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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考點及法規變化

    ——(2017-6-19 14:12:46)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做了較大調整,增加考點11 個,刪除考點7 個:
    1.第一章“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論”中,原三節節下考點做了部分調整;
    2.原第二章“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拆分為五章內容,每章兩節,總計從原來的10 個考點,增加為21 個考點。
    3.刪(shan)除原第三章“社(she)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ji)本要求”的四節共計7 個考點(dian)內容。

     

    法理學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法理(li)學部(bu)分以修(xiu)訂完善教(jiao)材(cai)內容為(wei)主(zhu),大綱(gang)沒有增刪考點。

     

    法制史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法(fa)制(zhi)(zhi)史部分,大綱第(di)一章第(di)三節(jie)“清(qing)末、民國(guo)時期的(de)法(fa)制(zhi)(zhi)”中,考點“清(qing)末司法(fa)體制(zhi)(zhi)的(de)變化(hua)”下(xia),新增子考點“大理院”和“法(fa)部”。

     

    憲法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nian)相比(bi),2012 年(nian)憲(xian)法部分大綱(gang)以修訂(ding)完善為主,沒有新增考點。教材(cai)改動較多,文字做了全面增刪(shan)修訂(ding),并根(gen)據最新修訂(ding)的法律法規等對社會(hui)團體(ti)、信訪、保(bao)守國家秘密(mi)等內容做了調整(zheng)和完善。

     

    經濟法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經濟法部分大綱新增考點1 個:
    1.第四章第一節“稅法”中,新增考點“車船稅法”。
    2.教材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等最新法律法規的變化做了修訂。
    【法規變化】
    《個(ge)人(ren)(ren)所得稅法》(1980 年9 月10 日第(di)五屆全國人(ren)(ren)民(min)代表大會(hui)第(di)三次(ci)會(hui)議(yi)通過(guo) 根據2011 年6 月30日第(di)十一屆全國人(ren)(ren)民(min)代表大會(hui)常務委(wei)員會(hui)第(di)二十一次(ci)會(hui)議(yi)《關(guan)于(yu)修改〈中華人(ren)(ren)民(min)共和國個(ge)人(ren)(ren)所得稅法〉的決定》第(di)六次(ci)修正)。

     

    國際法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nian)(nian)相比,2012 年(nian)(nian)國際法部分的大(da)綱以(yi)完善(shan)原有內容為主(zhu),沒有新(xin)增(zeng)考點(dian)。教(jiao)材文字做(zuo)了(le)較大(da)修訂,根(gen)據(ju)國際法的最新(xin)發展,對(dui)如“國家主(zhu)權平等原則”中的“保護的責任(ren)”等問題做(zuo)了(le)完善(shan)。

     

    國際私法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yu)2011 年相比,2012 年國際私(si)法部分以修改完善為(wei)主,大(da)綱新(xin)增1 個(ge)考(kao)點(dian):第七章第一節“區際法律沖突(tu)與(yu)區際沖突(tu)法”中,新(xin)增考(kao)點(dian)“法域的概念”。

     

    國際經濟法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國際經濟法部分修訂內容集中在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中,大綱新增2 個考點:
    1.第二章第二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新增考點“通則的選用”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主要內容”。教材相應內容根據2010 年通則全部重新撰寫。
    2.教材對于第三章第二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的子考點“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做了詳細的補充和完善。
    【法規變化】
    原《2000 年國際貿易(yi)術語解(jie)(jie)釋通則(ze)(ze)》替換(huan)為《國際貿易(yi)術語解(jie)(jie)釋通則(ze)(ze)®2010》(2010 年國際商會修訂(ding) 2011年1 月1 日(ri)起生效)。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部分,教材根據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對相應內容作了全面修訂。
    【法規變化】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2004 年(nian)3 月20 日(ri)(ri)第(di)五屆全國律協第(di)九(jiu)次(ci)常務理事會(hui)審議通過試行 2009 年(nian)12月27日(ri)(ri)七屆二次(ci)理事會(hui)修訂)。

     

    刑法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綱教材為主,新增1 個考點:第九章第一節“刑罰與刑罰權”改為“刑罰的概念和特征”,新增考點“刑罰的特征”。
    【法規變化】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 年11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2 次會議通過 2012 年1 月17 日公布 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2011 年4 月28 日公布 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3.刪除“最高人民法院(yuan)《關于辦理減(jian)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yong)法律若干問題(ti)的規定》(1997 年(nian)10 月8日(ri)最高人民法院(yuan)審判委員會第940 次(ci)會議通過(guo) 自1997 年(nian)11 月8 日(ri)起(qi)施行)”。

     

    刑事訴訟法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刑事訴訟法部分調整較大,主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最新修訂,大綱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寫。大綱新增考點32 個:
    1.第六章第四節“刑事代理”中,新增考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的代理”和“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中的代理”。
    2.第八章第六節“逮捕”中,新增考點“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
    3.第十二章“偵查”中:
    (1)第二節“偵查行為”中,新增考點“技術偵查”,包括子考點“技術偵查的概念”和“技術偵查的程序和要求”。
    (2)新增第六節“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申訴、控告”,包括考點“申訴、控告的范圍”和“申訴、控告的受理及處理”。
    4.第十三章“起訴”中:
    (1)第一節“起訴的概念和意義”中,新增考點“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犯罪追訴機制”。
    (2)第二節“提起公訴的程序”中,新增考點“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5.第十五章第二節“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中,對考點“法庭審判”做了細化,增加了“量刑辯論”等5 個子考點。
    6.第二十章第三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點”中,考點“訴訟工作的全面性和細致性”下新增子考點“社會調查報告制度”,考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別的訴訟權利”下新增子考點“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考點“區別對待的起訴政策”下新增子考點“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7.新增第二十一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其下新增3 個考點。
    8.新增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其下新增兩節共計10 個考點。
    9.新增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其下新增3 個考點。
    【法規變化】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
    年4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8 次會議通過 2011 年10 月14 日公布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 年3 月17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次(ci)修(xiu)(xiu)(xiu)正 根(gen)據(ju)2012 年(nian)3 月14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ci)會議《關于修(xiu)(xiu)(xiu)改〈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刑(xing)事訴訟法〉的(de)規(gui)定》第二次(ci)修(xiu)(xiu)(xiu)正)。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部分主要根據《行政強制法》做了較大修訂,大綱新增考點18 個:
    1.第七章“行政強制”全部重新撰寫,從原來的兩節內容擴展為五小節,共16 個考點。
    2.第九章第三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新增考點“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
    3.第十章第五節“行政復議的審理、決定和執行”中,大綱考點根據教材做了調整完善,考點“行政復議的審理”中新增子考點“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改變、行政復議中的和解和調解”。
    【法規變化】
    1.《中華人民共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 年6 月30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 年6 月30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 號公布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最(zui)高(gao)人民法院《關(guan)于審理政(zheng)府信息公開行政(zheng)案件若干問題(ti)的規(gui)定》(2010 年12 月(yue)13 日(ri)最(zui)高(gao)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 次會議通過 2011 年7 月(yue)29 日(ri)公布 自(zi)2011 年8 月(yue)13 日(ri)起(qi)施(shi)行)。

     

    民法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民法部分改動較大,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修訂:
    1.大綱新增考點2 個,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中:
    (1)第二節“離婚”中,考點“協議離婚”中刪除子考點“離婚登記的撤銷”,對考點“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與“離婚訴訟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行使條件”進行合并調整,新增考點“離婚救濟”。
    (2)第四節“父母子女關系”中,考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中新增子考點“親子關系的確認與否定制度”。
    2.教材根據《婚姻法解釋(三)》對相應內容做了大幅修改,除以上相關考點外,另涉及“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離婚時的財產處理”和“法定夫妻財產制”等考點。
    【法規變化】
    最(zui)高(gao)人民法院(yuan)《關于(yu)適(shi)用〈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婚(hun)姻法〉若干問題的(de)解釋(shi)(三)》(2011 年7 月4 日最(zui)高(gao)人民法院(yuan)審判委員會(hui)第1525 次會(hui)議(yi)通過(guo) 2011 年8 月9 日公(gong)布 自2011 年8 月13 日起施行)。

     

    商法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商法部分大綱新增4 個考點:
    1.第一章第三節“公司的股東”中,新增考點“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
    2.第五章“企業破產法”中:
    (1)第二節“破產申請和受理”中,考點“破產案件的申請”下,根據教材內容,大綱新增子考點“破產申請的撤回”和“破產申請的接收”。
    (2)第五節“債權申報”中,根據教材內容,大綱新增考點“債權申報的范圍”。
    【法規變化】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06 年3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 次會議通過 2006 年4 月28 日公布 自2006 年5 月9 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08 年5 月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 次會議通過 2008 年5 月12 日公布 自2008 年5 月19 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0 年12 月6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 次會議通過 2011 年1 月27 日公布 自2011 年2 月16 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min)(min)法(fa)院(yuan)《關于適用〈中華(hua)人民(min)(min)共和國企業(ye)破產法(fa)〉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1 年8 月(yue)29日由最高人民(min)(min)法(fa)院(yuan)審判委員會第1527 次會議通過(guo) 2011 年9 月(yue)9 日公布 自(zi)2011 年9 月(yue)26 日起施(shi)行)。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2012 年大綱變化】
    與2011 年相比,2012 年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部分,大綱新增考點5 個:
    1.第四章第四節“反訴”中,考點“反訴的條件”下,根據教材內容,大綱新增子考點“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系”。
    2.第七章第一節“民事證據概述”中,根據教材內容,大綱新增考點“民事證據的證明力”。
    3.第八章第四節“證明程序”中,大綱根據教材內容重新調整了考點,“舉證時限”下新增子考點“‘新證據’的界定”。
    4.第十九章第三節“公示催告案件的審理”中,新增考點“公示催告程序的終結”。
    5.第二(er)十(shi)九章(zhang)第一節“涉(she)外仲裁的概念”中,原節下(xia)沒有(you)考點,根據(ju)教材內容,大綱新增(zeng)考點“涉(she)外仲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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