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際海事組織《2010年國際消防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年消防試驗規則)》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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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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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樣須涂施于厚度為3 ± 0.3毫米的鋼板上。試樣須具有標定厚度;甲板敷料的構成和構造須反映出實際應用。
7.4 復合材料
7.4.1 組合須符合第7.2段的規定。但是,如在組合制造中使用了薄的材料或復合物,出現的空氣間隙和(或)任何底層構造的性質可能會顯著影響暴露面的可燃特性。須認識到底層的影響并小心確保對任何組合所獲的實驗結果切合于其實際應用。
7.4.2 與隔熱共用的防潮層須在沒有任何其他構成給予輻射板防護的情況下進行試驗。試樣的基底須反映出船上的實際應用。
7.5 金屬表面
如擬對金屬光亮表面試樣進行試驗,則須對其原樣進行試驗。
7.6 試樣標記
在每個試樣待試驗面上須沿其長度標出一條中心線。須小心避免使用會影響試樣性能的線。
7.7 試樣的調理
試驗前,試樣須在溫度23 ± 2℃度和相對濕度50 ± 5 %之下,調理至恒定含水量。間隔為24小時的連續兩次稱重作業所測得的質量與試樣質量之差不大于0.1% 時,可視為已到達到恒定含水量。
8 試驗程序
8.1 總則
試驗方法涉及到將調理后的試樣裝設于清楚限定的通量場之中并對燃著時間、火焰傳播及其最終熄滅,以及表明試樣燃燒期間熱釋放的煙囪熱電偶信號進行測量。
8.1.1 在一個冷卻的夾具中,遠離輻射板的熱度制備經適當處理的試樣。在將試樣插入試樣夾之前,試樣的背部和邊緣須用厚度為0.02毫米、尺寸為175+a毫米x820+a毫米(其中a為試樣厚度的兩倍)的單張鋁箔加以包裹。插入試樣夾中時,各試樣須使用冷卻載模板為后墊。在試樣夾中裝入非剛性試樣時,須在試樣和夾具凸緣之間放置薄墊片,以確保試樣暴露面與點火燃燒器保持和剛性試樣同樣的距離。對于這種材料,經常僅在試樣熱端100毫米的長度處需要薄墊片。
8.1.2 試樣夾中的模擬試樣須安裝到位,面對輻射板。設備上的煙氣排風系統須啟動。
8.1.3 運作輻射板以實現第6.3段中規定的試驗條件。啟動毫伏記錄儀記錄煙囪熱電偶的輸出信號以及按照第6.3.1.2段中的規定定位的全輻射高溫計或熱通量計的輸出信號。
8.1.4 預熱后,當輻射板和煙囪信號達到平衡時,點燃引火火焰,調整其燃料流率并對兩種信號觀測至少3分鐘并核實連續信號穩定性。
8.1.5 在兩種信號均達到穩定水平之后,移出模擬試樣夾并在10秒鐘內將試樣插入試驗位置。立即啟動時鐘和計時計。
8.1.6 操作計時計上的結果標示器標示燃著時間和試樣初始快速投入期間的火焰前鋒到達時間。到達某一給定位置須作為觀測到試樣縱向中心線上的火焰前鋒與觀測耙的兩個相應金屬絲的位置相一致的時間加以觀測。從計時計圖表上測量出的和從時鐘上觀測到的這些時間均做手工記錄。須盡可能記錄火焰前鋒沿試樣到達每一個50毫米位置的時間。記錄試樣上火焰燃燒進展停止的時間和位置。輻射板的運作水平以及煙囪信號,須在試驗全程進行記錄并繼續到試驗結束。
8.1.7 試驗過程中,不得為補償其運作水平變化而對輻射板燃料供應率做任何調整。
8.2 試驗時限
8.2.1 當下列任何一項適用時,須終止試驗、移除試樣,并將在試樣夾中的模擬試樣重新插入:
.1 試樣在暴露10分鐘后未點燃;或
.2 試樣上所有火焰已熄滅3分鐘或10分鐘暴露,以時間長者為準。
8.2.2 須對另外兩份試樣重復第8.1.1至8.1.7段中的作業(見第8.3段)。
8.3 再試驗的條件
8.3.1 在對一份或兩份試樣進行試驗期間,如未能獲得完整火焰傳播時間或合理的熱釋放曲線而試驗失敗,則須放棄所獲得的數據并進行新的試驗。此類失敗會涉及到,但不限于,觀測數據不完整或數據記錄設備故障。煙囪信號基線的過度漂移亦須要求進行進一步設備穩定和再試驗。
8.3.2 如試樣在試驗中出現不完全燃燒材料的大量損失,則須對至少一個補充試樣用家禽網固定在試驗框架中進行試驗,并另行報告所獲得的數據。
8.3.3 針對試樣在試驗中的表現,須采用下列程序:
.1 如點火火焰熄滅:報告發生的情況,放棄數據并重新試驗;或
.2 如試樣碎裂并掉出試樣夾,報告此表現,但依據使用、或不使用本部分附錄1第8.3.2段中的試樣固定的最差性能定級。
8.4 觀測
除記錄試驗數據外,對試樣的表現,包括但不限于閃光、火焰前鋒不穩定、火星、燒紅、燒黑、熔化、火焰熔滴、試樣解體、裂縫、熔合、變形,須進行觀測和記錄。
9 所獲得的燃燒特性
試驗結果須以熱電偶電路輸出的熱基線和在模擬試樣就位之下測定的入射通量測量作出報告。試驗結果不得為補償試驗期間輻射板和點燃火焰的熱輸出變化而加以調整。下列數據須從試驗結果中得出。
9.1 引燃熱度
如第3.7段中的定義。
9.2 持續燃燒熱度
如第3.9段中定義的此特性數值列表。
9.3 持續燃燒平均熱度
9.3.1 在不同測點上測出的第3.9段定義的特性數值的平均值,第一測點位于150毫米處及之后在間隔50毫米的測點直至最后測點或位于400毫米處的測點,以低值者為準。
9.3.2 對于每個火焰前鋒未至175毫米位置的試樣,持續燃燒熱度未能確定。如對一個試樣未能確定持續燃燒熱度,則使用另外兩個試樣的數據計算出Qsb。如對兩個試樣未能確定持續燃燒熱度,則使用第三個試樣的數據計算出Qsb。如三個試樣均未能確定持續燃燒熱度,則Qsb為未確定,并視為業已滿足Qsb標準。
9.4 熄滅臨界通量
所測試試樣的此特性數值列表及其平均值(見第3.4段)。
9.5 試樣的熱釋放
熱釋放時間曲線和熱釋放峰值及總計綜合熱釋放列表須從試驗數據中獲得,并須對熱釋放校準曲線的非線性做出修正。煙囪熱電偶的毫伏信號曲線須包括至少30秒的初始3分鐘的穩定狀態核實期以及插入試樣一刻之前和之后的起始瞬態。將毫伏信號轉換為熱釋放率時,校準曲線的零釋放水平須設定在對有關試樣試驗之前一刻的初始穩定狀態的水平(見附錄2圖10)。
9.5.1 總熱釋放
總熱釋放通過將試驗期間熱釋放率的正數部分整合而得出(見附錄2圖10)。
9.5.2 熱釋放率峰值
熱釋放率峰值系指試驗期間熱釋放率的最大值(見附錄2圖10)。
10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須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對申請人提供的數據和試驗確定的數據須做出明確區分:
.1 提及試驗系按照《2010年消防試驗程序規則》附件第5部分進行(另見以下.2小段);
.2 任何與試驗方法的不同;
.3 試驗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4 報告日期和識別編號;
.5 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6 生產者/供應者名稱和地址,(如已知);
.7 材料類型,即,表面飾面、地板敷料、甲板基層敷料,管道、等;
.8 所測試產品的名稱和(或)識別;
.10 對所測試產品的說明,包括密度和(或)每單位面積的質量、厚度和尺寸、顏色、任何涂層的量和道數、以及產品構造的細節;
.11 對試樣的說明,包括密度和(或)每單位面積的質量、厚度和尺寸、顏色、任何涂層的量和道數、試驗取向和經受測試的面、及構造;
.12 樣品抵達日期;
.13 試樣調理細節;
.14 試驗日期;
.15 試驗結果:
.1 各次試驗的時限;
.2 第9段中述及的推導出的燃燒特性;及
.3 按照第8.4段記錄的觀測;及
.16 確定所測試的材料是否滿足本部分第3和第4段中的性能標準。
附錄2
物理試驗設備技術信息和校準
本附錄規定了用于允許按照本程序進行試驗所需物理設備的建造、架設、調校和校準的技術信息。
1 試驗設備的裝配
圖1和圖2顯示了組裝完畢可進行試驗的設備照片。ISO 5658-2標準中對試驗儀器,除熱釋放測量設備外(即,煙囪及其熱電偶),做出了詳細規定。
1.1 試驗設備組合的簡要部件清單包括:
.1 主框架(圖1),其中包含兩個單獨部分,燃燒器框架和試樣支撐框架。這兩個部分用螺栓拴接在一起,因而在機械調校中提供了機動性;
.2 試樣夾,在試驗期間為試樣提供支撐。需要至少兩個。三個則會避免因安裝試樣時需要冷卻而造成的延遲;
.3 一個試樣煙氣煙囪,用厚度為0.5 ± 0.05 毫米的不銹鋼片制成并具備全套氣體和煙囪金屬補償熱電偶;
.4 輻射板,輻射表面的尺寸為280毫米x 483毫米。為用于此設備之中,用可商業購買的多孔反射瓦專門定制;
.5 燃燒空氣供應鼓風機、輻射板、空氣流量計量裝置、瓦斯控制閥、減壓器和安全控制均安裝在燃燒器框架上。要求概述如下:
.1 以足以克服經過管道、計量裝置和輻射板的摩擦損失的壓力提供約30 m3/h的空氣供應。輻射板滴量僅為數毫米的水;及
.2 所用瓦斯可以是天然氣、甲烷或丙烷-丁烷。不建議使用甲烷或天然氣以外的其他瓦斯氣體*,雖然對板-試樣的間隔做出改變后,有可能使用丙烷在50 kW/m2 的通量水平使用該設備。須提供壓力調節器以保持恒定供應壓力。瓦斯通過手動針閥加以控制。無需文氏混合器。安全裝置包括電動截止閥,在發生電力故障、空氣壓力故障和燃燒表面失熱時切斷瓦斯流。在克服管線壓力損耗的壓力下,天然氣或甲烷的瓦斯流量要求為約1.0 m3/h至 3.7 m3/h。
.6 試樣夾、點火火焰夾、煙囪、火焰前鋒觀測耙、輻射高溫計和鏡子均組裝在試樣支撐框架上。此框架上的部件布置顯示于圖1和圖2之中;及
.7 本部分附錄1第3.5段定義的模擬試樣須連續安裝在器械上試樣在設備運作期間所處的位置。此模擬試樣應僅在插入試樣時方取下。
2 測試儀器
2.1 全輻射高溫計
此高溫計在1米和9米的熱波長之間具有充分恒定的敏感度并應觀測板中心處約150毫米x300毫米的區域。此儀器應安裝在試樣支撐框架上能觀測到板表面之處。
2.2 熱通量計
2.2.1 此試驗方法最好有至少三個熱通量計。熱通量計應為熱電堆型,標定范圍為 0 kW/m2 至 50 kW/m2 并能在此額定值的三倍上安全運作。
2.2.2 熱通量計須按照 ISO 14934-3標準, 消防試驗 – 熱通量計的校準和使用 – 第 3部分:二級校準方法進行校準。其中兩個應留作實驗室參照標準。其精度應校準至 ± 5%之內。
2.2.3 應用通量目標感測應占用不大于80 毫米2 的面積,并位于熱通量計水冷25毫米圓形暴露金屬端的中心并與之齊平。如使用較小直徑的熱通量計,則應將其插入外直徑為25毫米的銅套管內,并在套管和水冷熱通量計體之間保持良好熱接觸。套管末端和熱通量計暴露表面應處于同一平面上。輻射在到達目標之前不應穿過任何窗口。
2.3 計時裝置
應提供一臺計時計和,或者一臺帶有長秒針的電動時鐘或者一臺數字時鐘,用以測定引燃時間和火焰推進時間。測定引燃時間和初始火焰推進時間的計時計可包含紙速為5毫米/秒的紙帶記錄儀和結果標示筆。計時計的紙驅動器和電動時鐘應通過共用開關操縱,在試樣暴露時,同時開始運作。這可為手動或由完成試樣插入自動啟動。
2.4 記錄毫伏計
應使用輸入阻抗至少為一兆歐姆的雙頻道紙帶記錄毫伏計,記錄煙囪熱電偶信號和輻射高溫計的輸出。來自煙囪的信號在大多數情況下將低于15毫伏,但在某些情況下會有少許超出。另一頻道的敏感度應選定為要求小于所選用的全輻射高溫計或通量計的全刻度偏轉。輻射板的有效運行溫度通常不應超過935℃ 度。
2.5 數字伏特計
一臺小型數字伏特計將便于監測輻射板運作條件的變化。該伏特計應能夠顯示10 µV或以下的信號變化。
3 試驗空間
3.1 特殊房間
應為進行此試驗提供特殊房間。其尺寸并非關鍵,但可為大約45立方米,天花板高度不低于2.5米。
3.2 煙氣排氣系統
在天花板之上應安裝空氣和燃燒產物排除能力為30立方米/分鐘的排氣系統。此系統在天花板上的格柵開口應用自天花板降至距房間地面1.7± 0.1米、 1.3米x1.3米的耐熔纖維織物裙圍繞。試樣支撐框架和輻射板應位于此罩之下使全部燃燒煙氣均從房間內排出的位置。
3.3 器械
這應位于距試驗房間邊墻有至少1米凈空間隔的位置。輻射熱源2米之內不得有天花板、地板或墻壁的可燃飾面材料。
3.4 空氣供應
要求有室外空氣供應通道,以置換排氣系統排出的空氣。其布置方式須使環境溫度保持合理穩定(例如:空氣可從相鄰有供暖的建筑中汲取)。
3.5 房間通風
應在煙氣排氣系統運作、但輻射板及其空氣供應關閉的情況下,測量模擬試樣附近的空氣速度。在距離為100毫米時,與試樣長度中間下沿成直角的氣流在任何方向上均不得大于0.2米/秒。
4 組裝和調整
4.1 總則
試驗條件實質上以校準期間模擬試樣上測定的入射熱通量限定。以輻射傳導為主,但對流傳導亦將起到部分作用。試樣表面的入射通量水平是輻射板和試樣之間幾何構型的結果和輻射板熱輸出的結果。
4.1.1 在原試驗條件調整中以及對該調整的定期核實中,以試樣表面測定出的熱通量為控制標準。此熱通量由安裝在特殊模擬試樣上的熱通量計(見上述第2.2段)測定(見圖11)。
4.1.2 在連續試驗之間,應使用如附錄1定義之下第3.5段中限定的、安裝在模擬試樣中的熱通量計,或者最好使用根據熱通量計的讀數事先已定期校準的輻射高溫計對運作水平進行監測。此輻射高溫計應剛性地固定在試樣夾框架上,并對輻射板表面進行連續觀測(見第2.1段)。
4.2 機械調校
4.2.1 對大多數試驗儀器部件的調校可在冷狀態下進行。輻射板反射面相對于試樣的位置必須與圖3中所示尺寸相符。
4.2.2 這些相對關系可通過在板及其安裝架之間適當使用墊片、調整兩個主框架之間的分離及調整試樣夾導軌而實現。在第5節中,就這些調整的詳細程序提出了建議。
4.2.3 測量熱釋放的煙囪應以機械方式安裝在試樣支撐框架之上圖4中所示的位置。
4.2.4 安裝方法應確保所示相對位置并應允許煙囪易于拆除以供清潔和(或)修理。補償熱電偶的安裝方式應在實現良好熱接觸的同時確保與煙囪金屬壁之間的電阻大于一兆歐姆。
4.3 板運作水平的熱調節
4.3.1 板運作水平的熱調節通過首先將通過板的氣流設定為30 m3/h而實現。之后供應并點燃瓦斯及在其之前裝好模擬試樣的情況下待其達至熱平衡。在正確運作條件下,除在側面與表面平面平行觀察時之外,板表面不應有可見火焰。在側面觀察時,可見到一薄層藍色火焰緊貼板的表面。在15分鐘預熱期之后,斜視板的表面可見到亮橙色輻射表面。
4.3.2 將水冷熱通量計裝于校準板中,試樣上測出的入射熱通量應與表1中所示相符。通過調節瓦斯流量達到此要求。如需要,可對空氣流量稍作調整以取得板表面無明顯火焰的狀態。在使用熱通量計校準的基礎上,準確再現表1中規定的50毫米和350毫米處的熱通量測量值,就會將其它各測點上的通量確定在所要求的界限之內。這并不意味著所有其他通量水平都是正確的,但能確保板與試樣之間的固定構形或觀測幾何構形業已達到。為達到這些要求,可能需要對圖6中所示試樣縱向位置稍作調整。應在所要求的八個通量測量的基礎上制作出分區和平滑曲線。曲線的形狀應與表1中所示典型數據所限定的相似。這些測量很重要,因為試驗結果將在這些通量測量值的基礎上報告。如使用全輻射高溫計監測板的運作,則其信號記錄應在成功完成此校準程序后加以保存。如為滿足50毫米和350毫米處的通量要求需要改變板-試樣的軸向位置,這應通過調整兩個主框架的連接螺栓而實現。這樣,相對于試樣的點火位置將保持不變。為滿足標準中的通量要求可改變試樣止動螺絲的調定,之后,可能需要調整點火燃燒器的安裝位置以保持10 ± 2毫米的引燃間距。
4.3.3 為避免低通量水平時的錯誤信號,熱通量計需要水冷。對冷卻水的溫度應加以控制以使熱通量計計體的溫度保持在室溫溫度的數度之內。如不這樣做,則應就熱通量計計體溫度和室溫溫度之差對通量測量值作出修正。不提供水冷會導致熱感測表面的熱損壞及熱通量計失去校準。在某些情況下,有修理和再校準的可能。
4.3.4 一旦實現這些運作條件之后,所有未來的板運作應在確定的空氣流量之下,以瓦斯供應量為變量來實現所校準的試樣通量水平。此通量水平應,或者使用固定觀測源表面的一個區域的輻射高溫計,或者使用按照附錄1-(定義)第3.5段中限定的、安裝在一個模擬試樣上的熱通量計,于350毫米處加以監測。如使用后一方法,模擬試樣和熱通量計的組合應在試驗之間留在原位。
4.4 調校與校準 – 總則
下列調校與校準在無熱通量計的情況下,用位于與就位的試樣中線平行并處于同一平面上的線型熱源燃燒甲烷氣體而實現。此線型燃燒器由一條長度為2米、內徑為9.1毫米的管子構成。其一端用封帽封閉并在一條線上有15個間隔為16毫米、直徑為3毫米的鉆穿管壁的鉆孔。瓦斯在流經這一線垂直定位的鉆孔時燃燒,火焰向上通過煙囪。用所測定的流率和瓦斯燃燒的凈熱值或低熱值得出已知熱釋放率,這可作為補償煙囪毫伏信號的變化加以觀測。在進行校準試驗之前,應進行測量以核實煙囪熱電偶補償業已得到正確調整。
4.5 補償調整
4.5.1 從煙囪熱電偶輸出中減去的補償熱電偶的部分信號,應通過圖7中所示的分壓器的一條支線的電阻加以調整。
4.5.2 此調整的目的是,盡實際可行地從煙囪信號中排除相對緩慢的煙囪金屬溫度變化導致的長期信號變化。圖8顯示了補償不足、補償正確、和補償過度所導致的曲線。這些曲線通過突然將燃著的瓦斯校準燃燒器靠近試樣的熱端并之后將其熄滅而取得。對于此項調整,校準瓦斯供給率應設定在相當于1千瓦熱率。補償分壓器應調整為所產生的曲線急劇上升至一個穩定狀態的信號,該信號在第一分鐘的瞬間信號上升之后的5分鐘期間基本保持恒定。當校準燃燒器關閉時,該信號應迅速下降并在2分鐘內達到穩定狀態值。在此之后,不應有長期信號上升或下降。經驗表明,補償熱電偶信號的40% 至50% 應被包括在輸出信號內以達到此條件。正確調定后,在應用校準火焰后不久(見圖8),一個7千瓦的方形熱脈沖應顯示出不大于約7%的跳升。
4.6 煙囪校準
在完成第4.5段中所述的調整并已獲得穩定狀態的基準信號之后,應在輻射板于50.5 kW/m2 下運行及點火燃燒器未點燃的狀態下,進行煙囪校準。對煙囪毫伏信號上升的校準應通過按照第4.4段中所述的插入和移出線型燃燒器而進行。純度至少為95%的甲烷氣體流率應在0.004m3/分鐘至0.02m3/分鐘的范圍內,以足夠的增量變化,令數據可相對于凈或低熱輸入率,以良好界定的煙囪補償毫伏信號上升曲線標繪出。應在將校準燃燒器置于試樣冷端的情況下進行類似校準。兩條曲線在顯示出所標示的熱釋放率上,應在相差約15%以內相互一致。圖9顯示了一條典型曲線。校準燃燒器置于試樣熱端的曲線應為在報告中用來報告所有熱釋放測量值的曲線。至此,試驗設備已校準完畢,可供使用。
5 可燃性試驗儀器的組裝和校準
輻射板的部分組裝除支架和反射網外,已經完成。可對設備進行組裝已允許對厚度至50毫米的試樣進行試驗。
5.1 板的框架應直立于水平地面上,最好置于將使用該設備的位置。
5.2 轉環應安裝在其三個導向軸承上。
5.3 板安裝架應栓固在一起,并用四個螺栓栓固在轉環上。
5.4 應核查該環處于垂直平面上。如誤差很大,可能有必要調整上環支撐軸承的位置。在做此調整之前,應確定誤差是否是該環和軸承滾柱之間間隙過大造成的。如是,則使用大一些的滾柱會解決此問題。
5.5 四個板支撐托架應固定在板的四角。拴固這些托架時不要太用力。安裝這些托架之前,在距板的邊緣最遠的孔中放置一個35毫米的M9 帽螺釘。這些螺釘提供了安裝板的手段。
5.6 在每一個板安裝螺釘上放置四個墊圈并將板裝在安裝托架上。
5.7 對輻射板表面與安裝環平面之間的斜度應加以核查。這可以通過使用木匠矩尺和測量板兩端的耐火瓦表面而實現。任何與所要求的15o度角的背離,可通過增加或減少墊圈數量的方式加以調整。
5.8 應轉動輻射板令其面對安裝在垂直面上的試樣。
5.9 板的表面應使用水平儀測量以確保它也在垂直平面上。
5.10 應將在側面和底部帶有導軌和將點火燃燒器安裝在大概位置上的試樣框架提至燃燒器框架旁邊,并將兩個框架用兩條螺栓和六個螺母或兩條螺桿和八個螺母緊固在一起。框架之間的間距約為125毫米。
5.11 對框架兩側的間距應進行調整,以確保試樣支撐框架的縱向部件與輻射板的表面成15o度角。
5.12 單試樣夾試樣垂直取向的側導軌應調整為與輻射板表面成所要求的15o度。
5.13 一個空的試樣夾應在導軌上滑行到位,并調整上導軌叉的位置以確保當試樣插入該試樣夾中時,其表面將處于垂直面上。
5.14 對確定試樣軸向位置的止動螺絲應進行調整,以確保點火燃燒器的軸線距試樣的最近的暴露邊的距離為10 ± 2毫米。此調整應使用空的試樣夾和取代點火燃燒器磁管的直徑6毫米長度250毫米的鋼棒再進行一次。當從試樣夾的背面觀察時,該鋼棒軸線和試樣夾的試樣留置凸緣之間的間距應為10 ± 2毫米。
5.15 在試樣夾仍處于緊靠止動螺絲的位置的情況下,應對板與試樣支撐框架之間的間距進行調整,以使尺寸B(見圖3) 約等于125毫米。此項調整應通過將兩個框架緊固在一起的兩條螺栓進行。在進行此項調整時,重要的是對各邊作出相同調整以保持第5.11和5.12段中所述調整中要求的角度關系。
5.16 對支撐試樣夾邊導軌的螺母應進行調整以確保尺寸A(見圖3)為125 ± 2毫米。同樣,需要對兩個安裝點做出相同調整。在這樣做時,應作出核查以確保導軌和試樣夾的邊緣處于一個水平平面上。在進行此項調整時,重要的是確保圖4所示的45毫米的煙囪位置尺寸得到保持。調整尺寸A的另一方法是通過改變第5.6段中提及的墊圈數量。
5.17 如有必要,應重復第5.13段中所述程序。
5.18 應將反射網安裝在輻射板上。其安裝方式必須使它在運作期間受熱時自由擴張。
5.19 帶有50毫米的針的觀測耙安裝在固定于試樣夾導軌上的角鐵之上。將其位置調整為各針位于自試樣暴露于板的最近的一端起每間隔50毫米之處。將觀測耙在該位置上夾緊。
表 1 至試樣的通量校準
距試樣暴露端的距離(毫米) 試樣上的典型通量水平(W/m2) 所用校準位置(kW/m2)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650
700
750 49.5
50.5
49.5
47.1
43.1
37.8
30.9
23.9
18.2
13.2
9.2
6.2
4.3
3.1
2.2
1.5
50.5
x
x
23.9
x
x
x
x
試樣上的典型入射通量及進行校準測量的試樣位置。50毫米和350毫米處的通量應與典型數值在5%之內相符。 其它位置上的校準數據應與典型數值在10%之內相符。
圖 1 – 設備概觀
圖 2 – 自試樣一側的觀測
圖 3 試樣–輻射板的布置
圖 4 – 煙囪和試樣的位置
圖 5 – 點火燃燒器的細節和連接
圖 6 – 點火火焰的位置
圖 7 – 熱電偶電路示意圖
需要兩套熱電偶和導出電線。煙氣熱電偶組內電線尺寸和長度必須一樣,以確保適當信號平均。可在混合箱中通過導線的插座連接實現熱電偶的并聯連接。這樣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迅速拆除和查驗連續性和接地問題。不得使用冷接點但混合箱應有板輻射屏蔽。
圖 8 – 熱釋放信號對方形波熱脈沖的反應表現舉例
(四條曲線顯示了三種不同水平的反向反饋或補償水平的標示毫伏信號上升的例子。各儀器就時間而言的反應性能將因煙囪壁板厚度而不同。)
圖 9 – 典型煙囪校準舉例
圖 10 – 毫伏信號上升ΔU轉換為試樣熱釋放率舉例
(a) 實驗中記錄的毫伏信號變化
(b) 轉換為熱釋放率曲線的毫伏信號
圖 11 – 用于入射通量梯級校準的校準板
附錄3
對結果的解釋
對異常試樣表現的評定 (見本部分第2.2段)
異常表現 定級指導
1 閃燃,無穩定火焰 報告火焰和時間的最大進展,及閃燃是否在中線上。根據數據定級。
2 爆發性散裂,無閃燃或火焰 接受該材料通過實驗。
3 表面迅速閃燃,之后穩定火焰進展 報告兩種火焰前鋒的結果但根據兩個燃燒體的各四項試驗參數的最差表現定級。
4 試樣或貼面熔化并滴落,無火焰 報告試樣表現及試樣上的進展程度。
5 爆發性散裂,及試樣暴露部分火焰燃燒 報告該爆發,并根據無論是中線之上或之下的火焰進展定級。
6 試樣或貼面熔化,燃燒、及滴落 無論標準如何拒絕該材料。對于地板敷料,燃燒熔滴少于10滴者可以接受。
7 點燃火焰熄滅 報告發生的情況,放棄數據并重新實驗。
8 試樣解體,并從試樣夾中掉落 報告該表現,但根據有或無本部分附錄1第8.3.2段中的限制情況下的最差表現定級。
9 試樣、粘合劑或結合劑大量噴出可燃高溫分解氣體 報告:未定級為低播焰。
10 沿試樣邊緣仍留有小火焰 報告表現并在試樣暴露面上的火焰熄滅3分鐘后終止試驗。
附錄4
《消防試驗程序規則》第2和第5部分的試樣導則,
及這些產品的類型認可
(認可范圍和使用限制)
1 范圍
本附錄提供了為本規則第2和第5部分選擇和制備表面材料試樣的建議性導則,包括對基底和背襯材料的選擇。本附錄也為此類表面材料的類型認可條件提供了導則。
2 選擇試樣的基本原則
2.1 基本原則
為試驗選擇的試樣須對船上實際運作條件中的產品特性具有代表性。 這意味著應選用預期會有最差結果的產品。試樣選擇應注重產品的厚度、顏色、有機成分、基底,及其組合。
2.2 試樣厚度
一般厚度為50毫米或以下的材料和復合物應使用其完整厚度進行試驗,適用時,用適當粘合劑將其附在基底上。 對于一般厚度大于50毫米的材料和復合物,所需試樣應通過切削非暴露面將其厚度減至47 毫米至50毫米 (附錄1,第5部分,第 7.2.2段)。
2.3 基底
表面材料和地板敷料的基底:材料和復合材料須使用其完整厚度、附在將要在實際應用中(適用時,使用粘合劑)附著的基底上進行試驗。該試樣須反映出船上的實際應用(附錄1,第5部分,第7.3.1段)。
2.4 復合物
組件應如附錄1第7.2段(尺寸) 中所述。但是, 如在制造組件中使用薄的材料或復合物,空氣間隙的存在和(或)任何底層構造的性質可能會對暴露面的可燃特性有顯著影響。對各底層構造的影響應有認識并小心確保對任何組件所獲得的試驗結果切合其實際應用(附錄1,第5部分,第7.4.1段)。
2.5 地板敷料試驗
2.5.1 如要求地板敷料具低播焰性,則所有各層均須符合第5部分的規定。如地板敷料為多層構造,主管機關可要求對地板敷料的各層或某些層的組合進行試驗。 地板敷料的各層或數層的組合(即,試驗和認可僅適用于這一組合)須符合本部分的規定(第5部分,第4.2.3段)。
2.5.2 因此,多層地板敷料,如各層均符合第5部分(地板敷料標準)的規定,則可以接受;或者可進行對復合狀況的試驗。這樣,只要各個所用材料符合第5部分的規定,就有可能進行各層的替換。
2.6 試樣的不同顏色和有機成分
試樣的顏色和有機成分通常對消防實驗的結果具有顯著影響。試樣的有機成分對于產品的燃燒特性是一個關鍵要素。應選用產品變化中具有最多有機成分的試樣。試樣的顏色也是關鍵,因為吸收輻射熱的較深的試樣顏色將極大地影響其可燃性。因此較深顏色試樣和較亮顏色試樣的試驗結果將是不一樣的。總之,如產品有不同顏色,則至少應選用具有最多有機成分和深顏色的試樣。
2.7 按照第2部分免除試驗
表面材料和甲板基層敷料如其總熱釋放(Qt)不大于0.2 MJ及熱釋放率峰值 (Qp)不大于1.0千瓦,(兩個數值均按照附件1第5部分確定),則被視為符合第2部分的要求而無需再做實驗(見附件2第2.2段)。
3 表面材料類型認可范圍
3.1 按照第2節所述試樣選擇基本原則,類型認可的范圍將按照試樣包括其基底或背襯材料的選擇,予以考慮。
3.2 表 1 顯示出試樣基底與表面材料類型認可范圍的關系。
表 1 試樣基底和表面材料的類型認可
(認可范圍和使用限制)
在下表中:
第一欄:有待試驗的產品。
第二欄:基底。
第三欄:認可范圍和使用限制。
產品 試驗基底 產品船舶應用限制
漆和表面貼面 鋼
(例如,1毫米) 1 產品可在任何類似或更厚基底的金屬基礎上應用(金屬基礎如鋼、不銹鋼或鋁合金)。
2 非金屬不燃材料上的應用未經認可。
3 酌情限制,確保產品已被試樣涵蓋(如厚度、粘合劑、有機成分、密度、顏色范圍)。
4 當產品將應用于已獲認可的地板敷料或甲板基層敷料時,對基礎材料將沒有限制。
附錄1第3.5段中規定為模擬試樣的標準硅酸鈣板 1 產品可應用于任何不燃基底。
2 酌情限制,以確保產品已被試樣涵蓋(如厚度、粘合劑、有機成分、密度、顏色范圍)。
表面貼面 試驗時未使用基底(該產品具有足夠試驗厚度無需基底) 1 產品如不需任何粘合劑或可燃材料層,可應用于任何金屬基礎和不燃基礎。
2 酌情限制,以確保產品已被試樣涵蓋(如厚度、密度、材料構成、粘合劑和使用率、及顏色范圍)。
3 如應用于艙壁或天花板并使用粘合劑,則應要求帶有粘合劑進行組合試驗。
地板敷料和甲板基層敷料 厚鋼材(3毫米) 1 以所試驗的試樣顏色和有機成分為限。
2 可應用于任何低播焰性地板敷料、鋼材、或不燃材料之上。
組合試驗(多層組合) 1 酌情限制,以確保產品已被試樣涵蓋(如厚度、密度、材料構成、粘合劑和使用率、及顏色范圍)。
2 該產品認可僅適用于此組合。
(如地板敷料為多層構造,主管機關可要求對地板敷料的各層或數層的組合進行試驗。)
4 第2和第5部分的試樣制備
按照第3段中所述試樣基底和表面材料類型認可范圍的關系,對試樣包括基底的選擇應給予認真考慮。本節對如何為本規則第2和第5部分制作試樣做出規定。
4.1 試樣
所選試樣須對產品具代表性。這意味著應選用預期會有最差結果的產品。
4.2 船上應用
試樣應按照第2.2段中規定的厚度進行試驗。應慮及產品在船上將附著的基底選用基底。
4.3 試驗的暴露面
對產品各不同暴露面均應進行試驗(第5部分,附錄1,第7.1.2段)。這指的是產品的各可暴露面;不指顏色。
4.4 試樣尺寸
4.4.1 對于第5部分:寬度150毫米至155毫米,長度795毫米至800毫米 (第5部分,附錄1,第7.2.1段) 。
4.4.2 對于第 2部分:寬度75 ± 1毫米,長度75 ± 1毫米 (第2部分,附錄1,第4.2.1段) 。
4.5 試樣厚度
4.5.1 試樣應使用其完整厚度進行試驗 (第 5部分,附錄 1,第 7.2.2段) 。
4.5.2 對于第 5部分:最大 50毫米 (第 5部分,附錄 1,第 7.2.2段) 。
4.5.3 對于第 2部分:最大 25毫米 (第 2部分,附錄 1, 第 4.2.3段) 。
4.5.4 如產品厚度大于以上第4.5.2和第4.5.3段中所述,則應通過切削非暴露面以減至上述最大厚度而獲取試樣。
4.6 漆或表面材料的顏色變化
如產品有顏色變化,則應按照以下所述認真選擇對產品具有代表性的試樣。
4.6.1 有機成分
當以上述第4.5段中所示最大厚度應用時,認真選擇具有最大有機成分的產品,產品按照此最大厚度應用,被視為具有最大有機成分。
4.6.2 試樣的顏色
應選擇黑色或深色。
4.6.3 關于試樣顏色和有機成分的優先順序
當顏色最深的產品不是具有最多有機成分的產品時,主管機關或進行試驗的實驗室可就試樣作出決定。如一個黑色或深色試樣和一個白色或淺色試樣的有機成分含量類似(相差在5%之內)則應選用黑色或深色試樣。否則, 應選用具有最大有機成分的試樣。
4.6.4 關于不同顏色和有機成分的信息
要求進行類型認可的申請人或生產者應向主管機關或進行試驗的實驗室提交關于不同顏色和有機成分的信息。需要時, 主管機關或進行試驗的實驗室可就試樣的選擇向申請人作出指示/提出建議。
4.6.5 關于類型認可的注意事項
認可時,如所試驗的試樣可被視為具有代表性的試樣(即 深顏色具有最大有機成分),則所有不同顏色的該產品也可得到認可。如對試樣的具體條件進行了試驗,則類型認可僅供與所試驗的條件相同或類似的產品使用。
4.7 基底
應選用產品在船上實際應用中所附著者為試樣的基底。用金屬基底進行的試驗被認為不同于用不燃基底進行的試驗(第5部分,第1.3段和第5部分,附錄1,第7.3段)。
4.8 基底厚度
應將實際應用中的基底最小厚度選做試樣,因為產品須就與所試驗的基底有類似或更高厚度(但基底要具有400 kg/m3或以上的密度)的基底上的應用獲得認可(第5部分,第1.3段和第5部分,附錄1,第7.3段)。
4.9 地板敷料的基底
4.9.1 甲板基層敷料和地板敷料應涂施于厚度為3 ± 0.3毫米的鋼板上。
4.9.2 按照附件1第5部分定級為不易點燃的甲板基層敷料,被視為符合對地板敷料的要求(附件2第5.2段)。
4.10 復合材料 (用于艙壁和天花板)
4.10.1 組合的尺寸應如同第5部分附錄1第7.2段中的規定。但是, 如在組合制造中使用了薄的材料或復合物,空氣間隙的存在和(或)任何下層構造的性質對暴露面可燃特性會有顯著影響。對下層構造的影響應有認識并要小心確保對任何組合所獲得的實驗結果與其實際中的應用相切合。
4.10.2 對艙壁和天花板應用多層構造的產品時,應要求進行各層組合的表面可燃性試驗以證實這些下層構造的影響(第5部分,附錄1,第7.4.1段)。
4.11 對本規則附件1第3部分所述粘合劑的試驗
第5部分附錄1第3.5段中規定的、描述為模擬試樣的硅酸鈣板,應用作粘合劑的標準基底。
第6部分 – (空白)
第 7部分 垂直懸掛的紡織品和薄膜試驗
1 適用
帷幔、簾幕和其他懸掛的紡織品,如要求具有不劣于質量為0.8 kg/m2的毛織品的阻止火焰蔓延性能,則須符合本部分的規定。
2 消防試驗程序
垂直懸掛的紡織品和薄膜須按照本部分附錄1中規定的消防實驗程序進行試驗和評定。
3 簾幕性能標準
3.1 經附錄1 中的消防試驗而顯示出具有任何下列特性的產品,須視為不適于用作在含有公約第II-2章有關規定中限定為有限失火風險的家具和裝飾的房間內使用的簾、幕、或自由懸掛的紡織產品:
.1 點火火焰表面應用試驗的10個或更多試樣中的任何一個試樣的后燃時間大于5秒(另見下列第3.2段);
.2 點火火焰表面應用試驗的10個或更多試樣中的任何一個試樣,按照附錄2確定為燒透至任何邊緣(另見下列第3.2段);
.3 引燃所試驗的10個或更多試樣中的任何一個試樣之下的棉絨(另見下列第3.2段);
.4 經表面或邊緣點燃試驗的一批五份試樣中的任何一批試樣上觀測到的按照附錄2 確定的平均碳化長度超過150毫米;及
.5 發生自點燃點漫延100毫米以上、有或無基礎織物碳化的表面閃燃(另見下述第3.2段)。
3.2 對紡織物試驗的試驗數據分析后,如發現經向或緯向剪切的或兩者的五個為一批的試樣,因所試驗的五個試樣中僅一個試樣性能不佳而未達到上述.1至.3和.5小段中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標準,可允許對類似的一批試樣再進行一次完整試驗。第二批若未能達到標準中的任何一項,則須為拒絕使用該紡織品的依據。
4 補充要求
須使用最后成品(例如經染色處理后)進行試驗。如僅顏色不同,則無需進行新的實驗。但是,如基礎產品或處理程序有變,則須進行新的試驗。
5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須包括本部分附錄1第7段中所含信息。
附錄1
垂直懸掛紡織品和薄膜阻焰測定消防試驗程序
警告 – 試驗人員的健康與安全
紡織品燃燒會產生影響試驗人員健康的煙氣和毒氣。在每次試驗后,須使用適當強制通風方法清除試驗區的煙、霧,并恢復所要求的試驗條件。
1 范圍
本附錄規定了判定主要用作垂直懸掛簾幕的紡織品和薄膜符合公約第II-2章有關條款中規定的阻止火焰蔓延要求的消防試驗程序。通常并非本身阻焰的紡織物,須經清潔或暴露程序處理并在此處理之前及之后均進行試驗。
2 定義
2.1 后燃時間 系指點火源移開或熄滅后材料繼續有焰燃燒的時間。
2.2 持續燃燒 系指后燃時間為5秒或以上。
2.3 陰燃 系指材料停止有焰燃燒后或點火源移開后的繼續無焰熾燃。
2.4 表面閃燃 系指在紡織物表面上的迅速閃燃火焰,主要涉及表面光絨并常令基礎紡織物仍處于基本無損狀態。
3 目的
本試驗方法對紡織物暴露于小點火源之下時阻止持續燃燒和火焰蔓延的能力提供信息。一種紡織物在本試驗中的表現并不一定表明它在暴露于與試驗中所用者有重大不同的條件下的阻止火焰蔓延的性能。
4 試驗設備
4.1 瓦斯燃燒器
須提供如圖1中所示的瓦斯燃燒器。其安裝須使燃燒器筒身的軸線能夠調定至三種固定位置中的每一個位置,即,垂直向上、水平或與水平成60o度角。燃燒器與紡織物所處的相對位置示于圖2中。圖3和圖4顯示出將燃燒器保持在此等位置上的支撐板。
圖 1 – 點火燃燒器
(根據:德國工業 – 標準 (DIN)50 051類型 KBN)
圖2 – 點火燃燒器:紡織物位置
4.2 燃料瓦斯
須使用純度至少為95%的商業級丙烷。
4.3 試樣夾
須提供一個用10毫米寬、2毫米厚的不銹鋼制成的、長度為200 ± 1 毫米x寬度為150 ± 1 毫米的矩形試驗框架。用直徑為2 ± 1毫米的不銹鋼制成的、帶有間距樁的安裝銷釘須固定在試驗框架的各角及兩個長構件的中心點。圖3和圖4為試樣夾的圖解。
4.4 基礎支撐
試樣夾須通過兩個與其連接的垂直立柱支撐在一個剛性金屬基座上。該金屬基座并提供支撐以旋轉燃燒器底座將火焰移至與試樣接觸或自試樣移開。圖3和圖4為基礎支撐和底座的圖解。
圖 3 – 紡織物試驗: 組合與細節
圖 4 – 紡織物試驗:細節
圖 5 – 紡織物試驗:試驗圍罩
圖 6 – 紡織物試驗:試驗圍罩
4.5 試驗圍罩
須提供一個0.5毫米至1毫米厚金屬薄板擋風圍罩,其尺寸約為700 ± 25 毫米寬x 325 ± 25毫米深x 750 ± 25毫米高。其頂部須設有32個對稱鉆出的直徑為13 ± 1毫米的圓孔,其底部須每邊設有帶擋板的通風開口,對稱分布,提供總計至少為32cm2的自由通風面積。須建造一個700毫米x325毫米的正面,以容納一個主要為玻璃的保護門,并須將一個較小的側面建造成一個觀察面。亦須為瓦斯供給管路和燃燒器遙控定位桿提供一個開孔。圍罩的底板須用不燃隔熱材料覆蓋。內部漆成黑色。 圖5和圖6為試驗圍罩的圖解。
5 試樣
5.1 制備
試樣須盡可能對所提供的材料具有代表性并須排除織邊。須至少剪切出10個尺寸為220毫米x170毫米的試樣,五個為經向,五個為緯向。如紡織物的兩面表面不同,須為有待試驗的兩個表面剪切出足夠試樣。須將每個試樣平置在實驗臺上,用在框架銷釘位置處有約為5毫米直徑孔洞的 220毫米x170毫米的模板,對試樣預作標記/預先打孔,以便將試樣安裝在框架上之后,確保可重復和可復制的試樣張力。
5.2 調理和暴露程序
試驗之前,須將試樣在20 ± 5℃度和 65 ± 5%相對濕度下調理至少24小時。如材料本身并不耐火焰,在認可當局同意下,可對至少另外10 個試樣應用附錄3中詳細闡述的各種暴露程序中的一種。
5.3 安裝
每一試樣須自調整環境中取出,并,在3分鐘內進行試驗或者置于密封容器內直至需要之時。紡織物須按每一試樣上預先標好的位置安裝在試驗框架的銷釘上(見第5.1段)。紡織物在銷釘上的位置須基本位于寬度的中心及,紡織物的下邊緣延伸至下銷釘之下5 ± 1毫米。
6 試驗程序
6.1 點火火焰的預設定
須點燃瓦斯燃燒器并至少預熱2分鐘。之后須將燃料供應調整為:當燃燒器處于垂直位時 燃燒管尖端至可見火焰尖端的距離為40 ± 2毫米。如愿意,可使用瓦斯流量計作為實現燃燒器火焰長度調整可重復性的手段。
6.2 確定對特定紡織物的火焰應用方式
6.2.1 燃燒器的角度須調至水平位,其高度須固定為:當燃燒器就位時,其火焰將觸及紡織物在第一排銷釘水平之上40毫米處的中心點。之后須關閉圍罩門并將燃燒器移至其尖端距試樣表面17毫米的位置。
6.2.2 應用火焰5秒鐘之后移開。如未發生持續燃燒,則須將一個新試樣固定在試樣夾上并如前再次應用火焰但這次為15秒鐘。在更長的時限內未出現持續燃燒,就需要將燃燒器的位置調整至燃燒器的尖端位于紡織物底緣之下20毫米處,火焰觸及紡織物。
6.2.3 在此位置上對一個新試樣應用火焰5秒鐘,如未發生持續燃燒,則須插入另一個試樣并將火焰應用時間延長至15秒鐘。
6.2.4 試驗試樣所用點燃條件須為遵循以上所列試驗順序時首次出現持續燃燒的條件。如無持續燃燒, 試樣須在顯示出最大碳化長度的條件下試驗。對經向和緯向試樣的火焰應用方法須使用上述點燃順序確定。
6.3 火焰試驗
使用對試驗中的試樣適用的燃燒器位置和火焰應用時間,對另外五個經向和緯向剪切的試樣如第6.2段所述進行試驗并記錄后燃時間。任何表面閃燃的跡象須加以記錄。如在試驗中觀察到陰燃,則須將試樣保持原位,直至陰燃停止。亦須測量碳化程度。如對紡織物損壞的準確界限有疑問,則須遵循附錄2中詳細闡述的程序。
6.4 火焰熔滴
為調查熱塑材料的燃燒熔滴是否能夠點燃設備基座上的可燃材料, 須在試樣夾正下方的基座板上,鋪設10毫米厚的第3部分附錄1第7.9段中規定的棉絨。對任何棉絨燃著或陰燃須作出記錄。
7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須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對申請人提供的數據和試驗所確定的數據須作出明確區分:
.1 提及試驗系按照2010年消防試驗程序規則第7部分進行(另見.2小段);
.2 任何與試驗方法的不同;
.3 試驗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4 報告日期和識別編號;
.5 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6 生產者/供應者名稱和地址(如已知);
.7 材料類型,即簾、幕、等等;
.8 所測試的產品名稱和(或)識別;;
.9 描述取樣程序,如有關;
.10 描述所測試產品,酌情包括:
.1 每面積單位的質量;
.2 厚度;
.3 顏色和色調:如產品具有圖案,需描述代表性顏色;
.4 任何涂層的量和道數;
.5 阻燃處理方法和數量;
.6 產品用料,如毛、尼龍、滌綸、等等,及其構成比率;
.7 編織法的構成:如平紋、回紋、斜紋;
.8 密度(數量/英寸):經向和緯向每英尺的線數;及
.9 紗支數;
.11 描述試樣,包括每面積單位的質量,厚度和尺寸,顏色,試驗的取向和所測試的面;
.12 樣品抵達日期;
.13 試樣調理細節,包括所用清洗和風化程序及所用洗滌劑的信息;
.14 試驗日期;
.15 試驗結果:
.1 所采取的火焰應用方式;
.2 火焰應用時限;
.3 后燃時間;
.4 碳化長度;
.5 熔滴點燃棉絨;及
.6 發生表面閃燃及其蔓延長度;
.16 試驗中所作的觀測;
.17 確定所試驗的材料是否滿足本部分第3段中的性能標準;
.18 聲明:
“試驗結果與一種產品的試驗用試樣在試驗的特定條件下的表現相關;實驗結果并不擬作為評定該產品使用中潛在失火風險的唯一標準。”。
附錄 2
碳化或材料毀損長度測量
1 儀器
確定碳化或材料毀損長度須使用一個掛鉤和砝碼的組合。該組合的總計質量須如表1中所示。
表 1 撕裂碳化織物的質量
所測試織物的質量 (g/m2) 用于撕裂織物的總計質量(g)
小于 200 100
200 600 200
大于 600 400
2 方法
試樣上的火焰和陰燃全部終止后,須立即測定碳化或材料毀損長度。碳化長度在本試驗中的定義為從試樣暴露于火焰下的一端至按照下列方式、經由碳化區域中心沿試樣長度所做撕裂的末端的距離:
.1 對樣品的最高和最大碳化穿透邊緣須作出檢查以確定是否因熱塑效應,試驗導致邊緣變厚。如發生邊緣變厚,須在冷卻后進行切割,僅切除碳化試樣變厚邊緣的最高部分即可;
.2 須將試樣沿其長度折疊并輕輕折過碳化長度的最大可見部分;
.3 須將掛鉤插入試樣碳化區域的一側,于相鄰外緣之內8毫米和底部之上8毫米處;及
.4 須用手指抓住試樣碳化區域的相對一側,并輕輕提起至承受砝碼重量時為止。試樣將經由碳化區域撕裂,直至達到織物強度足以承受其負荷之處為止。
附錄3
清洗和風化程序
1 一般考慮
任何擬在船上使用的紡織物均假定為或者業經永久性防火處理,或者用本身耐火的材料制成。本附錄所述程序擬能夠對此假定進行核實。
2 應用
2.1 這些程序應應用于紡織物。
2.2 各種紡織物應僅承受適用于其擬定用途的暴露程序,并在經過適當暴露周期后,應滿足第5段的耐火要求。
2.3 本附錄中所述加速暴露試驗應提供充足測試,能夠對紡織物使用壽命的 (在其設計條件之下的) 處理耐久性做出合理評估。
3 加速干洗
3.1 經處理的紡織物應作為由可干洗紡織物模擬片塊構成的荷載之一部分,在投幣運作的干洗設備內干洗。有效液比應為1:10 或每千克紡織物10千克液體。
3.2 全氯乙烯溶劑(包括乳化劑和水在內的1%裝料系統)投幣運作設備應運行10-至15分鐘包括滾籠干燥在內的完整周期。在每一次干洗周期結束時,從機器中取出荷載并逐件分開。
3.3 上述干洗應重復至完成10次清洗和干燥完整周期為止。
3.4 之后應從經過干洗的紡織物上為試驗剪切試樣。
4 加速洗滌
4.1 一份經處理的紡織物試樣應在自動商用洗衣機中使用商用洗滌劑清洗,或按照生產者說明/建議的方法進行制備。
4.2 應遵循表1中概述的作業周期。
4.3 之后,試樣應于滾籠烘干機中在 80℃度的溫度下干燥。
4.4 上述程序應重復至完成10次清洗和干燥完整周期為止。如該材料將有特殊用途,可要求進行更多次洗滌。
4.5 如紡織物洗滌說明系由生產者或加工者提供, 則其說明應優先于上述模擬典型商業洗滌做法的程序加以遵循。
表 1 – 加速洗滌作業周期(1)
運行 時間 (分鐘) 溫度 (oC)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2010年國際消防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年消防試驗規則)》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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