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乃新 ]——(2001-5-12) / 已閱12693次
綜上所述,只有企業法才是調整企業內部人與人之間增量利益關系的法。我們應當糾正企業法在法學理論指導上的偏差,與傳統的私法劃清界限,為使我國企業增加活力和增強競爭力,制定出科學、適當的企業法來。
(二)企業法是國家對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增量利益關系進行初次調整的法
企業法調整企業的投資者、投勞者與管理者之間共同創造剩余(增量利益)和相應地分配剩余(增量利潤)的關系。這就可以從利益分配上公正地保障人們的經濟發展權,使人們基于對個人利益的關心去促進整個企業創造出更多的增量利益。但這只是經濟法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的一部分內容,而且也只是對增量利益關系的初步調整。
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生產的增量利益并不都能實現,它還必須通過市場,通過社會大循環才能實現。這當中還有人們在競爭中的增量利益關系需要調整,即還需要對宏觀經濟進行法律調整。現在,我國的經濟法學者大多把經濟法定位于這一方面的內容。這雖然沒有錯,但是對作為社會化生產基本形式的企業生產卻有所忽視。如果不從社會化生產,不從企業和企業法人手研究經濟法,我們就可能會停留于針對“無形之手”的不足,把經濟法單純看作“有形之手”(政府主導)的法律,這最終可能與經濟行政法混同起來,以致不能真正找到保障國民經濟充滿活力的經濟法。不過,經濟法決不只是企業法,它必須包括競爭法。我們應當把企業法與競爭法用同一個調整對象——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一一串起來,企業法表示對這種關系的初次調整,競爭法表示對這種關系的再次調整,最終從法律上保障我國的經濟發展與收入分配相對均等和社會福利不斷提高相結合,以適應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
民法學家佟柔曾經強調:“誰要想建立一個經濟法部門,就必須指出這些經濟法規在調整對象上的同類性,或者提出我國現階段已產生了一種新的經濟關系,它不同于以往人們所認識的任何一類經濟關系,并應找到在這種經濟關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規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原則和方法。”③那時,他并不承認經濟法是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他的思路是有益的,因為他比較深刻地指出了經濟法要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不過,現在看來,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不僅是一種新的客觀存在的社會關系,而且是一種新的社會經濟關系體系。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是一個新的法律體系,其中至少包括兩大部分:一是企業法,二是競爭法。下文,我們就來分析競爭法。
三、競爭法——國家對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進行再次調整的法
競爭法亦稱宏觀經濟法,主要調整人們在以社會化生產力基礎的競爭中實現剩余(增量利益)并相應地進行剩余(增量利益)再分配的關系,也是國家對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增量利益關系進行再次調整的法。它從社會總資本增值即國民經濟總體發展的角度來調整各個企業的增量利益關系,解決企業法無法解決的問題。其功能是保障整個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和增強國家的經濟競爭力,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競爭法也是社會化生產的一種法律需求
社會化生產的基本形式是企業。企業法是針對企業的立法,是針對新的經濟增長方式的立法,而競爭法可以說首先是由企業法引出的。企業法雖然是保障企業增值的法,但促進經濟發展光有企業法是不夠的,這是因為:首先,社會化生產不僅使社會經濟增長方式發生了大變革,而且還在這個基礎上使社會經濟運行機制發生了巨大變革。在人們采取企業形式進行社會化生產時,由于企業可以創造出比個體生產者更便宜的產品,兩者的產品又在同一市場上出賣而價格大體相等,于是個體生產就在一個又一個的部門中遭到失敗,這促使商品生產與商品交換極大地發展起來。原來從屬于以個體生產為基礎的自然經濟的簡單商品生產,便很快發展成為占統治地位的商品經濟,而且這種商品經濟日益沖破民族國家的障礙,在全世界廣泛發展起來了。現在,它正在朝著全球性的市場經濟體系發展。至此,人類的生產與消費終于徹底地從家庭范圍的循環轉變為在全球范圍的循環,經濟運行機制也由家庭的自給自足形式變成全社會的市場競爭形式,一切企業、產業和國家都卷人了日益全球化的市場競爭。市場競爭的利弊很明顯:一方面,競爭有利于平等和發展,它造成優勝劣汰,使作為消費者的人們從經濟發展中得到實惠,保證隨著生產力的提高而帶來的種種利益終于歸人們享受。另一方面,競爭的自發展開不僅僅是優勝劣汰,而且也是強勝弱敗,最終必然形成兩極分化,從而導致經濟過剩的經濟危機直至政治危機,使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失去普遍性;同時,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競爭還加速資源枯竭、環境惡化和生態失衡,并形成資源、環境和生態危機,使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失去持續性。競爭作為人類社會的生存斗爭與物質界的生存斗爭不同,它是人為的,不可能由自然界自行平衡。它所導致的危機,只有人為加以制衡才能預防和減輕其危害,其次,在以民族和國家獨立為基礎的當今世界上,國與國之間也卷人了國際的市場競爭。一國除了要力爭反作用于國際社會,力爭參與創建新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使國際經濟法(競爭法)盡可能保障實質平等之外,必須把重點投向完善國內的競爭法、調控好國內企業競爭帶來的負面影響上,以保證其社會總資本的增值,保障該國的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和增強經濟競爭力。總之,國運興衰,從此與競爭息息相關,處理好內外競爭關系已經事關生死存亡。市場競爭不但日益把人們導向過度競爭,而且企業與企業、國家與國家之間在市場競爭中,還注定要受到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的困擾,以及受到不公平競爭的困擾。不正當競爭和壟斷主要起著違反價值規律、破壞等價交換即毀壞形式平等的作用。不公平競爭是競爭者各持其天然的或人為的生產條件的優勢與劣勢者進行競爭的行為,它在形式上是公平的,不破壞等價交換,但在實際上因為在競爭者之間天然的或人為的前提條件不同而存在實質上的不公平。當然我們不能人為地把它們一律拉平(包括也不能用法律手段把它們拉平),如不能讓所有采煤企業都來利用同一富礦,然而,對于各因前提條件的差異而非主觀努力不同在競爭中處于劣勢的,國家作為社會的正式代表就應設法加以調控。例如,企業利用的自然資源、負擔輕重等都有差異,國家必須依據法律進行調控,以保障公平競爭,保護社會生產力的正常發揮。
(二)競爭法是調整人們在競爭中實現剩余(增量利益)并相應地進行剩余(增量利益)再分配關系的法
競爭所引發的社會危機和自然危機,首先表現為個別企業創造的剩余(增量利益)在社會大循環中難以實現。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實現其剩余發生障礙而使之每過若干年發生一次經濟危機,并造成生產力的大破壞,自然危機也日益加深,人類日益陷入不可持續發展狀態,出現平均利潤率下降、生產停滯或減慢、生活質量惡化等趨勢,就一國來說就是社會總資本的增值日益減少,國家對國民經濟調控力減弱,國民經濟活力和競爭力下降,國民經濟陷入惡性循環。筆者認為,企業所創造的剩余(增量利益或發展利益)不能得到普遍和持續實現的保障,從而使人們失去了經濟發展安全感,進而必然誘發政治局面不穩定,國家安全受到威脅等等,這就是需要由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原因。
由國家承擔起對生產的領導,以保障各個企業及其成員的經濟發展安全,這是第一次真正促使國家由社會政治組織向社會經濟管理中心轉化。從此,國家就不再僅僅是不投入資產而純粹依賴政治權力向生產者征收管理費用的政治國家,而開始從社會總資本增值的立場出發直接插手企業創造的增量利益的再分配,使企業免受或少受危機帶來的增量利益不能實現的危害,以保障經濟發展安全。從此,企業也開始擺脫其物質上的孤獨性,而可以享有經濟發展的普遍安全權和持續安全權。這是國家有意識、有計劃地促進企業增加其增量利益的活動,也是使整個國民經濟增強活力和競爭力的活動。在當今國際競爭中,美國和日本等國是制定和實施競爭法比較早也比較好的國家,它們早已在國內,而且已把國內與全球聯系起來制定和實施其競爭法,以盡量緩解其國內的社會危機和自然危機,同時還盡可能地把危機的禍水引向外國與國際社會,這是值得我們關注和作出對策的一個大問題。
筆者認為,競爭法主要包括三個層次的法: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二是保障公平競爭法(包括消除不公平競爭法,產業結構合理化法,不發達地區經濟促進法,弱質產業、脆弱企業、中小企業促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以及防治不合理負擔法等);三是防止過度競爭法,或防止畸形競爭法,亦即運用經濟杠桿調控國民經濟法(包括計劃法、投資法、財政法、稅收法、金融法、價格法、審計法、對外投資貿易法和自然資源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生態保護法等)。所有這些法,都調整人們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競爭中剩余的實現和再分配關系。
我們這里同樣需要突破一些舊的條條框框。第一,關于國家是否需要調控資源配置,即國家是否只是政治國家的問題。許多人認為實行市場經濟,就只有依靠市場對資源進行配置,國家并非經濟組織,不能進行資源配置;否則,就違反了市場經濟的規律。這種觀點實際上早已不合時宜。西方世界在z0世紀的幾次大的經濟危機中已經擺脫了這種理論上的束縛,所有發達國家都已知道。“市場失靈”、“市場失效”與市場自發配置資源有關。因此,從凱恩斯起,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方法,即以“有形之手”來矯正“無形之手”的弊端。所以,西方發達國家實際上已有很多這樣的法。尤其是后發的日本、德國等資本主義國家面對世界已經被分割完畢,世界市場己被占盡的局面,它、=在企圖用戰爭來重新瓜分世界元望后,轉而采取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體制,很快又爭取了市場競爭的一些優勢,從而使日本、德國等一躍進入現代化國家的行列。但是,我國卻還有人對市場競爭的弊端估計不足,消極對待國家的宏觀調控,片面強調;”種形式上的平等,這對我國走向現代化當然是弊多利少。然而,筆者并不認為我國。只要移植西方發達國家的宏觀調控法就夠了,我們還應進一步運用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來調整市場競爭中的增量利益關系,即國家可以直接采用投入的方式,通過加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來促進社會總資本的增值,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應真正既是政治統治中心,又是國民經濟管理中心。因此,過去的政治國家論,應當讓位于半國家論,即國家既是政治的又是經濟的國家。這是社會化生產必然引起政治的上層建筑的變革,這種變革是不可抗拒的。國家不但要保障政治安全(包括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還須保障經濟安全。第二,關于我們應否突破法律都具有政治形式的理論。馬克思曾經指出:“因為國家是屬于統治階級的各個個人借以實現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一切共同的規章都是以國家為中介的,都帶有政治形式。”⑦但是,從社會化生產出現以來,法律的上層建筑也必會發生變革。眼下,經濟法及其企業法和競爭法就是法律變革的產物。過去,不論是市民的立法還是政治的立法,不論是私法還是公法,都是政治國家的法,都是國家以第三者干預經濟與社會生活的法,都帶有政治形式。但是包括企業法和競爭法在內的經濟法,則是國家投入資源和資產或者通過宏觀調控參與經濟活動的法。從宏觀調控層面來說,競爭法就是國家提供國民經濟的指揮勞動并相應地獲得剩余(增量利益)和也須承擔風險的法。很明顯,這種法已帶有經濟性,是社會經濟運動的內在需要,是名符其實的經濟法,是被用于克服不經濟弊端的法,而不再是國家外在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法。它已開始脫離國家對經濟不承擔經濟責任,只承擔政治責任的舊軌道。總之,經濟法已是國家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如果說國家因為成為經濟管理中心而開始變為半國家,那么經濟法尤其是其中的競爭法就開始變為半法律。這種法律是國家在日益脫離社會而獨立以來又開始回到社會中去的高級形態的法律,因而它是保障每個人向著自由發展的法。
四、創建以經濟法為主導的法治模式
我國要實現現代化,應當實行法治,但法治模式還需要作出再選擇。筆者主張選擇以經濟法為主導的法治模式。其理由如次:
第一,我國作為后發國家需要經濟法這個新的法體系。經濟法是在社會化生產出現后,因發生經濟增長方式和經濟運行機制的雙重變革的產物。經濟法意味著法的調控方式的大轉變。我們考察人類社會的法的調控方式的發展史,它已經大體經歷了從對抗法系統到準繩法系統,再到協調法系統的演進過程。首先,在東方的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中,社會財富的增長方式主要采取個體單量增長的方式,剩余不多,利益沖突尖銳,法的調控主要采取以刑事法律為主導的模式,那時對抗法體系比較完善。其次,在西方的一些國度里,由于較早地萌發了商品經濟,加上其他的一些因素,社會財富的單量增長方式較早地與商品交易結合起來了,利益定位的需求比較強烈,法的調控主要采取了以民商法律為主導的模式,此時,準繩法體系比較完善。最后,近代社會在西方國家率先采取了企業等社會化生產的形式,國家承擔起了對生產的領導和協調,經濟增長出現了系統組合增長,人與人之間形成了利益結合狀態,于是開始出現經濟法這種協調法體系。但是,在歷史上,由于社會化生產“它本身是作為商品生產的一種新形式出現的”,所以,“它反而被用來當做提高和促進商品生產的手段。”因此,西方國家必然只會實行以民商法律為主導的法治,并把準繩法體系奉為基本的“游戲規則”。
當今世界,只有西方國家已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競爭中獲得了先發的既得利益。它們雖然也需要并率先制定了企業法和競爭法,但這些法都明顯地從屬于西方國家追求利潤的需要,也即從屬于追求形式平等的需要,從而才可以使其保持優勢。然而,作為后發國家,主要是被挾裹著卷到國際市場競爭中去的,獲得獨立后的發展中國家在市場競爭面前存在“先天不足”的問題,這是它們在形式平等面前處于劣勢的原因。什么東西可以用來彌補這一點呢?當然絕不是關起門來搞建設,而只能是在市場競爭中去追趕,在方法上則可拿起為西方國家所首創但未被它們真正加以重視的經濟法這種法律工具。如果我們創建以經濟法為主導的法治模式,無疑有利于我們從內部促進剩余的生產和保障剩余的實現,從而增強企業和國民經濟的活力和競爭力,這是我們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作出的抉擇。我們固然不能不以國際通行的形式平等的“游戲規則”為基礎,但也須在國內創建體現實質平等的法治,并以此為主導來為我們追趕發達國家服務。否則,我們將無法把經濟發展與收入分配相對均等結合起來,最后不僅無法實現現代化,而且還可能成為國際競爭的犧牲品。
第二,我國作為后發國家,若以經濟法這個新的法體系為主導實行法治,就能夠促進現代化的實現。長期以來,我們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所有制對產品分配具有決定性影響的觀點,十分重視井實踐了所有制的變革。但是,所有制改變以后,人們的平等關系并沒有自然而然地出現,人們并不一定會從此自覺地去積極勞動和創造財富。實踐證明,不論是私有制還是公有制,或者是我國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它們都有一個共同存在的問題一一社會的財富仍只有依靠勞動來創造。人們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形式并不會自動創造財富,公有制比私有制優越,首先還得看人們在這種公有制下究竟能否更多地創造財富。所以,馬克思主義必須研究人們在勞動中的相互關系,這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競爭中尤為必要。本文在對企業法的分析中,實際上就是強調調整在企業中人與人之間以勞動創造剩余(增量利益)和分配剩余(增量利益)的關系,力求采取法律手段對企業的一切人——投資者、投勞者和管理者,無例外地保障他們在勞動創造財富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要求他們平等地承擔義務,在對競爭法的分析中,筆者則強調調整人們在競爭中實現剩余(增量利益)和再分配剩余(增量利益)的關系,力求采取法律手段排除各種不正當競爭和壟斷以及不公平競爭,使各個企業普遍實現自己勞動的成果;同時,用法律手段排除過度競爭的各種不良影響,使人們爭取增量利益和發展利益的競爭正常化,不至于發生兩極分化、經濟危機和政治危機,不至于發生資源危機。環境危機和生態危機,不至于導致競爭走向畸形化。
總的說來,經濟法實質上是用來調整人們在勞動中的相互關系的法。它促使增量利益無限增多,為國家、社會和個人的發展帶來無限生機。按照三分法的觀點,社會經濟關系(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包括所有制關系、勞動中人與人的相互關系、產品分配關系三個部分。過去,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們對勞動中人與人的關系沒有深入論述,但現在看來,這恰好是生產關系的主要部分。經濟法主要抓住了這種關系,因此,它能夠保障企業和國民經濟充滿活力,能夠保障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如果我們片面強調所有制關系,必定無益于我們實現現代化,因為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并不能直接解決創造財富的問題。以民商法為主導的法治,恰好強調的是所有權及其債權,筆者已在前文論證了人們憑所有權之收益權分享他人的勞動果實并不能直接促進財富增長,債權則只是從屬于所有權的一種權利,它也不能突破民商法的局限,因此可以斷言,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競爭中,以民商法為主導的法治模式必然會逐漸失去其價值,但這并不意味著民商法己不需要,它們可以繼續起著調整商品關系(形式上平等的關系)的作用。應當說,只有經濟法才是最富有生命力的法體系。它作為社會系統地對其生產過程的自發形式進行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的法律,對后發的社會主義中國趕超發達國家,其意義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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