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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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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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終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九、結轉核銷類
9601指標結轉結余
一、本科目核算單位資金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支出指標的結轉核銷。本科目一般為借方余額,借方反映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指標。貸方反映同結轉結余沖銷。
二、指標結轉的主要核算處理如下:
(一)結轉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單位資金支出預算”科目、“單位資金收入預算”科目、“待下達指標”科目、“可執行指標”科目。
(二)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余額清零,借記“結轉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四章 預算指標核算要素
序號 要素名稱 備注
1 預算年度
2 財政區劃
3 本級指標文號
4 預算項目代碼
5 預算單位
6 資金性質
7 業務主管處室
8 指標管理處室
9 收入分類科目
10 轉移支付支出功能分類科目
11 支出功能分類科目
12 政府支出經濟分類
13 部門支出經濟分類
14 指標類型
15 預算來源 注2
16 是否提前安排 注2
17 接收方財政區劃
18 預算級次
19 上級指標文號
20 是否政府采購
21 支付方式
22 是否工資統發
23 直達資金標識
24 是否科研
25 是否債務
26 是否基建
注: 1.預算指標核算要素和預算管理一體化要素保持一致。
2.“預算來源”和“是否提前安排”為本次新增要素。代碼及明細選項暫定如下,待預算管理一體化要素更新后保持一致:
預算來源:
1 年初預算
2 預算調整
3 預算調劑
是否提前安排:
1 是
2 否
第五章 預算指標核算管理業務場景梳理
預算指標核算管理業務場景僅供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指標核算管理時參考,不得以此作為進行有關經濟活動的依據。本章節中的“上級”是指有對下轉移支付的中央、省、市、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本章節中的“下級”是指接收上級轉移支付的省、市、縣、鄉鎮級政府財政部門;本章節中的“金額流向一致”指的是資金支付的收款方和金額同預算指標一致。
一、財政資金
1.1提前安排支出
1.1.1提前下達
1.收到上級提前下達轉移支付指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預算草案前,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將上級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數編入本級預算。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①登記上級補助收入。
已細化落實到部門和地區的,借記“本級支出預算”科目或“補助支出預算”科目;未細化落實到部門和地區的,借記“待分預算”科目。同時由于本分錄已對提前下達登記了收支預算,預算批準后將不再重復登記(包括部門預算中來源為上級補助的部分)。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貸: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②確認收入。
收到上級提前下達轉移支付指標完成收支預算登記后,視為政府收入預算已實現。
借: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記賬金額須等于接收的提前下達的指標金額,且所有要素保持一致。
2.預算批復前未細化落實到部門和地區的部分,細化后向本級預算單位和下級財政分配,鄉財縣管縣級代編預算的,無向下級分配業務,不做相關核算。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貸: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3)控制規則
分配金額不得大于登記到“待分預算”科目的金額。
3.完成分配資金的內部審核流程后,登記支出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政府支出預算”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所有核算要素需保持一致。
4.本級財力提前下達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預算草案前,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法》有關規定提前下達下級轉移支付指標。“本級財力提前下達指標”科目核算的資金指本級財力提前安排下級使用的部分。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下達。
(2)記賬規則
借: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貸:本級財力提前下達指標
(3)控制規則
①記賬金額及所有要素保持一致。
②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應區分年度登記。
1.1.2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
預算草案未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前,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法》有關規定提前安排的本級支出。“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科目核算的資金指本級財力提前安排本級部門使用的部分。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下達。
2.記賬規則
(1)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下達指標。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
貸: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
(2)預算批復前,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下達的指標調劑時,先收回指標A,再重新安排指標B。收回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A紅字
貸: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A紅字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B
貸: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B
3.控制規則
(1)“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科目不得出現借方余額。
(2)“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1.2預算批復
1.2.1年初預算批復
人大批準年初預算后,應先扣除收到上級提前下達轉移支付,然后將剩余部分確認政府收支年初預算。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人大批準的政府預算批復下達。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充預算周轉金
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
貸: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
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收入預算—債務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債務轉貸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
同時確認上年結轉結余收入。
借: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1)記賬金額須等于人大批準的預算數扣除收到上級提前下達轉移支付后的剩余部分。
(2)“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上年結轉收入”科目及“上年結余收入”科目記賬金額應同總預算會計銜接。
1.2.2核銷本級財力提前下達指標
人大批準年初預算后,核銷要素金額一致時,通過“補助支出預算”核銷“本級財力提前下達指標”。核銷要素金額不一致時,通過“補助支出指標”核銷“本級財力提前下達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核銷。
2.記賬規則
(1)要素金額一致時,通過“補助支出預算”核銷。
借:本級財力提前下達指標
貸: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2)要素金額不一致時,通過“補助支出指標”核銷。
借:本級財力提前下達指標
貸: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本級財力提前下達指標”科目核銷完成后科目余額應為零。
1.2.3核銷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
人大批準年初預算后,核銷要素金額一致時,通過“本級支出預算”核銷“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核銷要素金額不一致時,通過“本級支出指標”核銷“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核銷。
2.記賬規則
(1)核銷要素、金額一致時,通過“本級支出預算”核銷。
借: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2)如核銷要素不一致但金額流向一致時,則需要通過支付更正(見業務場景1.4.6)再用“可執行指標”進行核銷;如核銷金額小于原可執行指標或金額流向不一致時,如已支付,需要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1.4.7),恢復“可執行指標”再進行核銷,如未發生支付,則用“可執行指標”直接進行核銷。
借: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
貸: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1)用于核銷“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科目的“政府支出預算”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科目核銷完成后科目余額應為零。
1.2.4生成支出指標
人大批準年初預算并扣減提前下達轉移支付,核銷完提前安排指標后,生成支出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人大批準的年初預算下達指標。
2.記賬規則
借: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1)“政府支出預算”科目不得為貸方余額。
(2)“可執行指標”科目核算控制要素應到最底級。
1.3預算調整調劑
項目作為部門和單位預算管理的基本單元,預算支出全部以項目形式納入預算項目庫,實施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預算調整調劑需在項目庫的支撐下進行。
1.3.1預算調整
經人大批準,年度執行中預算調整。
1.3.1.1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終審下達。
2.記賬規則
增加預算總支出時核算如下(減少預算總支出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增加預算總支出。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充預算周轉金
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貸: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
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收入預算—債務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債務轉貸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
(2)減少預算總支出。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補充預算周轉金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紅字
貸: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債務收入預算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債務轉貸收入預算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紅字
(3)如果上年結轉結余同年初預算產生差異時,同時確認收入(減少上年結轉結余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①增加時。
借: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
貸:確認收入
②減少時。
借: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紅字
貸:確認收入紅字
(4)下級財政部門因上級追減轉移支付預算調減總支出時,同時以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沖銷確認收入。
借: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紅字
貸:確認收入紅字
3.控制規則
減少預算總支出應判斷相關支出預算余額是否充足,如果余額不足則不能保存,應先通過預算調劑(見業務場景1.3.2)、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1.4.7)等流程進行要素修正后減少或調減。
1.3.1.2需要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預算執行中,因短收、增支導致收支缺口,需通過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實現收支平衡。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2.記賬規則
①短收時。
借: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
貸: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②增支時。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
貸: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3.控制規則
動用金額不得大于動用前總預算會計中“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余額。
1.3.1.3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
1.因短收原因調減。
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因當年短收且無法彌補時調減,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財政預算管理機構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紅字
貸: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紅字
(3)控制規則
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應判斷相關支出預算余額是否充足,如果余額不足則不能保存,應先通過預算調劑(見業務場景1.3.2)、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1.4.7)等流程進行要素修正后調減。
2.因其他原因調減
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因其他原因調減。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紅字
貸: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紅字
(3)控制規則
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應判斷相關支出預算余額是否充足,如果余額不足則不能保存,應先通過預算調劑(見業務場景1.3.2)、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1.4.7.1)等流程進行要素修正后調減。
1.3.1.4增加舉借債務數額
當年新增加地方政府債務按照預算調整的程序報人大審批后。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完成終審。
2.記賬規則
(1)省級財政部門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貸:政府收入預算—債務收入預算
(2)市級財政部門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貸:政府收入預算—債務轉貸收入預算
(3)縣級財政部門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貸:政府收入預算—債務轉貸收入預算
3.控制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的債務收入不得大于經同級人大批準的預算調整數額。下級的債務轉貸收入應與上級的債務轉貸支出相銜接。
1.3.1.5生成支出指標
預算調整完成后,生成支出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人大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確認下達。
2.記賬規則
借: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生成支出指標時,判斷“政府支出預算”科目借方余額是否充足,如余額不足則不能生成。
1.3.2預算調劑
1.3.2.1政府、部門預算調劑
預算調劑是在預算執行中預算總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有關支出在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之間變動。一般不得對已確認支付的指標進行調劑,如確需對已確認支付的指標進行調劑,則先進行資金退回,恢復為政府支出預算再進行調劑。
1. 政府、部門預算間調劑
原來未細化落實到部門和地區的政府支出預算,細化后應在項目庫的支撐下調劑到具體的政府支出預算,由政府支出預算生成支出指標。原未生成支出指標的政府支出預算直接調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終審下達。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B
貸: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A
(3)控制規則
“待分預算”科目及“本級支出預算A”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其他政府支出預算間調劑參照核算。
2. 收回政府、部門預算支出指標。
收回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恢復政府支出預算余額。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終審確認收回支出指標。
(2)記賬規則
借:待下達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紅字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紅字
(3)控制規則
“待下達指標”、“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調劑之前應校驗“待下達指標”、“可執行指標”科目余額,余額不足時則不能保存,應先通過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1.4.7)等方式進行處理。收回其他支出指標參照核算。
3. 政府、部門預算在不同單位、科目、項目等之間調劑。
需要對已生成支出指標的政府支出預算調劑時,應由財政部門先收回支出指標。未生成支出指標的政府支出預算直接調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預算調劑。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B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A
(3)控制規則
調劑之前應校驗“政府支出預算”科目余額,余額不足時則不能保存,應先通過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1.4.7.1)等方式進行處理。調劑后,“政府支出預算”科目的借方余額不得小于零。其他政府支出預算調劑參照核算。
4. 政府、部門預算在級次間調劑。
級次間調劑已生成支出指標應由財政部門先收回再安排。未生成支出指標直接調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本級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5. 生成支出指標
預算調劑完成后,生成支出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下達。
(2)記賬規則
借: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生成支出指標時,判斷“政府支出預算”科目借方余額是否充足,如余額不足則不能保存。
1.3.2.2轉移支付預算調劑
轉移支付預算調劑是按《預算法》規定,當年轉移支付預算分別在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之間調劑。
1.轉移支付待分預算調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終審下達。
(2)記賬規則
上級部門原來未細化落實到部門和地區的預算,細化后應在項目庫的支撐下調劑到具體的補助支出預算。
借: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貸: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3)控制規則
“待分預算”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追加轉移支付預算。
預算執行中,地方各級政府因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報告本級人大后,細化落實到部門和地區的借記相關支出預算科目,未細化落實到部門和地區的,借記“待分預算”科目。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①接收上級追加轉移支付預算。
借: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貸: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②同時確認補助收入。
借: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貸:確認收入
③細化落實到部門和地區后,在項目庫的支撐下調劑到具體的政府支出預算,由政府支出預算生成可執行指標。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貸: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3)控制規則
記賬金額等于上級追加轉移支付金額。
3.追減轉移支付預算。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①收回當年下級轉移支付,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恢復“補助支出預算”科目余額。
借:待下達指標 紅字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紅字
貸: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紅字
②收回以前年度下級存量轉移支付,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恢復“待分預算”科目余額。收回資金的項目需要繼續實施的,應作為新的預算項目,按照預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請和安排。
借: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紅字
貸: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紅字
(3)控制規則
①調劑后,“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②接收追減轉移支付預算時“待分預算”科目可以為負數。
4.轉移支付預算指標在不同地區、科目、項目等之間調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完成終審確認調劑。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B
貸: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A
(3)控制規則
“政府支出預算”科目余額不足時則不能保存。如已生成支出指標,應由財政部門先收回支出指標(見業務場景1.3.2.2-3),再進行調劑。
5.轉移支付預算級次間調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財政預算管理機構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貸: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本級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科目應小于等于對應的“補助支出預算”科目。級次間調劑如已生成支出指標的,應由財政部門先收回“補助支出指標”(見業務場景1.3.2.2-3)再調劑。
6.生成支出指標
預算調劑完成后,生成支出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下達。
(2)記賬規則
借: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生成指標時,判斷“政府支出預算”科目借方余額是否充足,如余額不足則不能保存。
1.3.2.3.動支預備費
經本級政府批準動支預備費。
(1)觸發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經本級政府同意確認動支預備費。
(2)記賬規則
①動支預備費。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
貸: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
②生成支出指標。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預備費”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關于印發《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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