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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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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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其他預撥指標
1.其他預撥指標下達
其他預撥指標核算根據特殊的執行需要和相關預算指標批準為依據,先行預撥資金,通過預算調整調劑予以核銷。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下達。
(2)記賬規則
①其他預撥指標下達。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
貸:其他預撥指標
②調整預算未批準前,需要對其他預撥指標進行調劑的,先通過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收回指標A,再重新安排指標B。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A紅字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A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A 紅字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A 紅字
貸:其他預撥指標A紅字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B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B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B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B
貸:其他預撥指標B
(3)控制規則
①“其他預撥指標”科目不得出現借方余額。
②“可執行指標B”應小于等于“可執行指標A”。
2.核銷其他預撥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終審確認其他預撥指標核銷。
2.記賬規則
(1)要素金額一致時用“政府支出預算”直接核銷。
借:其他預撥指標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2)超出批復金額或要素不一致時應先進行資金退回恢復“可執行指標”(見業務場景1.4.7)后進行核銷。
借:其他預撥指標
貸: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用于核銷其他預撥指標的預算指標明細金額須保持一致,核銷完“其他預撥指標”科目余額為零。
1.4預算執行
1.4.1待下達指標確認下達
預算執行時根據管理需要,對工資統發需要、未滿足支付條件和未達到支付時間等情況的“待下達指標”確認下達。“可執行指標”轉回“待下達指標”時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
2.記賬規則
(1)確認下達時。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
貸:待下達指標
(2)可執行指標轉回待下達指標時。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紅字
貸:待下達指標紅字
3.控制規則
(1)“可執行指標”科目應與對應的“待下達指標”科目保持一樣的要素,“待下達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可執行指標”科目轉回“待下達指標”科目時,“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1.4.2可執行指標凍結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對“可執行指標”進行凍結。凍結指標恢復為“可執行指標”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可執行指標凍結。
2.記賬規則
①可執行指標凍結時。
借:可執行指標凍結
貸:可執行指標
②凍結指標恢復為可執行指標時。
借:可執行指標凍結紅字
貸:可執行指標紅字
3.控制規則
(1)“可執行指標凍結”科目應與對應的“可執行指標”科目保持一樣的要素,“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凍結指標恢復“可執行指標”科目時,“可執行指標凍結”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1.4.3財政部門、單位支付申請
1.觸發記賬條件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單位發起支付申請并保存發送。
2.記賬規則
借:支付申請
貸: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1.4.4財政部門、單位支付申請退回
支付申請退回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觸發記賬條件
支付申請信息不滿足支付條件銀行退回支付憑證。
2.記賬規則
借:支付申請紅字
貸: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紅字
3.控制規則
“支付申請”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1.4.5確認支付
1.觸發記賬條件
同總預算會計記賬條件保持一致。
2.記賬規則
①支付申請確認支付。
借:確認支付
貸:支付申請
②上年預撥本年資金、上級財政代扣事項以及專戶管理的糧食風險基金等確認支付。
借:確認支付
貸: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1)“支付申請”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上年預撥本年資金、上級財政代扣事項以及專戶管理的糧食風險基金等確認支付,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6支付更正
當金額流向一致,指標要素不正確時,通過支付更正業務用正確的可執行指標進行更正。
1.觸發記賬條件
單位發起支付更正申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1)恢復可執行指標A余額,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借:確認支付A紅字
貸:支付申請 A紅字
借:支付申請 A紅字
貸:可執行指標 A紅字
(2)扣減可執行指標B余額。
借:支付申請 B
貸:可執行指標 B
借:確認支付 B
貸:支付申請 B
3.控制規則
(1)支付更正前,必須有正確的“可執行指標B”。
(2)通過“確認支付”科目和“支付申請”科目控制可以申請更正的最大金額,更正后扣減新的“可執行指標”,恢復原“可執行指標”。更正后,“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3)資金流向和支付金額不變。
1.4.7資金退回
1.4.7.1當年資金退回
1.觸發記賬條件
依據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憑證回單登記或人民銀行憑證回單登記。
2.記賬規則
(1)當年預算支出資金退回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恢復支付申請余額。
借:確認支付紅字
貸:支付申請紅字
(2)恢復可執行指標余額,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借:支付申請紅字
貸: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紅字
3.控制規則
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7.2收回以前年度存量資金
收回以前年度存量資金如采用沖減當年支出的核算方式時,通過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恢復待分預算余額。收回資金的項目需要繼續實施的,應作為新的預算項目,按照預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請和安排。
1.觸發記賬條件
同總預算會計入賬條件保持一致。
2.記賬規則
借:確認支付紅字
貸: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紅字
3.控制規則
收回以前年度存量資金時,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如當年預算支出不夠沖銷,則沖銷完后“確認支付”科目可出現貸方余額。
1.4.8確認收入
1.4.8.1本級稅收、非稅等收入入(退)庫
退庫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觸發記賬條件
金庫入賬、總預算會計確認入賬。
2.記賬規則
(1)入庫時。
借: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
貸:確認收入
(2)退庫時。
借: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紅字
貸:確認收入紅字
3.控制規則
要素、金額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8.2債務發行收入入庫(僅限中央和省本級)
1.觸發記賬條件
金庫入賬、總預算會計確認入賬。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收入預算—債務收入預算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要素、金額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8.3確認債務轉貸收入
1.觸發記賬條件
總預算會計確認入賬。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收入預算—債務轉貸收入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要素、金額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8.4確認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1.觸發記賬條件
總預算會計確認入賬。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要素、金額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8.5上解收入、地區間援助收入確認收入
1.觸發記賬條件
總預算會計確認入賬。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9調出調入資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調入資金(含其他調入)。
2.記賬規則
(1)調出方。
借:確認支付
貸: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
(2)調入方。
借: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1)調入方記賬金額需大于等于調出方調出金額。如三本預算間資金調入調出,調入方記賬金額需與調出方記賬金額保持一致。
(2)記賬金額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5年終事項
1.5.1指標結轉
根據預算安排將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政府支出預算”和“支出指標”進行結轉,結轉到“指標結轉”科目。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指標結轉。
2.記賬規則
借:指標結轉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結轉后,“支出指標”科目和“政府支出預算”科目不能為貸方余額。
1.5.2指標結余
統籌收回“政府支出預算”科目余額和“支出指標”科目余額轉入“指標結余”科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年終將“指標結余”科目余額轉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指標結余。
2.記賬規則
借:指標結余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1)指標結轉結余后,“支出指標”科目和“待分預算”科目余額為零。
(2)一般公共預算指標結余轉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后,科目余額為零。
(3)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指標結余按相關規定處理。
1.5.3確認補充預算周轉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補充預算周轉金。
2.記賬規則
借:確認支付
貸:政府支出預算—補充預算周轉金
3.控制規則
預算周轉金按《預算法實施條例》規定不得超過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1%。
1.5.4確認結轉下年支出
1.觸發記賬條件
年終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對年初預算“結轉下年支出”確認指標結轉。
2.記賬規則
借:指標結轉
貸: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年初預算)
3.控制規則
同總預算會計賬保持一致。
1.5.5年終結算
1.觸發記賬條件
預算年度終了,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對上下級財政辦理年終結算事項。
2.記賬規則
(1)按《預算法》規定的相關結余轉入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借: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貸:指標結余
(2)未使用完畢的預備費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借: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貸: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
(3)年終結算根據《預算法》規定將對應的超收收入彌補赤字后轉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借: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貸: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
(4)根據年終結算將未確認的補助支出、上解支出和調出資金、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轉確認支付。
借:確認支付
貸: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
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
(5)根據年終結算將未確認的補助收入、上解收入和調入資金轉確認收入。
借: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1)與年終結算平衡表保持一致,并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2)“政府支出預算”科目、“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1.5.6根據實際執行數據調整新的平衡關系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執行數調整預算平衡。
2.記賬規則
(1)增加收支預算。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
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充預算周轉金
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
貸: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
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
(2)減少收支預算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補充預算周轉金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紅字
貸: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紅字
(3)確認支付。
借:確認支付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
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充預算周轉金
(4)將結轉下年支出轉入指標結轉。
借:指標結轉
貸: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
(5)確認收入。
借: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
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1)根據年末實際執行情況,對預算數據進行調整,達到新的平衡關系,數據應同總預算會計銜接。
(2)減少預算總支出應判斷相關支出預算余額是否充足,如果余額不足則不能保存,應先通過預算調劑(見業務場景1.3.2)、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1.4.7.1)等流程進行要素修正后減少或調減。
1.5.7結轉結余
1.觸發記賬條件
年終結算完成后系統自動處理。
2.記賬規則
收入結轉后,將“確認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結轉結余”科目。支出結轉后,將“確認支付”的借方余額轉入“結轉結余”科目。如果“確認收入”大于“確認支付”,則“結轉結余”科目有貸方余額,表示收大于支;如果“確認收入”小于“確認支付”,則“結轉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表示收不抵支。
借:確認收入
貸:結轉結余
確認支付
3.控制規則
結轉完畢后,“確認收入”、“確認支付”科目余額為零。
1.5.8年終結賬
年終結賬,將本年度結轉結余類和結轉核銷類清零,“結轉結余”科目的貸方余額表示收大于支的盈余部分。“指標結轉”科目和“指標結余”科目的借方余額表示本年未支出需結轉至下年支出部分。本分錄將兩者沖平。
將“指標結轉”科目明細轉入下年度“上年結轉收入”科目,指標結轉應等于當年需結轉下年的預算加當年需結轉下年的指標(不含已經權責發生制列支部分)。
將“指標結余”科目明細轉入下年度“上年結余收入”科目。指標結余應等于當年預算結余加當年指標結余(不含轉入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部分)。
1.觸發記賬條件
系統自動處理。
2.記賬規則
借:結轉結余
貸:指標結轉
指標結余
3.控制規則
年終結賬后,所有科目余額為零。
二、單位資金
2.1年初控制數提前安排支出
部門預算草案未經財政部門審查和批復前,單位可以提前安排的支出。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終審確認下達。
2.記賬規則
(1)單位登記可以提前安排的年初控制數和支出指標。
借:可執行指標
貸:年初控制數
(2)預算批復前,年初控制數下達的指標調劑時,先收回指標A,再重新安排指標B。收回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借:可執行指標A 紅字
貸:年初控制數A 紅字
借:可執行指標B
貸:年初控制數B
3.控制規則
(1)必須是“年初控制數”安排的資金。
(2)記賬金額須等于指標金額,且所有要素保持一致。
(3)“可執行指標B”需小于等于“可執行指標A”。
2.2預算批復
2.2.1年初預算批復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批準的部門預算生成單位資金預算。
2.記賬規則
借: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貸:單位資金收入預算
3.控制規則
記賬金額等于批準金額。
2.2.2核銷年初控制數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核銷。
2.記賬規則
(1)核銷要素一致,用“單位資金支出預算”直接核銷。
借:年初控制數
貸: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2)如核銷要素不一致但金額流向一致時,則需要通過支付更正(見業務場景2.4.9)再用“可執行指標”進行核銷;如核銷金額小于原“可執行指標”或金額流向不一致時,如已支付,需要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2.4.7),恢復“可執行指標”再進行核銷,如未發生支付,則用“可執行指標”直接進行核銷。
借:年初控制數
貸:可執行指標
3.控制規則
年初控制數不得出現借方余額。
2.2.3生成支出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下達。
2.記賬規則
借: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
貸: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單位資金支出預算”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3預算調整調劑
2.3.1增加或減少預算收支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預算批復后,按照有關規定在年度執行中,增加或減少預算收支。(減少預算收支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增加時。
借: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貸:單位資金收入預算
(2)減少時。
借:單位資金支出預算紅字
貸:單位資金收入預算紅字
3.控制規則
減少預算支出應判斷相關支出預算余額是否充足,如果余額不足則不能保存,應先通過預算調劑(見業務場景2.3.3)、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2.4.7)等流程進行要素修正后減少或調減。
2.3.2收回單位資金可執行指標
收回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恢復單位資金支出預算余額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收回指標。
2.記賬規則
借:待下達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紅字
貸: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紅字
3.控制規則
“可執行指標”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3.3單位資金預算在項目、科目間調劑
如已生成“支出指標”,則需要先收回“支出指標”(見業務場景2.3.2),再進行調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項目、科目間調劑。
2.記賬規則
借:單位資金支出預算B
貸:單位資金支出預算A
3.控制規則
“單位資金支出預算A”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3.4生成支出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生成指標。
2.記賬規則
借: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
貸: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單位資金支出預算”科目不能出現貸方余額。
2.4預算執行
2.4.1待下達指標確認下達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確認下達,“可執行指標”轉回為“待下達指標”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2.記賬規則
(1)確認下達時。
借:可執行指標
貸:待下達指標
(2)可執行指標轉回為待下達指標時。
借:可執行指標 紅字
貸:待下達指標 紅字
3.控制規則
(1)“可執行指標”應與對應的“待下達指標”保持一樣的要素,“待下達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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