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漆多俊 ]——(2001-5-12) / 已閱14059次
論市場經濟發展三階段及其法律保護體系
漆多俊
[摘要:]市場經濟從其形成至今,已出現三個階段,即:自由市場經濟、社會市場經濟(人們通常稱之為“現代市場經濟”)、國際化市場經濟。市場及調節機制。市場及調節機制的發展引起法律同步演變,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基本法律保障,是自由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經濟法適應國家調節機制和國家經濟職能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它是國家調節的基本法律保障,國際調節的基本法律是國際經濟法、它同國際民商法、各內國經濟法等法律部門相協調,維護國際市場經濟秩序,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推動整個法律體系的變革,21世紀將是人類社會法律進一步國際化、全球化的世紀。
[關鍵詞]市場經濟 國家調節 國際調節 民商法 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
一、市場的缺陷與國家調節的救濟
市場本指商品交換的場所,也代表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有商品交換便存在市場”人類早期社會,商品交換關系較簡單,市場不發達,各個地方市場互相隔離,為自然經濟社會。封建社會末期,特別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以后,商品交換迅速發達起來,商品經濟上升為社會經濟主導地位,從而進入商品經濟社會,這時的市場相應地也日益發達,人們把這時候的商品經濟又稱為市場經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已成為人們各種經濟活動的樞紐環節,連接著從生產到消費的社會再生產全過程。用以交換的商品種類不斷增加,不僅原已存在的消費品和生產資料這些傳統商品市場更加繁榮,還陸續出現了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等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并且,這各類市場互相關聯,有機結合。從地域來說,在一國(或一大地區)范圍內,打破了割裂封閉狀態,各地方市場互相溝通交流,逐漸形成統一的全國(或大地區)大市場體系。各地方、各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自由出入這個統一的市場,進行各種商品交換,并開展自由競爭。這就使市場具有了統一性和開放性。
在統一和開放的市場上,廣大生產經營者自由和充分的競爭,使價值規律充分發揮作用,不僅從微觀上調節各生產經營者個體間的利益關系,而且能夠在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上調節資源的配置和資本的流向,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價值規律的這種調節作用,是市場經濟本身具有的內在機制,因此又稱為市場調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內部何以能夠維持大致協調的各種結構比例關系,并能從總體上維持比較穩定的運行?原來正是市場調節這只“無形之手”在悄悄地發揮作用。當時的國家一般不介入經濟生活,國家調節職能不發達,社會經濟基本上全靠市場這一調節機制;而它在事實上也足以有效地進行調節。因此人們一度認為它是萬能的,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第一個階段即自由市場經濟階段的情形。
但是,市場也有其缺陷。市場機制并非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能充分有效地發揮調節作用,而常常發生“市場失靈”現象。市場的缺陷主要是由于兩種原因造成:一是市場功能上固有的缺陷,或者說是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局限性;二是市場障礙。這種市場障礙是同市場相伴生的,只要有市場存在,便總會發生這種障礙,雖可設法防止和排除其危害,但不可能完全杜絕。因此它們的存在也是市場固有的一種缺陷。
所謂市場功能上的缺陷或局限性,主要有兩個方面表現:其一,任何時候總會存在一些不能進入市場,不能接受市場調節的領域。例如許多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營運,社會公益事業,涉及國防安全、治安和社會公德而予以禁止或限制生產和流通的產品等等便如此。其二,市場調節功能具有被動性和滯后性。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調節。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后,不能及時調整其生產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上供求嚴重失調才作出反映。這使得社會經濟不時出現大起大落,甚至發生周期性危機。
所謂市場障礙,即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障礙。它主要是指競爭秩序問題。競爭本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它同市場相伴生,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就沒有動力,資源配置和資本流動就會呆滯,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市場競爭不可避免地存在兩種不良傾向:一是限制競爭;二是不正當競爭。限制他人競爭,使自己謀取和維持對商品價格和市場的操縱地位,便能賺得超額利潤;其他經營者則大批虧損,采取其他不正當方式和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也使他們獲取非法高額利潤。限制競爭導致競爭不足;不正當競爭是為競爭過當。兩者都是競爭無序的表現。這些無序競爭的結果,使得商品價格嚴重偏離價值,價值規律被扭曲。從微觀上說,造成各經營者和消費者個體間利益關系不公平;從宏觀經濟角度看,如果上述現象普遍和嚴重時;則妨害市場調節機制對整個社會經濟作用的發揮,以致引發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失衡,運行阻滯。
上述各種市場缺陷從有了市場開始便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但直至整個自由資本主義階段,此種危害主要局限于某種微觀經濟領域,尚不至于妨害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運行,市場機制從總體上看仍能較為有效地發揮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市場經濟發展到19世紀末期以后,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各種市場缺陷逐漸嚴重顯露,終于影響到市場機制從總體上對社會經濟調節作用的正常發揮,出現了“市場失靈”現象。而此前,這還只是一種可能性。可能性變成現實性需要具備一定條件。這種條件就是資本主義產業革命以后的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形成。
除壟斷和限制競爭以外的其他不正當競爭,原來其危害基本上限于微觀經濟的領域,生產日益社會化以后,不正當競爭手段日益增多,危害增大。它們并被壟斷組織廣泛運用,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同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相配合,推波助瀾,共同成為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嚴重障礙。
上述各種因素造成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上的嚴重后果,迫使人們思考對策,尋求其他補救措施。有什么辦法和力量能夠排除市場障礙并彌補市場功能上的缺陷呢?人們想到了在社會上最具權威、最有力量的國家機器,只有國家堪當此任。但此前的國家是不怎么干預經濟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奉行自由放任經濟原則;如今為國家和社會總體利益,不能不介入社會經濟。
國家介入社會經濟是一種國家調節作用。它是針對市場的缺陷而采取的救濟措施。由于市場缺陷包括市場障礙和市場功能上的局限性兩個方面,所以國家調節的主要任務和基本措施便是:(一)針對市場障礙,國家通過反對壟斷和限制競爭及對其他不正當競爭予以排除,讓市場調節能夠充分恢復其作用,(二)針對市場機制作用領域的局限性,國家通過調整或安排國家直接投資經營活動,以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三)針對市場機制作用的被動性和滯后性,國家運用自己所掌握的情況和信息,并根據對客觀經濟規律的認識,憑藉手中所握有的政策手段和工具,對社會經濟實行總體規劃、指導、提供各種幫助和服務。后面這種作法后來日益發達,形成了以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手段為軸線的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縱觀一個世紀以來各國對于社會經濟的國家調節的基本方式和作法。均不外乎以上三種,即:國家反對壟斷、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國家直接參與投資經營;國家宏觀調控。
國家調節的出現及其作用是對市場缺陷的救濟,市場經濟的調節機制仍然是以市場調節為基礎,國家調節必須同市場調節密切配合。現代世界各國所實行的市場經濟在特點和類型上有所不同,有的國家調節的范圍和力度稍大些,有的稍小些。但無論哪個國家只要實行市場經濟,便同時存在上述兩種調節機制的作用,并且必以市場調節為基礎,否則便不是現代的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自其形成至今已經歷兩個階段:19世紀末以前,市場上經營者自由而充分地進行競爭,市場機制充分和有效地發揮作用,它是當時社會經濟唯一的基本調節機制。這是市場經濟的第一階段,即自由市場經濟階段。19世紀末以后,國家調節應運而生,開始有了兩種調節機制。市場經濟進入第二個發展階段,人們稱之為“現代市場經濟”,其實最好稱之為“社會市場經濟”。因為當代的市場又在發生新的重大變化,新的調節機制正在形成和發展,市場經濟正在步人新的發展階段。
二、法律體系的演變與經濟法的興起
作為市場缺陷一種救濟的國家調節機制的發達,標志著國家職能發生重大變化:從此國家擔負起調節社會經濟的重要職能。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及其以前,傳統國家職能及政治統治為中心,包括對內鎮壓敵對階級和政治勢力的反抗及對外侵略或抵御侵略兩個方面。雖然也必然要進行一些經濟管理活動,但它們從屬于前兩方面職能,并且主要是民事或行政性質的管理。有時也發生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管理活動,具有某種調節經濟的意義,但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國家調節。因為那種“調節”還不是經常性的國家職能活動。那時在一國范圍內并未形成統一的國民經濟體系,國家不需要也不可能對其實行統一調節。19世紀末以后,由于生產社會化,在資本主義國家特別是壟斷形成以后。國家調節機制應運而生,國家調節作為一種重要的國家職能日益發達起來。開始時)有些國家主要是通過反壟斷和限制競爭以排除市場障礙,讓市場機制恢復其有效的調節作用;以后,國家進而采取更多的調節方式和手段,擴大調節范圍,包括國家直接參與投資經營以及國家宏觀調控。
國家調節需要法律加以規范和保障,否則又會引起“”政府失靈”現象。為此各國制定了大量有關這方面的法律。美國率先頒布和實施了反壟斷法。一次世界大戰前后德國涌現大批關于國家干預。調節經濟的立法,他們把這些法律定名為經濟法。此后,經濟法在各國(包括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迅速發展。不僅立法數量多,內容也更加廣泛,體系逐漸完備。
這類法律突破了歷來自由放任的經濟原則,與確保個體自由、維護個體權益的傳統民法顯著不同。經濟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務是保障國家調節,以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維護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和利益。它所調整的是國家經濟調節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以國家(它的代表者)為一方主體,是一種國家調節與被調節、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而不是民法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經濟法同行政法也明顯不同。行政法規范國家行政行為,調整行政管理關系,維護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法一般并不影響或不注重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不以特定的社會經濟效益為其最終目的。行政法也涉及某些經濟領域,但它仍然主要是關于這些領域的治安、社會或其他行政管理,而不涉及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這種深層次的經濟問題。總之,經濟法是同以往各種法律部門性質不同的新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適應國家調節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它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由于國家調節采取了三種基本方式,所以經濟法體系包含三種基本法律,即:(一)為保障國家以強制方式排除市場障礙的需要,國家制定了市場障礙排除法,它包括反壟斷和限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其他有關市場障礙排除的法律規定;(二)為保障國家以直接參與方式投資經營的需要,國家制定了國家投資經營法,它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含國家控股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投資經營的法律;(三)為保障國家以促導方式實行宏觀調控的需要,國家制定了宏觀調控法,它包括計劃法、各種經濟政策法以及關于各種調節手段運用的法律規定。
以上經濟法體系三個基本方面法律在各國的發展和完備程度是不平衡的,它們在各國家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也不相同。在資本主義國家,以反壟斷法為主的市場障礙排除法長期居于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而在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中長期占據核心地位的則是國家投資經營法。但后來都發生了變化; 20世紀末期,各國的宏觀調控法迅速發達,正在逐漸上升為各國經濟法體系的主導和核心地位。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