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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2-9-6
    2. 【標題】關于印發《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3. 【發文號】財辦〔2022〕36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財政部
    6. 【法規來源】//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209/t20220921_3841811.htm

    7. 【法規全文】

     

    關于印發《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政部




    1.3.3其他預撥指標
    1.其他預撥指標下達
    其他預撥指標核算根據特殊的執行需要和相關預算指標批準為依據,先行預撥資金,通過預算調整調劑予以核銷。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下達。
    (2)記賬規則
    ①其他預撥指標下達。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
    貸:其他預撥指標
    ②調整預算未批準前,需要對其他預撥指標進行調劑的,先通過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收回指標A,再重新安排指標B。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A紅字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A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A 紅字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A 紅字
    貸:其他預撥指標A紅字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B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B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B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B
    貸:其他預撥指標B
    (3)控制規則
    ①“其他預撥指標”科目不得出現借方余額。
    ②“可執行指標B”應小于等于“可執行指標A”。
    2.核銷其他預撥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終審確認其他預撥指標核銷。
    2.記賬規則
    (1)要素金額一致時用“政府支出預算”直接核銷。
    借:其他預撥指標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2)超出批復金額或要素不一致時應先進行資金退回恢復“可執行指標”(見業務場景1.4.7)后進行核銷。
    借:其他預撥指標
    貸: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用于核銷其他預撥指標的預算指標明細金額須保持一致,核銷完“其他預撥指標”科目余額為零。
    1.4預算執行
    1.4.1待下達指標確認下達
    預算執行時根據管理需要,對工資統發需要、未滿足支付條件和未達到支付時間等情況的“待下達指標”確認下達。“可執行指標”轉回“待下達指標”時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
    2.記賬規則
    (1)確認下達時。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
    貸:待下達指標
    (2)可執行指標轉回待下達指標時。
    借: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紅字
    貸:待下達指標紅字
    3.控制規則
    (1)“可執行指標”科目應與對應的“待下達指標”科目保持一樣的要素,“待下達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可執行指標”科目轉回“待下達指標”科目時,“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1.4.2可執行指標凍結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對“可執行指標”進行凍結。凍結指標恢復為“可執行指標”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可執行指標凍結。
    2.記賬規則
    ①可執行指標凍結時。
    借:可執行指標凍結
    貸:可執行指標
    ②凍結指標恢復為可執行指標時。
    借:可執行指標凍結紅字
    貸:可執行指標紅字
    3.控制規則
    (1)“可執行指標凍結”科目應與對應的“可執行指標”科目保持一樣的要素,“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凍結指標恢復“可執行指標”科目時,“可執行指標凍結”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1.4.3財政部門、單位支付申請
    1.觸發記賬條件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單位發起支付申請并保存發送。
    2.記賬規則
    借:支付申請
    貸: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1.4.4財政部門、單位支付申請退回
    支付申請退回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觸發記賬條件
    支付申請信息不滿足支付條件銀行退回支付憑證。
    2.記賬規則
    借:支付申請紅字
    貸: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紅字
    3.控制規則
    “支付申請”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1.4.5確認支付
    1.觸發記賬條件
    同總預算會計記賬條件保持一致。
    2.記賬規則
    ①支付申請確認支付。
    借:確認支付
    貸:支付申請
    ②上年預撥本年資金、上級財政代扣事項以及專戶管理的糧食風險基金等確認支付。
    借:確認支付
    貸: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1)“支付申請”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上年預撥本年資金、上級財政代扣事項以及專戶管理的糧食風險基金等確認支付,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6支付更正
    當金額流向一致,指標要素不正確時,通過支付更正業務用正確的可執行指標進行更正。
    1.觸發記賬條件
    單位發起支付更正申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1)恢復可執行指標A余額,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借:確認支付A紅字
    貸:支付申請 A紅字
    借:支付申請 A紅字
    貸:可執行指標 A紅字
    (2)扣減可執行指標B余額。
    借:支付申請 B
    貸:可執行指標 B
    借:確認支付 B
    貸:支付申請 B
    3.控制規則
    (1)支付更正前,必須有正確的“可執行指標B”。
    (2)通過“確認支付”科目和“支付申請”科目控制可以申請更正的最大金額,更正后扣減新的“可執行指標”,恢復原“可執行指標”。更正后,“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3)資金流向和支付金額不變。
    1.4.7資金退回
    1.4.7.1當年資金退回
    1.觸發記賬條件
    依據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憑證回單登記或人民銀行憑證回單登記。
    2.記賬規則
    (1)當年預算支出資金退回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恢復支付申請余額。
    借:確認支付紅字
    貸:支付申請紅字
    (2)恢復可執行指標余額,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借:支付申請紅字
    貸: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地區間援助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還本支出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紅字
    3.控制規則
    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7.2收回以前年度存量資金
    收回以前年度存量資金如采用沖減當年支出的核算方式時,通過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恢復待分預算余額。收回資金的項目需要繼續實施的,應作為新的預算項目,按照預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請和安排。
    1.觸發記賬條件
    同總預算會計入賬條件保持一致。
    2.記賬規則
    借:確認支付紅字
    貸: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紅字
    3.控制規則
    收回以前年度存量資金時,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如當年預算支出不夠沖銷,則沖銷完后“確認支付”科目可出現貸方余額。
    1.4.8確認收入
    1.4.8.1本級稅收、非稅等收入入(退)庫
    退庫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觸發記賬條件
    金庫入賬、總預算會計確認入賬。
    2.記賬規則
    (1)入庫時。
    借: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
    貸:確認收入
    (2)退庫時。
    借: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紅字
    貸:確認收入紅字
    3.控制規則
    要素、金額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8.2債務發行收入入庫(僅限中央和省本級)
    1.觸發記賬條件
    金庫入賬、總預算會計確認入賬。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收入預算—債務收入預算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要素、金額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8.3確認債務轉貸收入
    1.觸發記賬條件
    總預算會計確認入賬。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收入預算—債務轉貸收入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要素、金額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8.4確認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1.觸發記賬條件
    總預算會計確認入賬。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要素、金額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8.5上解收入、地區間援助收入確認收入
    1.觸發記賬條件
    總預算會計確認入賬。
    2.記賬規則
    借: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應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4.9調出調入資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調入資金(含其他調入)。
    2.記賬規則
    (1)調出方。
    借:確認支付
    貸: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
    (2)調入方。
    借: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1)調入方記賬金額需大于等于調出方調出金額。如三本預算間資金調入調出,調入方記賬金額需與調出方記賬金額保持一致。
    (2)記賬金額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1.5年終事項
    1.5.1指標結轉
    根據預算安排將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政府支出預算”和“支出指標”進行結轉,結轉到“指標結轉”科目。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指標結轉。
    2.記賬規則
    借:指標結轉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債務轉貸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結轉后,“支出指標”科目和“政府支出預算”科目不能為貸方余額。
    1.5.2指標結余
    統籌收回“政府支出預算”科目余額和“支出指標”科目余額轉入“指標結余”科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年終將“指標結余”科目余額轉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指標結余。
    2.記賬規則
    借:指標結余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待分預算
    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本級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
    3.控制規則
    (1)指標結轉結余后,“支出指標”科目和“待分預算”科目余額為零。
    (2)一般公共預算指標結余轉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后,科目余額為零。
    (3)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指標結余按相關規定處理。
    1.5.3確認補充預算周轉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補充預算周轉金。
    2.記賬規則
    借:確認支付
    貸:政府支出預算—補充預算周轉金
    3.控制規則
    預算周轉金按《預算法實施條例》規定不得超過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1%。
    1.5.4確認結轉下年支出
    1.觸發記賬條件
    年終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對年初預算“結轉下年支出”確認指標結轉。
    2.記賬規則
    借:指標結轉
    貸: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年初預算)
    3.控制規則
    同總預算會計賬保持一致。
    1.5.5年終結算
    1.觸發記賬條件
    預算年度終了,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對上下級財政辦理年終結算事項。
    2.記賬規則
    (1)按《預算法》規定的相關結余轉入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借: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貸:指標結余
    (2)未使用完畢的預備費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借: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貸: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
    (3)年終結算根據《預算法》規定將對應的超收收入彌補赤字后轉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借: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貸: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
    (4)根據年終結算將未確認的補助支出、上解支出和調出資金、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轉確認支付。
    借:確認支付
    貸: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
    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可執行指標—補助支出指標
    可執行指標—上解支出指標
    (5)根據年終結算將未確認的補助收入、上解收入和調入資金轉確認收入。
    借: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1)與年終結算平衡表保持一致,并同總預算會計賬銜接。
    (2)“政府支出預算”科目、“可執行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1.5.6根據實際執行數據調整新的平衡關系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執行數調整預算平衡。
    2.記賬規則
    (1)增加收支預算。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
    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充預算周轉金
    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
    貸: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
    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
    (2)減少收支預算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借: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補充預算周轉金紅字
    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紅字
    貸: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紅字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紅字
    (3)確認支付。
    借:確認支付
    貸:政府支出預算—本級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預備費
    政府支出預算—上解支出
    政府支出預算—地區間援助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調出資金
    政府支出預算—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還本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債務轉貸支出預算
    政府支出預算—補充預算周轉金
    (4)將結轉下年支出轉入指標結轉。
    借:指標結轉
    貸:政府支出預算—結轉下年支出
    (5)確認收入。
    借:政府收入預算—本級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補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上解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地區間援助收入預算
    政府收入預算—調入資金
    政府收入預算—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轉收入
    政府收入預算—上年結余收入
    貸:確認收入
    3.控制規則
    (1)根據年末實際執行情況,對預算數據進行調整,達到新的平衡關系,數據應同總預算會計銜接。
    (2)減少預算總支出應判斷相關支出預算余額是否充足,如果余額不足則不能保存,應先通過預算調劑(見業務場景1.3.2)、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1.4.7.1)等流程進行要素修正后減少或調減。
    1.5.7結轉結余
    1.觸發記賬條件
    年終結算完成后系統自動處理。
    2.記賬規則
    收入結轉后,將“確認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結轉結余”科目。支出結轉后,將“確認支付”的借方余額轉入“結轉結余”科目。如果“確認收入”大于“確認支付”,則“結轉結余”科目有貸方余額,表示收大于支;如果“確認收入”小于“確認支付”,則“結轉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表示收不抵支。
    借:確認收入
    貸:結轉結余
    確認支付
    3.控制規則
    結轉完畢后,“確認收入”、“確認支付”科目余額為零。
    1.5.8年終結賬
    年終結賬,將本年度結轉結余類和結轉核銷類清零,“結轉結余”科目的貸方余額表示收大于支的盈余部分。“指標結轉”科目和“指標結余”科目的借方余額表示本年未支出需結轉至下年支出部分。本分錄將兩者沖平。
    將“指標結轉”科目明細轉入下年度“上年結轉收入”科目,指標結轉應等于當年需結轉下年的預算加當年需結轉下年的指標(不含已經權責發生制列支部分)。
    將“指標結余”科目明細轉入下年度“上年結余收入”科目。指標結余應等于當年預算結余加當年指標結余(不含轉入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部分)。
    1.觸發記賬條件
    系統自動處理。
    2.記賬規則
    借:結轉結余
    貸:指標結轉
    指標結余
    3.控制規則
    年終結賬后,所有科目余額為零。
    二、單位資金
    2.1年初控制數提前安排支出
    部門預算草案未經財政部門審查和批復前,單位可以提前安排的支出。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終審確認下達。
    2.記賬規則
    (1)單位登記可以提前安排的年初控制數和支出指標。
    借:可執行指標
    貸:年初控制數
    (2)預算批復前,年初控制數下達的指標調劑時,先收回指標A,再重新安排指標B。收回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借:可執行指標A 紅字
    貸:年初控制數A 紅字
    借:可執行指標B
    貸:年初控制數B
    3.控制規則
    (1)必須是“年初控制數”安排的資金。
    (2)記賬金額須等于指標金額,且所有要素保持一致。
    (3)“可執行指標B”需小于等于“可執行指標A”。
    2.2預算批復
    2.2.1年初預算批復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批準的部門預算生成單位資金預算。
    2.記賬規則
    借: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貸:單位資金收入預算
    3.控制規則
    記賬金額等于批準金額。
    2.2.2核銷年初控制數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核銷。
    2.記賬規則
    (1)核銷要素一致,用“單位資金支出預算”直接核銷。
    借:年初控制數
    貸: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2)如核銷要素不一致但金額流向一致時,則需要通過支付更正(見業務場景2.4.9)再用“可執行指標”進行核銷;如核銷金額小于原“可執行指標”或金額流向不一致時,如已支付,需要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2.4.7),恢復“可執行指標”再進行核銷,如未發生支付,則用“可執行指標”直接進行核銷。
    借:年初控制數
    貸:可執行指標
    3.控制規則
    年初控制數不得出現借方余額。
    2.2.3生成支出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認下達。
    2.記賬規則
    借: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
    貸: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單位資金支出預算”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3預算調整調劑
    2.3.1增加或減少預算收支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2.記賬規則
    預算批復后,按照有關規定在年度執行中,增加或減少預算收支。(減少預算收支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1)增加時。
    借: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貸:單位資金收入預算
    (2)減少時。
    借:單位資金支出預算紅字
    貸:單位資金收入預算紅字
    3.控制規則
    減少預算支出應判斷相關支出預算余額是否充足,如果余額不足則不能保存,應先通過預算調劑(見業務場景2.3.3)、資金退回(見業務場景2.4.7)等流程進行要素修正后減少或調減。
    2.3.2收回單位資金可執行指標
    收回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恢復單位資金支出預算余額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收回指標。
    2.記賬規則
    借:待下達指標紅字
    可執行指標紅字
    貸: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紅字
    3.控制規則
    “可執行指標”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3.3單位資金預算在項目、科目間調劑
    如已生成“支出指標”,則需要先收回“支出指標”(見業務場景2.3.2),再進行調劑。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項目、科目間調劑。
    2.記賬規則
    借:單位資金支出預算B
    貸:單位資金支出預算A
    3.控制規則
    “單位資金支出預算A”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2.3.4生成支出指標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生成指標。
    2.記賬規則
    借:待下達指標
    可執行指標
    貸:單位資金支出預算
    3.控制規則
    “單位資金支出預算”科目不能出現貸方余額。
    2.4預算執行
    2.4.1待下達指標確認下達
    1.觸發記賬條件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確認下達,“可執行指標”轉回為“待下達指標”時采用紅字沖銷法以負數核算。
    2.記賬規則
    (1)確認下達時。
    借:可執行指標
    貸:待下達指標
    (2)可執行指標轉回為待下達指標時。
    借:可執行指標 紅字
    貸:待下達指標 紅字
    3.控制規則
    (1)“可執行指標”應與對應的“待下達指標”保持一樣的要素,“待下達指標”科目不得出現貸方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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