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漆多俊 ]——(2001-5-12) / 已閱14061次
國際經濟法的發達是市場和經濟日益國際化和全球化,國際調節機制日益發達的結果;反過來,它又推動國際化和全球化進程,保障國際調節機制的進一步健全。我們說,當前市場經濟正在步入第三個發展階段,即國際化市場經濟階段,國際化市場經濟階段在法律上的顯著特征便是國際經濟法的日益發達,以及它同各國的經濟法和同國際民商法等部門法的聯系和互相配合。這些同前面所說的國際市場經濟階段同時需要國際市場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和國際調節三種機制及該三種調節機制的相互關系,是一致的。
國際經濟對于各國而言即為涉外經濟,所有各國的涉外經濟即構成國際經濟。由于當代各國對其涉外經濟甚至對其整個國民經濟的國家調節,需要同國際調節協調和接軌,因此,各國經濟法的立法和實施需要同國際經濟法協調和接軌。這是市場和經濟國際化和全球化對各內國經濟法的影響。除經濟法外,其他內國法律部門,特別是各國的民商法等,如今也同有關的國際法部門(如國際民商法等)日益接軌。
在國際法方面,市場和經濟的國際化和全球化對其影響更大。除了前述國際經濟法日益發達這一點之外,由于國際市場經濟的基本調節機制是市場機制,因此國際民商法也日益發達。此外,市場和經濟的國際化和全球化也深刻影響到各個國家政府之間的關系。當前,各國仍是各自獨立的主權國家,但任何一國主權的行使都要越來越多地考慮傳統而不能妨害有關其他國家和整個國際社會的利益。因此,國際公法如今也日益發達,某些立法原則在發生著重要變化。總之,市場和經濟的國際化和全球化引起了整個法律體系(包括國內法與國際法)發生深刻而重大的變化。當今世紀之交,這種變化已經顯露。可以斷言, 21世紀將是人類社會法律進一步跨國際化、全球化的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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