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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

    1. 【頒布時間】2024-1-1
    2. 【標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
    3. 【發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6. 【法規來源】//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401/t20240103_3980642.html

    7. 【法規全文】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

    交通運輸部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號)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已于2023年12月15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4年1月1日

    A章  總   則

    第92.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92.3條  適用范圍

    (a)本規則適用于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安全管理。

    (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以及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c)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室內飛行,不適用于本規則E章和F章要求,但當該場所有聚集人群時,負責操控的人員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d)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局方。

    第92.5條  機構與職責

    (a)民航局統一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工作。

    (b)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局規定,具體負責本地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92.7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分類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按照面向運行場景、基于運行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分為開放類、特定類和審定類三類運行。

    開放類運行,是指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相應運行場景的風險較小,運行人滿足局方規定的一般運行要求,即可規避相應運行風險的運行模式。

    特定類運行,是指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相應運行場景存在一定的風險,運行人除滿足局方規定的一般運行要求外,還應當在運行前制定相應的風險緩解措施,以實現防范相應運行風險的運行模式。

    審定類運行,是指經運營安全評估,確定相應運行場景的風險較高,運行人除滿足局方規定的所有運行要求外,還應當在運行前制定完整的風險緩解措施,以實現管控相應運行風險的運行模式。

    第92.9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是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的組成部分,是局方實現操控員管理、登記管理、適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運營管理等功能并提供相應服務的統一平臺。

    B章  操控員管理

    第92.51條  安全操控要求

    (a)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但應當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1)熟練掌握有關機型操作方法,了解風險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制度。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應當由符合本款第(1)項規定條件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場指導。

    (4)操控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內飛行的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通過局方規定的理論培訓和考試,取得安全操控理論培訓合格證明。

    (b)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1)除本款第(2)項、第(3)項規定情形外,取得局方規定的相應有效操控員執照,并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

    (2)使用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林牧漁區域上方的適飛空域內從事農林牧漁作業飛行活動(以下稱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但應當由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按照民航局、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證書。

    (3)實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布式操作的運行人,應當按照局方規定取得相應操控員執照。

    (c)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超視距運行時,應當符合下列安全操控要求:

    (1)持有小型或者中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并具有適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以及超視距等級。

    (2)持有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并具有適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

    (d)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涉及特定高風險的特殊運行時,應當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操控員執照,以及相應的特定運行安全風險等級。

    (e)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和等級申請人實施安全操控培訓,并推薦其參加執照和等級所需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操控員執照,以及相應的超視距等級和教員等級。

    (f)對于下列運行,擔任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操控員,應當持有符合《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要求的有效體檢合格證,并且在行使執照上的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合格證:

    (1)國際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

    (2)局方通過評估程序確定需要體檢合格證的情況。

    第92.53條  操控員執照和等級

    (a)對于完成局方規定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執照要求的申請人,頒發下列相應類型的執照:

    (1)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

    (2)中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

    (3)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

    (b)對于完成局方規定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類別和級別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執照上簽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類別等級:

    (i)飛機。

    (ii)飛艇。

    (iii)滑翔機。

    (iv)旋翼飛行器。

    (v)動力升空器。

    (vi)自由氣球。

    (vii)特殊類。

    (2)對于審定為單個操控員操控,有類似操縱性、性能和特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相關遙控站,由局方確定相應的級別等級。

    (c)對于下列航空器,當申請人完成局方規定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型別等級要求時,在其執照上簽注相應的型別等級:

    (1)審定最小機組至少為兩名操控員操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相關遙控站。

    (2)局方通過評估程序確定需要型別等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相關遙控站。

    (d)對于完成局方規定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超視距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小型或者中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上簽注相應的超視距等級。

    (e)對于完成局方規定的相應訓練,并符合所申請教員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執照上簽注相應的教員等級。

    第92.55條  執照和等級的申請條件

    申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和相應等級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無可能影響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行為的疾病病史,無吸毒行為記錄。

    (c)近5年內無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

    (d)持有按照本規則第92.51條(f)款規定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如適用);申請人不能滿足本款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相應限制。

    (e)完成了相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等級的航空知識訓練,由提供訓練或者評審其自學情況的授權教員在其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可以參加規定的理論考試;按照本章第92.75條要求通過了相應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 

    (f)完成了相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等級的操控技能訓練,滿足適用于所申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等級的飛行經歷要求,由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在其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可以參加規定的實踐考試;按照本章第92.75條要求通過了相應操控技能的實踐考試。

    (g)執照被暫扣的,暫扣期內不得申請本章規定的任何執照和等級。

    第92.57條  執照和等級的申請材料

    (a)符合本章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局方提交執照或者等級的申請,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b)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

    (2)符合局方要求的相應身體情況說明,包括無可能影響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行為的疾病病史,無吸毒行為記錄。

    (3)近5年內無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記錄的聲明。

    (4)理論考試合格的有效成績單。

    (5)授權教員的資質證明。

    (6)訓練飛行活動的合法證明。

    (7)飛行經歷記錄信息。

    (8)實踐考試合格證明。

    第92.59條  執照和等級的頒發

    (a)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批準:

    (1)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格式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局方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局方應當受理申請。

    (2)局方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3)對于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由局方頒發相應的執照,并簽注經批準的等級或者其他備注信息;對于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b)由于操控技能訓練或者實踐考試中所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特性,申請人不能完成規定的操控員操作動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飛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頒發簽注有相應限制的執照或者等級。

    第92.61條  執照和等級的有效期

    (a)按本章頒發的操控員執照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內因等級或者備注發生變化重新頒發時,其有效期自重新頒發之日起計算。

    (b)對于教員等級,在其頒發月份之后第36個日歷月結束時有效期滿,有效期內按照本章第92.93條新增教員等級時,其有效期自新增之日起計算。

    第92.63條  執照和等級的更新

    (a)執照持有人應當在其執照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向局方申請重新頒發執照,并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練檢查或者定期檢查記錄。

    (b)教員等級持有人可以在其教員等級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更新,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通過了所持有的任何一個教員等級的實踐考試,則其所持有的所有教員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操控員執照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熟練檢查或者定期檢查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

    (2)按照本款第(1)項進行更新的,其教員等級有效期自更新之日起計算。

    第92.65條  執照和等級過期后的重新辦理

    (a)執照過期后的重新辦理

    執照過期的申請人,須重新通過其執照上相應等級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方可申請重新頒發相應的執照。

    (b)教員等級過期后的重新辦理

    (1)教員等級過期的申請人,須重新通過其執照上任一教員等級的實踐考試,方可恢復其教員等級。

    (2)當操控員執照上與教員等級相對應的等級不滿足相應熟練檢查或者定期檢查要求時,其教員等級權利自動喪失,除非該操控員按本章恢復其操控員執照上相應的等級,其中教員等級的恢復需按本章關于頒發教員等級的要求,重新通過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第92.67條  執照的變更、放棄和注銷

    (a)在按本章頒發的執照上更改個人信息,應當于發生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局方提交申請,并提交申請人現行執照、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和證實這種改變的其他文件。

    (b)在按照本章頒發的執照上申請換發較低權限種類的執照或者等級,應當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簽字表明自愿放棄原執照或者等級,并申請較低權限執照或者等級的聲明。

    (c)執照持有人自愿放棄所持有的執照或者等級時,應當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簽字表明自愿放棄原執照或者等級的聲明。再次申請時,原飛行經歷視為無效。

    (d)出現下列情形時,局方應當依法辦理相應執照的注銷手續:

    (1)執照有效期滿未更新的。

    (2)執照持有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自愿放棄執照或者等級的。

    (3)執照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執照權利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執照的其他情形。

    第92.69條  飛行經歷記錄

    (a)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填寫其飛行經歷記錄信息。

    (b)飛行經歷記錄信息中的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包括:

    (1)用于滿足本章中執照和等級要求的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

    (2)用于滿足本章定期檢查和近期飛行經歷要求的航空經歷。

    (c)出示飛行經歷記錄:

    (1)在局方或者局方委托的檢查人員要求檢驗時,操控員應當出示其飛行經歷記錄信息。

    (2)除了機長以外其他所有操控員的飛行經歷時間需要簽字證明或者電子確認。

    (3)非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填入飛行經歷記錄。

    第92.71條  模擬訓練設備的使用

    (a)為滿足本章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訓練、考試或者檢查要求而使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應當符合局方要求,經局方鑒定合格批準后,可用于:

    (1)擬進行局方規定的訓練、考試和檢查。

    (2)每個特定的動作、程序或者機組職能。

    (b)除本條(a)款外,為滿足本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訓練、考試或者檢查要求而使用的其他模擬訓練設備,應當符合局方相關要求。

    第92.73條  從非民用和境外接受的訓練

    (a)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從下列兩處接受的操控訓練,可以用于滿足按本章頒發相應執照或者等級所要求的條件:

    (1)按照非民用機構操控員的訓練大綱進行的操控訓練。

    (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的執照頒發當局授權的教員在中國境外實施的操控訓練。

    (b)具有非民用機構所屬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經歷的人員,可以按局方規定的程序申請頒發相應的操控員執照和等級。

    (c)外國操控員執照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照持有人,可以按局方規定的程序申請頒發相應的操控員執照和等級,或者申請頒發相應的操控員執照認可函。

    第92.75條  檢查和考試的一般程序

    按本章規定進行的各類檢查和考試的規則、程序與標準由局方確定,考試應當由局方指定人員主持,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第92.77條  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的準考條件和通過成績

    (a)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的申請人應當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局方認可的其他合法證件;理論考試的申請人,還應當出示由授權教員簽字的證明,表明其已完成本章對于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要求的地面訓練或者自學課程。

    (b)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的通過成績由局方確定。

    第92.79條  實踐考試必需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和設備

    申請本章規定的執照或者等級的申請人,應當為實踐考試提供與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對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相關設備,且符合本規則相關要求。

    第92.81條  定期檢查

    (a)按本章頒發的操控員執照的持有人,應當在行使權利前24個日歷月內,針對其取得的每個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以及超視距等級通過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員實施的定期檢查,并在其執照記錄中簽注,否則不得行使執照上相應等級的權利。

    (b)下列飛行經歷、檢查或者考試可以代替本條(a)款要求的定期檢查:

    (1)前24個日歷月內,符合局方要求的相應等級飛行經歷記錄證明。

    (2)按照本章實施的相應執照和等級(除教員等級外)實踐考試。

    (3)按照本章第92.83條規定實施的相應執照和等級熟練檢查。

    第92.83條  熟練檢查

    (a)對于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操控員,以及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國際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應當針對所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在行使權利前12個日歷月內通過熟練檢查。

    (b)熟練檢查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員在相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模擬訓練設備上實施,并在其執照記錄中簽注。

    (c)按照本章實施的相應執照和等級(除教員等級外)實踐考試,可以代替本條要求的熟練檢查。

    第92.85條  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擔任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機長,或者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國際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長,應當滿足相應的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第92.87條  語言能力要求和無線電通信資格

    在中國境內實施融合飛行,或者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國際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應當滿足局方規定的語言能力要求和無線電通信資格要求。

    第92.89條  副駕駛資格要求

    (a)在要求型別等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機組成員中擔任副駕駛的操控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持有相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類別、級別等級和型別等級(僅限副駕駛)的操控員執照。

    (2)對于在超視距條件下實施的飛行,具有適用于所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超視距等級(如適用)。

    (3)在所操控型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相應的模擬訓練設備上完成了地面和操控訓練,并經檢查合格。

    (b)在不要求型別等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機組成員中擔任副駕駛的操控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類別、級別等級和超視距等級(如適用)的操控員執照。

    第92.91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等級限制和附加訓練要求

    (a)擔任局方通過型號合格審定程序確定需要型別等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機長或者副駕駛,應當持有適合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型別等級。

    (b)局方可以使用型別批準信允許沒有相應型別等級的人員操控本條(a)款要求型別等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一次飛行或者一組飛行。

    (c)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的要求

    擔任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長的操控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持有適合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

    (2)在授權教員的監視下,接受適用于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以取得操控員執照或者等級為目的的訓練。

    (3)已經接受了本章要求的適用于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的訓練,并且授權教員已在該操控員飛行經歷記錄上簽字,批準其單飛。

    (d)本條的等級限制不適用于下列人員:

    (1)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取得型號合格證之前,按試驗或者特許飛行證實施飛行期間,操控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操控員執照持有人。

    (2)正在接受局方實踐考試的申請人。

    (e)對于操控有特殊要求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遵守局方的附加訓練要求。

    第92.93條  增加等級

    (a)在執照上增加等級的申請人,應當滿足本章第92.53條相應執照和等級,以及第92.55條相應申請條件的要求。

    (b)對于不涉及增加類別等級,僅增加級別等級或者型別等級(如適用)的申請人,無需再次通過相應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但應當由授權教員在其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級別等級或者型別等級(如適用)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c)對于增加型別等級,或者在增加類別等級或者級別等級的同時增加型別等級的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持有或者同時取得適合于所申請類別、級別或者型別等級的超視距等級。

    (2)擬增加的型別等級實踐考試按照超視距運行條件實施。

    (d)對于增加超視距等級,或者在增加類別等級或者級別等級的同時增加超視距等級的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持有或者同時取得適合于所申請類別或者級別等級的執照。

    (2)擬增加的超視距等級實踐考試應當包含按照超視距運行條件實施的科目。

    (e)對于增加教員等級的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持有與所申請教員等級相應的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以及超視距等級,并滿足相應熟練檢查或者定期檢查要求。

    (2)由授權教員在其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教學原理知識方面是合格的,并通過教學原理的理論考試,無需再次通過相應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

    第92.95條  執照或者等級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

    (a)按照本章頒發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持有人,在滿足本章和本規則F章規定的相應訓練與檢查要求,并符合飛行安全記錄要求時,方可行使其執照所賦予的相應權利。

    (1)小型和中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權利:

    (i)可以擔任相應類別、級別或者型別(如適用)等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機長或者副駕駛。

    (ii)中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執照持有人可以行使相應類別、級別或者型別(如適用)等級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執照持有人的權利。

    (2)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權利:

    (i)可以擔任相應類別、級別或者型別(如適用)等級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機長或者副駕駛。

    (ii)在滿足相應訓練要求下,可以行使相應類別、級別或者型別(如適用)等級小型和中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執照持有人的權利。

    (iii)可以操控相應類別、級別或者型別(如適用)等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超視距運行。

    (3)型別等級持有人具有下列權利:

    (i)可以擔任相應具有型別等級要求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機長或者副駕駛。

    (ii)可以操控相應類別或者級別等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超視距運行。

    (4)超視距等級持有人可以操控相應類別或者級別等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超視距運行。

    (b)由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持有人的操作,造成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故的,局方暫停或者撤銷其執照或者相應等級。

    (c)對于教員等級持有人

    (1)在其所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和等級的權利和限制范圍內,可以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按本章頒發的執照和等級所要求的相應安全操控訓練。

    (2)未具有教員等級或者教員等級過期未更新的執照持有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i)向準備獲取單飛資格的人員提供訓練。

    (ii)簽字推薦申請人獲取執照或者增加等級所必需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iii)簽字推薦申請人參加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未通過后的補考。

    (iv)簽署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和訓練記錄。

    (v)在飛行經歷記錄上簽字,授予申請人單飛權利。

    第92.97條  接受檢查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和考核,經檢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繼續行使其執照載明的權利。

    第92.99條  考試中禁止的行為

    在理論考試、語言能力考試和實踐考試過程中,申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a)以任何形式復制或者有意保存考試試題。

    (b)交給其他人員或者從其他人員處得到考試試題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副本。

    (c)在考試過程中,幫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幫助。

    (d)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部分或者全部考試。

    (e)使用未經局方批準的材料或者其他輔助物品。

    (f)破壞考場設施。

    (g)故意引起、助長或者參與本條禁止的行為。

    (h)其他妨害考試的行為。

    第92.101條  禁止提供虛假材料

    禁止任何人實施下列行為:

    (a)在申請按本章頒發執照、等級或者此類其他證件的申請書上作出任何欺騙性或者虛假的陳述。

    (b)在要求填寫、使用或者保存的任何飛行經歷記錄、訓練記錄或者成績單中填入任何欺騙性的或者虛假的內容。

    (c)以任何形式偽造按本章頒發的執照或者等級證件。

    (d)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章頒發的執照或者等級證件。

    C章  登記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92.201條  一般要求

    (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管理包括實名登記和國籍登記。

    (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飛行以及有關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依照本章規定進行實名登記。

    (c)從事境外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完成國籍登記、具有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d)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未注銷外國國籍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國籍登記。未注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得在外國辦理國籍登記。

    第92.203條  其他要求

    (a)2024年1月1日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應當確保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具備實名登記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

    (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應當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登記其生產產品的型號信息。

    第二節  實名登記

    第92.205條  實名登記要求

    (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進行實名登記,取得登記標志后方可激活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所有人合法身份的信息。

    (2)所有人的聯系信息。

    (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信息。

    (4)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使用用途。

    (c)實名登記的有效期自頒發之日起至注銷登記之日止。

    第92.207條  實名登記注銷

    取得實名登記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所有權或者占有權發生變更。

    (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退出使用、報廢或者失事。

    (c)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權依法轉移境外并已辦理出口適航證的。

    第92.209條  實名登記信息更新

    取得實名登記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更新相關信息:

    (a)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如空域保持和可靠性監視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廠性能及參數發生改變,由其所有人完成信息更新。

    (b)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如進行重大設計更改的,由經批準的改裝方案的持有人完成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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