企業法的法學理論也需要突破。我國現行的企業法律、法規,在法學理論指導上相當保守。一方面,企業法受民商法學影響過多,如在企業法中偏重于明確企業的民事或商事主體地位和偏重于明確企業的民商事權利與義務;此外,企業法還收入了部分國家行政對企業實行行政管理的規范(如企業登記管理等)。因此,有關企業的法律、法規,實際上堆砌了很多調整企業外部關系的民商事和行政法律規范(企業外部的商品關系和行政管理關系,本應由民商法、行政法去調整),對于調整企業內部關系則重視不夠。企業法沒有突出這點,故不能保障企業充滿活力就成為必然。另一方面,就企業法調整內部關系來說,似乎公司法和勞動法已經涉及,但是作為商法組成部分的公司法,貝!主要從投資者與企業的商品關系的角度來規定兩者的權利與義務,我國公司法實際上仍接受了投資者投資獲得利潤的傳統觀點;我國勞動法也是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商品關系來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它接受的是勞動者投勞獲得工資的傳統觀點。因此,公司法的理論不能科學解釋為什么企業利潤分配應由投資者來決定,勞動法的理論又不能解釋投勞者為什么除了獲得工資夕),不能決定利潤的分配。現在,許多學者又把注意力投向論證公司的投資者可憑股權分享利潤,投勞者中投入智力勞動的科技人員可憑智力成果(無形資產)構成股權分享利潤,管理者也可以在任期內享有管理(無形資產)股而分享利潤,唯有對投人體力勞動的則沒有提及,按照這種理論同樣不能解釋為什么投入資產(有形和無形的資產)且在資產不能自行增值的情況下,卻可分享企業利潤的問題。因此,我們應當堅持勞動價值論,即投資者提供決策勞動,投勞者提供直接生產勞動和管理者提供指揮勞動,并各按其勞動貢獻來分享利潤才更有利于企業增加增量利益。所以,現行公司法和勞動法就不能調整好企業內部的人與人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就不能代替企業法。公司法和勞動法雖有部分調整企業內部關系的內容,但它們卻是按照調整投資者與企業、投勞者與企業的外部商品關系去規定的,因而它們也就不能調整好企業內部關系。公司法和勞動法涉及調整企業內部關系的部分,只有按照調整企業內部人與人之間增量利益關系的思路,去重新作出科學的規定,并把這些規定并入企業法才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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