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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2010年國際消防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年消防試驗規則)》生效的公告

    1. 【頒布時間】2012-7-6
    2. 【標題】關于國際海事組織《2010年國際消防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年消防試驗規則)》生效的公告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6. 【法規來源】//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207/t20120712_1270344.html

    7. 【法規全文】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2010年國際消防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年消防試驗規則)》生效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1 皂液洗滌 6 55
    2 皂液洗滌 6 70
    3 皂液洗滌 6 70
    4 漂白 8 70
    5 漂清 2 70
    6 漂清 2 70
    7 漂清 2 70
    8 漂清 2 55
    9 上藍 3 40
    10 脫水 3 40
    (1) 此周期擬用于白色紡織物。對于有色紡織物,省去漂白和上藍作業并將皂液洗滌和漂清作業的溫度減少17℃度。
    5 加速水浸出
    5.1 經處理的紡織物樣品應在室溫下完全浸沒于盛有自來水的容器中達72小時。該容器應具有液比為1:20的使用能力。
    5.2 在浸沒期間,水應間隔24小時排空并再斟滿一次。
    5.3 在浸沒期結束時,應從試驗容器中取出樣品并于滾籠烘干機或烤爐內在70 ℃度的溫度下干燥。
    6 加速風化
    負責主管機關可要求采用使用氙氣燈的適當加速風化程序或者下述程序之一。
    6.2 1號備選程序
    6.2.1 設備:
    .1 設備應由中心設有垂直碳弧的垂直金屬圓筒構成,并內裝試樣夾;
    .2 桶的直徑應為:試樣夾面至碳弧中心的距離為375毫米;
    .3 筒應安排為圍繞碳弧旋轉,轉速為每分鐘一圈;
    .4 筒內應裝設噴水器并裝設水流量調節裝置;
    .5 如使用直流電,垂直碳弧應為直徑13毫米固體電極類型,如使用交流電,則應為單核心電極。電極構成應一致。
    .6 電極應使用厚度為1.6毫米的透明石英玻璃球、或具有同等吸收和傳導性能的圍罩環繞。
    6.2.2 試驗設備的運作:
    .1 試驗所用試樣應裝在筒內面對碳弧;
    .2 該筒在試驗期間應以約每分鐘一圈的速度旋轉;
    .3 噴水器應在每120分鐘的時段內以約0.0026 m3/min 的流量向試樣噴水約18分鐘;
    .4 碳弧應在13A直流電或17A,60Hz 交流電下運作,碳弧電壓為140V;
    .5 為確保燈的全部運作條件,電極應經常更新;及
    .6 球罩應在取出電極時或每運作36小時清潔一次。
    6.2.3 試驗周期:
    .1 試樣應承受此暴露360小時;
    .2 之后,應讓試樣在20℃ 至40℃度的溫度下完全干燥;及
    .3 干燥后,應對試樣進行火焰試驗。
    6.3 2號備選程序
    6.3.1 設備:
    .1 設備應由一個安裝在垂直圓筒中心的垂直碳弧構成;
    .2 圓筒內應安裝一個旋轉架,并使試樣面和碳弧中心之間的距離為475毫米;
    .3 碳弧應為容納兩對碳電極而設計,上碳電極為22號,下碳電極為13號。但是每次僅應點燃一對碳電極之間的電弧;
    .4 碳弧與試樣之間不應有任何過濾或圍罩;及
    .5 噴嘴應安裝在圓筒內,并應使試樣在每一個120分鐘的時段內被噴濕約18分鐘。
    6.3.2 試驗設備的運作:
    .1 試驗所用試樣應安裝在旋轉架上,面對碳弧;
    .2 旋轉架應以約每分鐘一圈的等速圍繞碳弧旋轉;
    .3 碳弧應在跨弧60A和50V交流電,跨弧50A和60V直流電之下運作;及
    .4 噴水嘴應在120分鐘的時段內以0.0026 m3/min的流量向試樣噴射約18分鐘。
    6.3.3 試驗周期:
    .1 試樣應承受此暴露100小時;
    .2 之后應讓試樣在20℃至40℃度的溫度下完全干燥;及
    .3 干燥后,應對試樣進行火焰試驗。

    第 8 部分  軟墊家具試驗
    1 適用
    要求具有耐火和阻止火焰蔓延特性的軟墊家具,須符合本部分的規定。
    2 消防試驗程序
    軟墊家具須按照本部分附錄1中規定的消防試驗程序進行試驗。
    3 性能標準
    3.1 悶燃香煙試驗
    3.1.1 須如附錄1第7.2段中的規定,進行兩次悶燃香煙試驗。
    3.1.2 如在一小時的時限內未觀測到漸進悶燃或火焰,或如香煙未能悶燃至其完整長度,則將香煙悶燃試驗結果記錄為通過,除非試驗物未能通過附錄1第7.4段中規定的最后檢驗。
    3.2 火焰點火源試驗
    3.2.1 須如附錄1第7.3段中的規定,進行兩次丙烷火焰點燃試驗。
    3.2.2 如在此試驗中未觀測到火焰或漸進悶燃,將丙烷火焰點燃源試驗結果記錄為通過,除非試驗物未能通過附錄1第7.4段中規定的最后檢驗。
    4 補充要求
    須使用最終成品的試樣進行試驗(例如經染色處理)。如僅有顏色變化,則無需新的實驗,但是如基本產品或處理程序有變,則需要進行新的實驗。
    5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須包括附錄1第8段中所含信息。

    附錄1
    用吸煙材料對軟墊座位復合物進行點燃性消防試驗程序
    警告 – 操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
    總則
    這些實驗具有相當風險,須采取防范措施。
    圍罩
    為了安全,試驗須在適當煙氣柜中進行。如未配備此種櫥柜,則須制造一個圍罩,使試驗者不會接觸到煙氣(見第7.1.1段)。
    滅火器
    須提供易及的樣品滅火手段,例如水桶、滅火毯、或滅火器。
    1 范圍
    此試驗程序規定出材料組合,如軟墊座位的面罩和填料,在軟墊座位使用中會意外接觸到悶燃香煙或燃著火柴時的點燃性評定方法。但不包括有意破壞造成的點燃。
    2 定義
    就本實驗程序而言,下列定義適用。
    漸進悶燃 系指自身(即獨立于點火源的)蔓延的無火焰放熱氧化。可或有或無伴隨白熾。
    注: 實用中已發現在點火源影響下會碳化但不進一步蔓延(漸進)的材料與悶燃程度有發展和蔓延(漸進)的材料之間通常有明顯區別。
    3 原則
    原則為:對安排成以仿效的方式代表座位和座椅椅背(或座位或扶手)表面之間的接結合處的軟墊材料組合,應用兩種點火源,一種是悶燃香煙,另一種是熱輸出接近于燃著火柴的火焰源。
    4 設備
    4.1 試驗裝置
    4.1.1 適當的試驗裝置示于圖1和圖2之中。它由兩個矩形框架鉸接在一起構成,并能夠互為直角鎖定。框架須用標定25毫米x3毫米的扁鋼條制成并須牢固地卡住置于框架頂緣之下6 ± 1毫米的鋼板網平臺。
    注: 鋼板網的網眼大小并非關鍵,但已發現約為28毫米x6毫米的對角網眼尺寸適用。
    4.1.2 背框架的內部寬度和高度須為450 ± 2 毫米 x 300 ± 2 毫米,底框架的寬度和深度須為 450 ± 2 毫米 x 150 ± 2 毫米。沿鋼板網邊緣可使用標準護緣,以提供保護和更大的剛性。
    4.1.3 框架的側面須延伸超出各框架的背部,以提供鉸接孔并形成后腿。鉸接桿須為標定10毫米直徑的鋼桿連續貫穿裝置的背部,其軸線超出各框架背部構件22.5 ± 0.5 毫米。
    4.1.4 框架須能夠用穿過各對構件形成后腿的銷栓或銷釘鎖定成直角。前腿可穿過前角焊在底框架上。腿的高度須為:在底框架和支撐表面之間留有不小于50毫米的空隙。
    4.1.5 試驗時,此裝置須置于圍罩之中(見第7.1.1段),試驗須在有充分空氣供應的基本無氣流的環境中進行。
    4.2 悶燃香煙源
    4.2.1 需要一支符合下列要求的無濾嘴香煙:
    長度 70 ± 4毫米
    直徑 8 ± 0.5 毫米
    質量 0.95 ± 0.15 克
    悶燃率 11 ± 4.0 分鐘/50毫米
    4.2.2 對于所用每批10支香煙中的一個樣品須進行如下悶燃率核實。在按照第5.1段調理過的香煙距點燃端5毫米和55毫米處做出標記。按照第7.2.1段所述將它點燃并將其非點燃端在無風空氣中水平插在一根水平金屬絲尖釘上,插入深度不大于13毫米。記錄下自5毫米標記悶燃至55毫米標記所用的時間。

    圖 1 – 試驗裝置
    (所有尺寸為毫米。所有部件為鋼制。)


    圖 2 – 試驗裝置組合
    4.3 丙烷火焰點火源
    注: 此點火源設計為給出相當于一根燃著火柴的熱輸出。
    該燃燒器為一根不銹鋼管,其內部直徑為6.5 ± 0.1 毫米,外部直徑為 8 ± 0.1 毫米,長度為 200 ± 5毫米。燃料須為純度95%的丙烷。燃料供應率:20℃ 度時,6.38 ± 0.25 克/小時。
    5 調理和試驗的大氣環境
    5.1 調理
    待試驗的材料和香煙須在臨試驗前在室內環境條件下調理72小時并之后在溫度為23 ± 2℃度及相對濕度為50 ± 20%的大氣環境下調理至少16小時。

    5.2 試驗
    試驗環境須基本無風、溫度為20 ± 5℃ 度相對濕度為20% 至 70%。
    6 試樣
    6.1 總則
    試樣須對最終組合中所用的面罩、填充物和任何其他成分具有代表性。
    6.2 面罩材料和紡織物內襯
    6.2.1 各試驗所需面罩的尺寸為800 ± 10 毫米 x 650 ± 10毫米。長尺寸須與鑲邊平行剪切。面罩可用小塊材料制成,但所形成的接口不得位于可能受到試驗影響的區域之內100毫米處。
    6.2.2 面罩須有三角形切口,兩側三角形的尖頂均須位于距末端325毫米處。 當組裝到試驗裝置上時,切口的位置須為:任何堆疊的方位為沿背部組合向下并自鉸接處至底框架前部。這些切口的尺寸須大約為底邊50毫米、高110毫米。
    6.2.3 如使用紡織物內襯,則其剪切須與面罩的尺寸和取向相同,以供在試驗裝置上安裝在面罩之下。
    6.3 軟墊填充
    6.3.1 每次試驗需要兩件,一件為450 ± 5 毫米 x 300 ± 5 毫米 x 75 ± 2 毫米厚,另一件450 ± 5 毫米x 150 ± 5毫米x 75 ± 2毫米厚。
    6.3.2 一些靠墊組合會由數層構成,典型者可為毛氈、纖維填料或不同泡沫材料。在這些情況下,試驗物件須復制靠墊組合上部75毫米的部分。
    6.3.3 如填充物厚度不足75毫米,試驗物件須通過在其之下增加另一層底部材料以增至所要求的厚度。
    7 試驗程序
    7.1 準備
    7.1.1 所有試驗均須在構造適當的煙氣圍罩中進行,并須確保手邊有滅火手段(見警告部分)。
    7.1.2 打開試驗裝置并將面罩材料及紡織物內襯(如有)穿向鉸接桿后。
    7.1.3 將填充物試樣置于面罩紡織物及紡織物內襯(如有)之下位于框架凹進處,并用約20毫米的紡織物包裹框架內部。
    7.1.4 用螺栓或銷釘將框架鎖定于直角,確保填充部件沒有錯位。
    7.1.5 用夾子將紡織物在框架的頂、底和側面固定,確保紡織物牢固并張力均勻。
    7.2 悶燃香煙試驗
    7.2.1 點燃香煙(見第4.2段)并經香煙抽氣直至其尖端明亮紅熾。在此作業中,所耗香煙不得超過8毫米。
    7.2.2 將悶燃香煙沿垂直和水平試驗物件的結合處放置,距最近邊緣、或以前香煙試驗留下的痕跡至少50毫米,同時開始計時。
    7.2.3 觀測燃燒的進展,并記錄任何漸進悶燃的證據(見第2段)或內容物和(或)面罩有焰燃燒的證據。
    注: 可能不易發現悶燃,不斷觀測香煙周圍是否冒煙會容易些。通過一面鏡子下視上升的煙柱最易看到煙。
    7.2.4 在放置香煙后的1小時之內,如在任何時候觀測到軟墊構件有漸進悶燃或火焰,熄滅試驗物件,并將香煙悶燃試驗結果記錄為失敗。
    7.2.5 如在一小時內未觀測到漸進悶燃或火焰,或香煙未能悶燃至其完整長度,則須使用新的香煙在距任何以前試驗損壞不少于50毫米處,再次試驗。如再次試驗中未觀測到漸進悶燃或火焰,或如香煙未能悶燃至其完整長度,將香煙悶燃試驗結果記錄為通過,除非試驗物件未能通過第7.4段中規定的最后檢驗。否則, 熄滅試驗物并將結果記錄為失敗。
    注: 此再試驗可與首次試驗同時進行。
    7.3 丙烷火焰試驗
    7.3.1 點燃從燃燒管中冒出的丙烷,將瓦斯流調整到適當流率(見第4.3段)并讓火焰穩定至少2分鐘。
    7.3.2 將燃燒管沿座位和后背之間的結合處軸線方向放置,火焰距最近邊緣、或以前試驗留下的任何痕跡至少50毫米,并同時開始計時。
    7.3.3 令瓦斯燃燒20 ± 1秒,之后將燃燒管從試驗物件小心移開而終止。
    7.3.4 觀測內容物和(或)面罩有無火焰或漸進悶燃(見第2.1段)。對移開燃燒管后120秒鐘之內停止的火焰、殘熾、冒煙或悶燃忽略不計。
    7.3.5 如觀測到軟墊成分有火焰或漸進悶燃,熄滅試驗物件。將丙烷火焰點燃試驗結果記錄為失敗。
    7.3.6 如未觀測到火焰或漸進悶燃,如第7.3.2段所述,在新的位置重復試驗。如再次試驗中未觀測到火焰或漸進悶燃,將丙烷火焰點燃試驗結果記錄為通過,除非試驗物件未能通過第7.4段中規定的最后檢驗。否則,熄滅試驗物,并將結果記錄為失敗。
    7.4 最后檢驗
    已有從外部未發現漸進悶燃事例的報告。完成組合試驗計劃后,立即對該組合進行拆解并查驗其內部有無漸進悶燃。如有,則熄滅試驗物件并將相關試驗源的試驗結果記錄為失敗。為安全緣故,要確保所有悶燃均已終止后方可離開試驗裝置。
    8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須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對申請人提供的數據和試驗所確定的數據須作出明確區分:
    .1 提及試驗系按照《2010年消防試驗程序規則》第8部分進行(另見.2小段);
    .2 任何與試驗方法的不同;
    .3 試驗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4 試驗報告日期和識別編號;
    .5 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6 生產商/供應商名稱和地址(如已知);
    .7 家具類型,如座位、沙發、辦公椅、等等;
    .8 所試驗產品的名稱和(或)識別;
    .9 取樣程序說明,如適用;
    .10 所試驗產品的說明,酌情包括:
    .1 紡織物:
    .1 材料:如毛、尼龍、滌綸、等,及其構成比例;
    .2 編織方法:如平紋、回紋、斜紋;
    .3 密度(數量/英寸): 經向和緯向的每英寸的線數;
    .4 紗支數;
    .5 紡織物的厚度,以毫米計;
    .6 質量:每單位面積的重量(克/毫米2);
    .7 顏色和色調:如產品有圖案,須描述代表性顏色;及
    .8 阻火處理;
    .2 填充物:
    .1 材料(生產商名稱、種類名稱);
    .2 密度:每單位體積的重量(千克/米3)及厚度難以準確測量的產品的平方密度(克 /米2);及
    .3 阻火處理(如有);
    .11 試樣說明,包括紡織物和填充物的尺寸和質量、紡織物的顏色和取向;
    .12 樣品抵達日期;
    .13 樣品調理細節,包括所用清洗和風化程序的類型及,如適用,所用洗滌劑的信息;
    .14 試驗日期;
    .15 試驗結果,包括:
    .1 所用香煙尺寸和質量;
    .2 所用香煙悶燃率;
    .3 試樣量自點火源的損壞(燃燒和(或)碳化)程度;及
    .4 發生漸進悶燃;
    .16 試驗期間所做的觀測;
    .17 確定所試驗的材料是否達到本部分第3段中的性能標準;
    .18 聲明:
    “試驗結果與產品試樣在試驗的特定條件下的表現相關,并不擬作為評定該產品使用中潛在失火風險的唯一標準。”。

    附錄2
    指導性說明
    1 本試驗程序規定了在限定的條件下,軟墊材料組合點燃性的檢驗方法。這些材料的組合,擬大體上代表其在軟墊座位中的最終應用方式,點燃源為悶燃香煙及代表燃著火柴的火焰。
    1.1 因此,對特定的面罩、填充物和內襯組合的潛在點燃性可加以評定并可制定關于吸煙材料引燃的規范。但是,卻有如下兩點重要局限:
    .1 試驗僅與點燃性相關,任何失火風險控制還另外需要考慮到火的特性的其他方面,如火的發展速率,熱輸出、煙產生率和數量和毒氣的產生。理想的是,任何減少點燃性的努力不應對這些其他特性造成不利影響;及
    .2 此試驗僅衡量用于軟墊座位中的材料組合的點燃性,并非某一包含這些材料的特定家具成品的點燃性。試驗僅對家具成品引燃表現給予顯示而并非保證。這一局限的出現,是因為家具設計特點會極大地影響其燃燒特性;因而對于一件家具,任何點燃性試驗將需要對具體實物而非對構成材料或模擬物進行。但是,可如第2和第3段所示,獲得有限的與某一擬定設計更為具體相關的點燃性信息。
    2 此試驗程序規定了對材料組合的實驗室試驗,這將為家具成品的點燃性提供總體指導。如需要更加具體的信息、或在最終使用的關鍵區域,其原則可適用于完整成品或家具部件或經適當改變的試驗組合,一些實例給出如下。在這些情況下,附錄1第4.2和第4.3段中規定的點火源通常可應用于與實際使用中發生引燃風險處相應的位置。
    例 1: 如座椅座位和靠背之間有間隔,將點火源放置在實驗裝置夾角處則不適當。然而,將點火源置于水平和垂直表面中間的面向點燃,將更有意義。
    例 2: 實驗裝置可用以模擬垂直和水平表面的任何連接,所以如果椅臂和椅背構造不同,可分別與座位一起試驗。
    例 3: 將兩種不同紡織物面料在鉸接桿后面縫合或用訂書釘釘住,可模擬靠背和座位使用不同材料的座椅。
    例 4: 在最終設計中,如將在軟墊座位平臺上放置活動坐墊,則在活動坐墊和周圍的軟墊之間產生更多香煙陷阱。這可通過用適當材料制作一個尺寸為500 ± 5 毫米 x 75 ± 2毫米的活動坐墊放置在一般組合試驗安排的水平表面之上而加以檢驗。
    3 應用此試驗原則的另一途徑是提供用于組合中的各種材料的信息。例如面罩材料提供防燃保護的能力可通過對其進行與一種已知易燃基底的組合試驗而得知;業已發現,密度約為22千克/米3的標準非阻燃撓性聚酯泡沫材料適用。此類關于各個材料的信息并不排除對實際組合進行試驗的必要性,但可有助于縮減材料組合的數量并因而減少所需試驗的總體數量。

    附錄3
    罩面和填充材料獨立試驗指南
    對各個材料的可選擇性單獨試驗
    (罩面材料和填充材料)
    1 罩面材料獨立試驗 (罩面材料能力核查)
    1.1 罩面材料應覆在非阻燃填充材料上進行試驗。如在其他阻燃填充材料之上試驗,則該罩面將僅在該具體填充材料上使用獲得認可。
    1.2 在進行罩面材料獨立試驗之前,應對此試驗所用填充材料加以核查并證實是否為不符合本標準的非阻燃材料。這將通過以下第2段中所述填充材料獨立試驗加以證實。
    2 填充材料獨立試驗 (填充材料能力核查)
    填充材料應在無罩面材料下進行試驗。如材料滿足本標準中的衡準,則可認為該材料將具有足以用作“軟墊家具”填充材料的性能,并亦可認為該材料不適于在上述罩面材料獨立試驗中用作標準非阻燃填充材料。
    3 “軟墊家具”類型認可
    3.1 罩面和填充組合可申請“軟墊家具”類型認可。但如兩種材料,罩面和填充材料,可滿足本標準中的衡準并且各個材料均具有充足試驗報告作為獨立試驗的證據,則對其實際組合無需另做實驗。
    3.2 主管機關可以規定僅承認一種認可選擇。

    第 9部分  床上用品試驗
    1 適用
    床上用品如要求具有耐火和阻止火焰蔓延性能,則須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2 消防試驗程序
    床上用品須按照本部分附錄中規定的消防試驗程序進行試驗和評定。
    3 性能標準
    床上用品如表明無本附錄第10.1段中規定的漸進悶燃,或本附錄第10.2段中規定的有焰燃燒,則定級為不易點燃。
    4 補充要求
    須使用最終成品(如經染色處理)的試樣進行試驗。如僅有顏色變化,則無需新的實驗。但是,如基本產品或處理程序有變,則需進行新的實驗。
    5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須包括本附錄第11段中所述信息。

    附 錄
    床上用品點燃性消防試驗程序
    引言
    本方法中規定的試驗論及一個對產品暴露于悶燃香煙和相等于火柴火焰之下的典型潛在失火狀況的一個具體方面的簡單展示。單此實驗不能對例如暴露于更大火源的其他類型的意外,提供任何直接指導。但此類試驗可用于比較或確保具備被視為總體上與著火性能有關的某些特性。對此試驗中的性能不得附以任何其他意義。
    安全警告
    所有本試驗運用者需對下列警告給予注意:
    為對健康保護采取適當防范措施,請所有從事消防試驗者注意,試樣燃燒中會釋放出有毒或有害氣體。
    1 范圍
    本方法規定了確定床上用品在小型悶燃和火焰點燃源之下的點燃性。
    2 應用領域
    2.1 本方法擬用于對床上用品如毛毯、棉被、床罩、枕頭和床墊、包括用在其他床墊之上的薄、輕褥墊的試驗。
    2.2 下列物品須包括在床上用品之內:床幔、羽絨被、鴨絨被。
    2.3 下列物品不得包括在床上用品之內:床單、枕套、床墊彈簧、床裙(防塵短帷)和床簾。
    3 定義
    3.1 床墊 系指有外罩封裝的彈性材料(例如聚氨酯泡沫或輕型纖維材料)或襯墊材料與鋼制彈簧的組合(彈簧床墊)形式的產品。
    3.2 棉被和枕頭 系指有紡織物封裝的襯墊材料(絨/毛或紡織纖維)制品。
    3.3 褥墊套料 系指床墊內封裝彈性材料的紡織物。
    3.4 點燃性 系指對一種材料或產品被點燃發生焰燃或漸進悶燃的容易程度的測定。
    3.5 點火源 系指用于點燃可燃材料或產品的能源。
    3.6 焰燃 系指進行中的氣相燃燒,通常發出火光。
    3.7 悶燃 系指材料中發生的無火焰放熱反應,或有或無火光。
    3.8 漸進悶燃 系指點火源熄滅或移開后仍然繼續的悶燃。
    4 取樣
    試樣須對有待試驗的整個產品具代表性。如可能,取樣方式須使試樣亦可沿接縫及其交接處開始點燃。頂面暴露。如對那一面為頂面有疑問,則須對兩面均做實驗。這將需要另外四份試樣。
    4.1 床墊
    4.1.1 須有充足的材料足以制作至少四份尺寸為450毫米x350毫米的完整標定厚度的試樣。罩面須完全封裝床墊且無皺褶,并須在底面固定(如使用鋼針)。
    4.1.2 對于具有可除去罩面的床墊的試驗,須有充足的材料足以制作至少八份尺寸為450毫米x350毫米的完整標定厚度的試樣,四份有罩面,四份無罩面。
    4.2 枕頭
    須有四份全尺寸的樣品。
    4.3 除床墊和枕頭外
    4.3.1 從每個樣品上須剪切下四份試樣,尺寸為450毫米x350毫米。
    4.3.2 如產品包含松散填充材料,須對邊緣加以縫合。接口縫合最好在剪切試樣之前進行,以避免填充材料損失。
    5 試驗方法
    5.1 原理
    將試樣水平放置在試驗裝置上進行試驗。點火源置于試樣頂部。使用悶燃或焰燃點火源確定點燃性。將一個在悶燃香煙上的可悶燃隔熱棉毛墊用作悶燃點火源,擬用以模擬床上用品中使用的可能會悶燃的材料。焰燃點火源為一個小型丙烷火焰。對試樣漸進悶燃或焰燃燃著進行觀測。
    5.2 儀器與材料
    試驗需要下列設備和材料:
    .1 圖1中所示試樣支撐裝置。支架用角鐵制成,標定尺寸為25 毫米 x 25 毫米 x 3毫米。支架頂部為一個金屬網平臺,網眼標定尺寸為100毫米 x 50毫米;
    .2 礦物棉,標定密度為60 千克/米3,尺寸為450毫米x 350毫米x 50毫米;
    .3 秒表;
    .4 試驗圍閉,或為容積大于20米3 的房間(含有充分氧氣供試驗用),或為具有空氣流通的較小圍閉。在裝置所在位置提供空氣流速為0.02 米/秒至0.2 米/秒的進氣和排氣系統供給充分氧氣且不干擾燃燒特性;
    .5 點火源:順序使用的點火源為覆以棉毛墊的悶燃香煙及明火;
    .6 香煙:試驗須使用符合下列規范的香煙:
    長度 70 ± 4 毫米
    直徑 8 ± 0.5 毫米
    質量 0.95 ± 0.15 克
    悶燃率 11 ± 4.0 分鐘/50毫米
    對于每盒20支香煙的悶燃率須作如下核實:
    如以下第7段所述,對香煙進行調理。在一支香煙距一端5毫米和55毫米處做出標記。將該香煙在標有5毫米距離標記的一端點燃,經香煙抽氣直至觀測到明確紅熾,但不得超過5毫米標記,之后將香煙非點燃端水平插入一根金屬絲尖釘不超過13毫米。記錄自5毫米標記悶燃至55毫米標記的時間;
    .7 棉毛墊:香煙須覆以一個棉毛墊,其標定尺寸為150 毫米 x 150毫米 x 25 毫米,重量為20 ± 6.5克。棉毛須由新的未染色的軟纖維構成,無任何混合物或人造纖維,并須無線、葉和殼纖維末。外科用卷狀包裝為適于此用途的材料。從棉卷中展開一單層,厚度為25毫米至30毫米,剪成計劃尺寸大小,之后通過從頂部去除松散纖維減至正確質量和厚度;及
    .8 火焰:燃燒器為一根不銹鋼管,其內直徑為6.5 ± 0.1毫米,外直徑為 8 ± 0.1毫米,長度為200 ± 5毫米。燃料須為95%純度的丙烷氣體。20℃度之下的燃料供給率: 6.38 ± 0.25 克/小時。

    圖1 – 試驗裝置
    6 準備試樣
    毛毯、棉被、枕頭、薄輕褥墊或可除下罩面如作為阻焰物出售,則須經主管機關決定,按照以下所列者之一進行三次清洗處理之后,進行試驗:
    .1 生產者說明書;
    .2 ISO 6330標準中所述程序;或
    .3 商業洗滌劑。
    7 調理
    有待試驗的材料、用作點火源的香煙及隔熱棉毛墊須在臨試驗前,于室內環境條件下調理72小時并之后在溫度為23 ± 2℃ 度,相對濕度為 50 ± 5%的大氣環境中調理至少16小時。
    8 試驗程序
    本試驗在室內基本無空氣氣流的環境中進行。室內溫度須為20 ± 5℃度,相對濕度20% 至 70%。床墊試樣直接置于試驗裝置上。毛毯、枕頭、棉被或薄、輕褥墊試樣置于鋪在試驗裝置上的礦物棉之上。點火源置于試樣頂部。從將點火源置于試樣頂部起開始計時。試驗期限為自將點火源置于試樣之上起1小時。
    8.1 悶燃點火源試驗
    點燃香煙并經香煙抽氣直至香煙明亮紅熾。在此作業中,香煙消耗不得少于5毫米亦不得多于8毫米。將香煙置于試樣上距最近邊緣或任何先前試驗所留痕跡至少100毫米處。將棉毛墊置于香煙正中之上,并開始計時。觀測燃燒進展并記錄任何試樣漸進悶燃(見第10.1段)或焰燃(見第10.2段)的證據。使用棉毛墊覆蓋的香煙分別進行兩次試驗。在有針線縫紉的試樣上,一次試驗中將香煙沿縫線放置,另一次試驗中如有可能,將香煙在光面上放置。
    8.2 火焰點火源試驗
    點燃瓦斯并將瓦斯流量調校至第5.2.8段中所示流率。讓瓦斯流量穩定至少120秒鐘。將燃燒器水平置于試樣之上,距試樣的任何邊緣至少100毫米,并距任何先前試驗所留痕跡至少50毫米。試樣須在點燃火焰之下暴露20秒鐘。通過將燃燒器自試樣小心移開而終止暴露。觀測燃燒進展,并記錄任何試樣漸進悶燃(見第10.1段)或焰燃(見第10.2段)的證據。分別進行兩次試驗。在有針線縫紉的試樣上,一次試驗中將燃燒器沿縫線放置,另一次試驗中如有可能,將燃燒器在光面上放置。
    9 試驗結果表達
    9.1 所有時間觀測以分鐘和秒鐘表達,從試驗開始起算。試驗結果包括:
    .1 在規定的試驗期限之內及剛結束之后的試樣表現;
    .2 在規定的試驗期限之內及剛結束之后的火焰或可見數量的煙、熱或紅熾;及
    .3 試驗結束后試樣的損壞,以毫米計。
    9.2 各個單獨試驗所得結果須分別報告。
    10 點燃性標準
    10.1 漸進悶燃
    就本試驗方法而言,所有以下.1至 .5小段中所述表現均被視為漸進悶燃點燃:
    .1 任何試樣在應用點火源1小時后產生外部可見數量的煙、熱、或紅熾;
    .2 任何試樣顯示出逐步升級燃燒表現以致繼續試驗不再安全并須強制滅火;
    .3 任何試樣在試驗期間悶燃至基本燒毀;
    .4 任何試樣在試驗期間悶燃至其末端,即至試樣的任何一邊或完整厚度。但是,厚度為25毫米或以下的所有材料,如薄輕褥墊、棉被或毛毯等允許悶燃至試樣的完整厚度;及
    .5 任何試樣在最終檢驗中,顯示出自棉毛墊邊緣和明火火焰點火源原位最近之處,在任何水平方向上的大于25毫米的除變色外的悶燃證據。
    10.2 焰燃點燃
    10.2.1 床墊
    就本試驗方法而言,所有以下.1至 .5小段中所述表現均被視為焰燃點燃:
    .1 悶燃點火源引發任何焰燃;
    .2 任何試樣在移除點火火焰后繼續焰燃150秒鐘以上;
    .3 任何試樣顯示出逐步升級燃燒表現,以致繼續試驗不再安全并需強制滅火;
    .4 任何試樣在移除點火火焰后150秒鐘之內燃燒至燒毀達66%以上;及
    .5 任何試樣在試驗期間燃燒至其末端,即至試樣的任何一邊或完整厚度。
    10.2.2 毛毯。棉被、枕頭及薄輕褥墊
    就本試驗方法而言,所有以下.1至 .5小段中所述表現均被視為焰燃點燃:
    .1 悶燃點火源引發任何焰燃;
    .2 任何試樣在移除點火火焰后繼續焰燃150秒鐘以上;
    .3 任何試樣顯示出逐步升級燃燒表現,以致繼續試驗不再安全并需強制滅火;
    .4 任何試樣在移除點火火焰后150秒鐘之內燃燒至燒毀達66%以上;及
    .5 任何試樣在試驗期限內燒至試樣的任何一邊。
    10.3 定級
    床上用品如未顯示出第10.1和10.2段中規定的漸進悶燃點燃或焰燃點燃,則定級為不易點燃。
    11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須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對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試驗所確定的信息須做出明確區分。
    .1 提及試驗系按照《2010年消防試驗程序規則》第9部分進行(另見.2小段);
    .2 與試驗方法的任何不同;
    .3 試驗實驗室名稱與地址;
    .4 試驗報告日期和識別編號;
    .5 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6 生產者/供應者名稱與地址,如已知;
    .7 材料種類,即床墊、毛毯、棉被、枕頭、薄輕褥墊或可卸下罩面等;
    .8 所試驗產品的名稱和(或)識別號;
    .9 取樣程序說明,如有關;
    .10 對所試驗產品的說明,酌情包括:
    .1 紡織物:
    .1 材料:如毛、尼龍、滌綸等及其構成比例;
    .2 編織構成:如平紋、回紋、斜紋;
    .3 密度(數/英寸):經向和緯向每英寸的線數;
    .4 紗支數;
    .5 紡織物厚度,以毫米計;
    .6 質量:每單位面積重量 (克/毫米2);
    .7 顏色與色調: 如產品有圖案,則須描述有代表性的顏色;及
    .8 阻火處理;
    .2 填充物:
    .1 材料(生產者名稱,類別);
    .2 密度:每單位體積重量(千克/米3) 及厚度不易準確測量的產品的面積密度(克/米2);及
    .3 阻火處理,如有;
    .11 試樣說明包括紡織物和填充物的尺寸和質量,顏色,紡織物的取向;
    .12 樣品抵達日期;
    .13 試樣調理細節,包括所用清洗和風化程序類型及所用洗滌劑信息,如適用;
    .14 試驗日期;
    .15 試驗結果,包括:
    .1 所用香煙的尺寸和質量;
    .2 所用香煙的悶燃率;
    .3 量自點火源的試樣損壞程度(燃燒和(或)碳化);
    .4 發生漸進悶燃;及
    .5 發生焰燃點燃;
    .16 試驗期間所做的觀測;
    .17 確定所試驗的材料是否達到本部分第3段中的性能標準;
    .18 聲明:
    “試驗結果與產品試樣在特定試驗條件下的表現相關;并不擬作為評定產品使用中潛在失火風險的唯一標準。”。

    第 10部分 – 高速船限火材料試驗
    1 適用
    高速船上所用材料如要求為限火材料,則須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2 限火材料消防試驗程序與標準
    2.1 總則
    《1994年高速船規則》或《2000年高速船規則》的規定要求為限火材料的艙壁、墻壁和天花板襯板表面材料包括其支承構件、家具、和結構或內部部件,須按照本部分附錄1中規定的消防實驗程序進行試驗和評定。
    2.2 限火材料的定義
    限火材料的定義在《2000年高速船規則》中界定。
    2.3 艙壁、墻壁和天花板襯板表面材料包括其支撐構件
    2.3.1 試驗程序
    艙壁、墻壁和天花板襯板表面材料包括其支撐構件須按照本部分附錄1中所述ISO 9705標準進行試驗。艙壁、墻壁和天花板襯板須以其最終使用構成,并包括任何表面飾面材料進行試驗。
    2.3.2 標準
    艙壁、墻壁和天花板襯板表面材料包括其支撐構件,如按照本部分附錄1在20分鐘的試驗時間內,滿足下列六項衡準,則為合格“限火材料”:
    .1 不包括點火源熱釋放率在內的時間平均熱釋放率不超過100千瓦;
    .2 試驗期間任何一個30秒的時段內不包括點火源熱釋放率在內的最大平均熱釋放率不超過500千瓦;
    .3 時間平均產煙率不超過1.4米2/秒;
    .4 試驗期間任何一個60秒的時段內最大平均產煙率不超過8.3 米2/秒;
    .5 火焰傳播不得下延至試驗房間墻壁距地板0.5米,但點火源所處角落1.2米之內的區域除外;
    .6 試樣燃燒熔滴或碎片不可落到點火源所處角落1.2米區域之外的試驗房間地板上。
    2.3.3 合格“限火材料”的其他應用
    經按照第2.3.1段中規定的方法試驗而按照第2.3.2段定為合格“限火材料”者,如與作為其實際最后應用的房間內襯所試驗的構型密切相似(即類似厚度和表面飾面),可用于家具或其他部件。
    2.4 用于家具和其他部件的材料
    2.4.1 試驗程序
    用于家具和其他部件的材料須如本部分附錄2中所述進行試驗(這并不包括須分別按照本附件第7至第9部分試驗的垂直懸掛的紡織品和薄膜,軟墊,或臥具)。
    2.4.2 標準
    用于家具和其它部件的材料,如滿足下列四項衡準,則為合格“限火材料”:
    .1 點燃時間大于20秒;
    .2 30秒鐘滑動最大平均熱釋放率不超過60千瓦/米2 ;
    .3 總熱釋放率不超過 20 千焦耳/米2;
    .4 時間平均煙產生率不超過0.005 米2/秒。
    3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須包括附錄1第9段或附錄2第12段中的信息和按照以上第2段中規定的試驗標準做出的材料標定。
    4 參照文件
    ISO 9705, 消防試驗 – 表面產品全尺寸房間試驗。
    ISO 5660-1, 對消防試驗的反應 – 熱釋放、產煙和質量損失率 – 第 1部分:熱釋放率( 錐形熱量計法)。
    ISO 5660-2, 對消防試驗的反應 – 熱釋放、產煙和質量損失率 – 第 2部分:產煙率(動態測量)。
    ISO 14697, 對消防試驗的反應 – 建筑和運輸產品基底選擇指南。

    附錄1
    消防試驗程序 – 高速船艙壁、墻壁和天花板內襯
    表面材料包括其支撐結構全尺寸房間試驗
    參照文件:ISO 9705, 消防試驗 – 表面產品全尺寸房間試驗。
    1 范圍
    1.1 本試驗程序規定了在一個單一開敞門道的小房間的一角,在良好通風條件下開始著火的模擬試驗方法。
    1.2 本方法擬用于使用特定點火源評定表面產品對火勢發展的影響。
    1.3 本方法特別適于由于某些原因無法進行小規模實驗室試驗的產品,例如熱塑性材料、隔熱基底的影響、接頭、極不規則的表面。
    1.4 本方法不擬用于評定產品的耐火性。
    1.5 按照本附錄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為自點燃至跳火的著火早期階段提供數據。
    2 參照規范
    下列規范文件含有本文中參照的規定,并構成本段的規定。
    ISO 9705, 消防試驗 – 表面產品全尺寸房間試驗。
    ISO 13943, 消防安全 – 詞匯。
    3 定義
    就本附錄而言,IS0 13943標準中給出的及下列定義適用。
    3.1 組件 系指材料和(或)復合物的構成,例如夾芯板。
    注: 組件中可包括空氣間隙。
    3.2 復合物 系指多種在建筑建造中視為分離實體材料的一種結合,例如有涂層或貼面的材料。
    3.3 暴露表面 系指產品承受試驗加熱狀況的表面。
    3.4 材料 系指一種基本單一物質或均一分布的混合物,例如金屬、石頭、木材、混凝土、礦物纖維、聚合物。
    3.5 產品 系指需要獲得其信息的一種材料、復合物或組件。
    3.6 試樣 系指有待與任何基底或處理共同試驗的、有代表性的產品之一部分。
    注: 試樣可包含空氣間隙。
    3.7 表面產品 系指建筑中構成其內墻和(或)天花板暴露表面的任何部分,例如鑲板、瓷磚、板、墻紙、噴涂或刷涂涂層。
    4 原理
    4.1 火勢蔓延到房間中遠離點火源的其他物體的潛勢,通過測量位于地板中心處的熱通量計上的總計入射熱通量進行評定。
    4.2 火勢蔓延到原房間之外物體的潛勢,通過測量火總體熱釋放率進行評定。
    4.3 毒性風險通過測量某些毒氣提供顯示。
    4.4 能見度降低的風險通過測量擋光煙氣進行評估。
    4.5 火勢發展用視覺圖像和(或)錄像記錄。
    注: 如需進一步信息,可對該房間內的氣體溫度和門道進出質量流進行測量。
    5 試驗儀器
    5.1 總則
    試驗儀器,包括試驗房間、點火源、火室內的熱通量儀表、排風罩和排風管道、排風管道中的儀表、氣體取樣和分析系統、光學煙氣測量系統和試樣安裝系統及其他必要外圍設備,須符合 ISO 9705標準。試驗儀器的校準須按照ISO 9705標準進行。
    5.2 點火源
    標準點火源與 ISO 9705標準附件A相符,即,10分鐘的100千瓦熱輸出并之后10分鐘的300千瓦熱輸出。總體試驗時間須為20分鐘。
    5.3 試樣安裝
    標準試樣構成與ISO 9705標準附件G相符,即,產品安裝在試驗房間的墻壁上和天花板上。產品須按照最終使用條件試驗,包括任何表面飾面材料或其他表面處理。
    6 試樣準備
    6.1 有待試驗的產品須盡可能按照與實際應用相同的方式安裝。
    注: 在標準試樣構成中,用產品覆蓋三面墻壁和天花板。其他可用試樣構成選擇在ISO 9705標準附件G中給出。
    6.2 如有待試驗的產品為板狀形式,須盡可能使用板的標定寬度、長度和厚度。
    6.3 產品須附在基底上,或者直接附在消防試驗房間內部。安裝工藝(例如,釘、膠、使用支撐系統)須盡可能與該產品所用的一致。安裝工藝須在報告中清楚闡明,如所用安裝工藝在試驗期間對試樣物理特性有改進時,尤其如此。
    6.4 薄型表面材料、會溶化的熱塑產品、油漆和清漆須依照其最終使用,應用于下列基底上:
    .1 干密度為680 ± 50 千克/米3 的不燃纖維加強硅酸鹽板;
    .2 干密度為1,650 ± 150千克/米3的不燃板;
    .3 在相對濕度為50 ± 5%,溫度為23 ± 2℃度的大氣環境中調理后密度為680 ± 50 千克/米3 的粗紙板(顆粒板);
    .4 在相對濕度為50 ± 5%,溫度為23 ± 2℃度的大氣環境中調理后密度為725 ± 50千克/米3 的石膏板;及
    .5 實際使用基底,如其熱性質顯著不同于第.1至.4小段中所述基底,例如鋼、礦物棉。
    注: 第.1至.4小段中所述基底的適宜厚度為9至13毫米。
    6.5 油漆和清漆須以用戶規定的應用率應用于第6.4段中所列基底之一之上。
    6.6 除不吸濕者外,試樣須在相對濕度為50 ± 5%,溫度為23 ± 2℃度的大氣中調理至平衡。具代表性的一塊樣品業已達到恒定質量則須視為達到平衡。
    注 1: 木基產品和會發生溶劑氣化的產品,會需要至少四周調理時間。
    注 2: 當間隔為24小時的連續兩次稱重作業之差不超過試驗部件質量的0.1% 或0.1克,以大者為準,視為已達到恒定質量。
    7 試驗
    7.1 初始條件
    7.1.1 消防試驗房間內和周圍區域的溫度自開始安裝試樣起直至試驗開始須為 20 ± 10℃度。
    注: 將試樣自調理中取出至試驗開始的時間間隔,須保持在最低限度。
    7.1.2 距門道中心水平距離1米處測量的水平風速不得超過 0.5 米/秒。
    7.1.3 燃燒器須與墻角接觸。燃燒器開口表面區域須干凈。
    注: 在產品與燃燒器所處角落相鄰的表面上標出0.3 米 x 0.3米網格可有助于確定火焰延播范圍。
    7.1.4 試驗前須對產品照相或錄像。
    7.2 程序
    7.2.1 啟動所有記錄和測量裝置并在點燃燃燒器之前至少進行2分鐘數據記錄。
    7.2.2 在點燃燃燒器后10秒鐘內,將燃燒器調整至附件A中給出的輸出水平。連續調整排氣能力以收集所有燃燒產物。
    7.2.3 對試驗須做照相和(或)錄像記錄。在所有照片記錄中均須出現時鐘,給出至最近1秒鐘的時間。
    7.2.4 試驗期間,對下列觀測數據做出記錄,包括其發生時間:
    .1 天花板點燃;
    .2 火焰在墻壁和天花板表面上蔓延;
    .3 燃燒器熱輸出變化;及
    .4 火焰經門道出現。
    7.2.5 如發生跳火或在20分鐘后,以先者為準,終止試驗。
    注: 安全考慮可令試驗更早終止。
    7.2.6 試驗后記下試樣損壞程度。
    7.2.7 記錄任何其他異常表現。
    8 分析與計算實驗結果
    分析與計算實驗結果須按照ISO 9705標準附件F,及下列方法進行:
    .1 試驗開始和結束時的產煙率最大值須計算如下:計算平均值時,對于試驗的最初30秒鐘,亦使用點燃點火源之前的數值,即,零產煙率。對于試驗的最后30秒鐘,使用第20分鐘時測量的數值,將其賦予至第20分鐘零30秒鐘的數值,并計算平均值;
    .2 試驗開始和結束時的最大熱釋放率須使用計算平均產煙率的相同原則進行計算;及
    .3 產煙率和熱釋放率的時間平均值需使用尚未如上所述加以平均的實際測得值進行計算。
    9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須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對申請人提供的數據和試驗確定的數據須做出明確區分:
    .1 提及試驗系按照《2010年消防試驗程序規則》第10部分附錄1進行(另見.2小段);
    .2 任何與試驗方法的不同;
    .3 試驗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4 試驗報告日期和識別編號;
    .5 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6 生產者/供應者名稱和地址,如已知;
    .7 材料類型,即,艙壁、墻壁或天花板內襯表面材料,并說明是否及如何包括支撐結構;
    .8 所試驗產品的名稱和(或)識別;
    .9 取樣程序說明,如相關;
    .10 對所試驗產品的說明包括密度和(或)每單位面積的質量、厚度和尺寸、顏色、任何涂層的數量和道數,以及產品構造細節;
    .11 對試樣的說明包括密度和(或)每單位面積的質量、厚度和尺寸、顏色、任何涂層的數量和道數,試驗的取向和承受試驗的面,及構造;
    .12 試樣抵達日期;
    .13 試樣調理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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