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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

    1. 【頒布時間】2024-1-1
    2. 【標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
    3. 【發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6. 【法規來源】//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401/t20240103_3980642.html

    7. 【法規全文】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

    交通運輸部





    (b)為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適航狀態,運行人應當指定符合本條(c)款規定資質的維修人員或者單位實施如下要求的維修工作:

    (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發布持續適航文件中的維修要求。

    (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發布服務文件中的強制性維修要求。

    (3)如帶有故障或者不工作設備運行,《主最低設備清單》中規定的維修程序。

    (4)局方基于事故或者事件調查發布的其他維修要求。

    (c)除基于傳統航空器設計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維修人員或者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的相關要求外,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實施維修工作的人員或者單位資格要求如下:

    (1)對于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非復雜維修工作,應當至少由按照制造廠家建議的規范通過了機型維修培訓的人員實施。

    (2)對于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維修工作,應當至少由通過了必要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維修知識和機型維修培訓的人員實施。

    (3)對于任何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6)取得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視為符合本款第(1)項、第(2)項的資質要求。

    (4)對于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復雜維修工作,應當由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則》(CCAR-145)獲得相應批準的維修單位實施。

    (5)對于遙控站和控制鏈路的維修工作,應當由通過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制造廠家或者其服務提供商建議專項培訓的人員實施。

    (d)上述維修工作包括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系統或者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查、測試、修理、排故、換件或者翻修工作。對于已經獲得適航審定部門批準的設計更改的實施,也視為維修工作。

    (e)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其部件實施任何維修工作時,都應當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其部件制造廠家發布的持續適航文件、服務文件中規定的方法、程序和標準實施,并遵守下列工作準則:

    (1)準備合適的工作單卡,以記錄所實施的維修工作。

    (2)正確使用規定的工具設備,并確保工具設備的可用狀態。

    (3)使用規定器材,并確保器材的合格狀態。

    (4)確保工作環境滿足要求,并保持現場整潔有序。

    (5)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遵守安全注意事項。

    (6)如實規范填寫維修記錄,并在完成后簽署維修放行證明。

    (f)運行人應當妥善保存維修記錄和維修放行證明,直至被下一次維修工作全部覆蓋。

    第92.621條  報告和自愿報告

    在實施維修的過程中,如發現可能普遍影響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飛行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時,運行人應當及時向無人駕駛航空器制造廠家報告,并自愿向局方報告。

    第92.623條  飛行前準備

    除微型和在適飛空域內運行的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外,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始飛行之前,操控員應當:

    (a)確認滿足注冊、標識等適用的適航要求。

    (b)了解任務執行區域限制的氣象條件。

    (c)確定運行場地滿足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說明書、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所規定的條件。

    (d)檢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各組件情況、燃油或者電池儲備、通信鏈路信號等滿足運行要求。對于按照局方要求接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控制系統的運行人,應當確認是否正常接入相應系統。

    (e)制定出現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預案中應當包括人為墜機應急處理要求和緊急備降地點等內容。

    (f)了解任務執行區域的人員和地形位置,確保所有直接參與飛行操控的人員都了解該次飛行的各項條件、緊急處置預案、各自的職責和潛在的風險。

    第92.625條  飛行區域限制

    (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應當遵守運行控制系統的相應限制,避免無人駕駛航空器進入限制區域。

    (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應當準確掌握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位置,防止無人駕駛航空器誤入空中危險區和禁區。

    (c)根據安全需要,相關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對一個特定區域實施臨時的飛行限制,或者臨時關閉部分適飛空域,局方和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將發布航行通告并說明該區域的危險和限制的條件。

    (d)在按本條(c)款發布航行通告后,凡進入該臨時限制區域的航空器應當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特殊批準,并按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飛行。

    (e)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人滿足局方相關要求后,方可進入融合飛行區域。

    第92.627條  高度表撥正程序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應當遵守相應運行場景的統一基準高度設置規則。

    第92.629條  避讓規則

    (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之間,以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與有人駕駛航空器之間應當按照局方要求保持飛行間隔,并遵守相應的避讓規則。

    (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應當避讓有人駕駛航空器飛行。

    第92.631條  視距內運行

    (a)對于需要按照視距內運行程序實施的部分飛行階段,包括夜間運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或者觀測員應當與無人駕駛航空器保持直接且無設備輔助的目視接觸。

    (b)禁止飛越集會人群上空。

    (c)與其他障礙物之間應當至少保持相應運行所要求的最低安全間隔。

    (d)應當開啟防碰撞燈光。

    (e)除操控員所持有執照符合夜間運行的要求外,僅在晝間運行。

    (f)應當將航路優先權讓與其他航空器。

    第92.633條  超視距運行

    (a)應當將航路優先權讓與有人駕駛航空器。

    (b)當飛行操控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不能按照飛行計劃繼續飛行,應當立即停止飛行活動。

    (c)操控員應當能夠隨時控制無人駕駛航空器。對于使用自動模式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應當能夠隨時超控。

    第92.634條  載運危險品的要求

    載運危險品的,除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民航局危險品管理的有關要求。

    第92.635條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

    (a)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運行人應當指定一個或者多個作業負責人,該作業負責人應當符合本規則第92.51條要求,接受了相應理論知識和飛行技能的培訓。

    (2)作業負責人應當明確實施作業飛行的每一人員在作業飛行中的任務和職責。

    (3)作業負責人對作業飛行負責,其他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負責人管理指導下實施作業任務。

    (4)實施作業飛行時,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作業飛行對地面的人員和財產造成危害。

    (5)實施作業飛行的運行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保存相應記錄信息。

    (b)非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除滿足本條(a)款外,還應當滿足相應運營規范的要求。

    第92.636條  實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布式操作的要求

    實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布式操作的運行人,取得本規則第92.603條規定的運營合格證的,除開放類運行外,應當符合相應運營規范要求。

    第92.637條  外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運行人在中國境內運行

    (a)外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運行時應當遵守本章相應的運行規則。

    (b)滿足本章規定的運行要求同等安全水平時,經申請,局方可以認可外國運行人的運營合格證或者其他等效證件。

    第92.6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運行人在境外的運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在公海上空,遵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及相關規則。

    (b)在其他國家境內,遵守所在國有關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的有效法律、規章和程序。

    第92.641條  監督和檢查

    (a)運行人應當接受局方對其進行的監督或者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規定。

    (b)運行人應當能在其主運行基地(如設立)或者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點向局方提供下列資料:

    (1)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如適用)。

    (2)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規定應當保存的每種記錄、文件、報告的現行清單。

    (c)負責保存合格證持有人記錄、文件、報告的所有人員,應當能向局方提供相關資料。

    (d)局方可以根據監督或者檢查的結果,確定運行人是否可以繼續運行。

    第三節  運營許可管理

    第92.643條  運營種類

    (a)運行人可以申請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運行種類的運行:

    (1)留空飛行。

    (2)航線飛行。

    (3)其他飛行。

    (b)運營合格證申請人可以向局方申請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經營種類:

    (1)載客類。

    (2)載人類。

    (3)載貨類。

    (4)培訓類。

    (5)其他類。

    第92.645條  頒發條件

    (a)運行人申請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符合本規則B章安全操控要求的操控員。

    (2)有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有關設施、設備。

    (3)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持續具備按照制度和規程實施安全運營的能力。

    (4)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為營利法人。

    (b)涉及外商投資的,還應當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要求。

    第92.647條  申請材料

    (a)運行人申請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及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符合局方所要求內容的手冊。

    (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設備設施的購買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協議文件的副本。

    (3)與管理人員、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簽署的勞動合同。

    (4)說明計劃運行的性質和范圍的文件,以及符合局方要求的保證持續具備按照制度、規程、手冊,實施安全運營能力的運行風險評估報告及測試驗證文件。

    (5)申請人符合本規則所有適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b)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涉及外商投資的,還需提供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團隊合規性聲明文件。

    (4)擬申請的經營種類及相關說明材料。

    第92.649條  局方審查

    (a)局方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書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未能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的,局方應當在該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b)局方受理申請后,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本章的要求進行審查,對申請人能否按照本章安全運行進行驗證檢查。

    (c)局方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的決定,但由于申請人的運行風險或者風險緩解措施有效性存在爭議時,應當由有關機構進行檢驗、檢測、鑒定或者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

    第92.651條  證件頒發

    (a)局方作出頒發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決定后,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

    (b)局方審查決定不予頒發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92.653條  證件內容

    (a)運營合格證包含下列內容:

    (1)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2)合格證持有人主運行基地的地址(如設有)。

    (3)合格證的編號。

    (4)合格證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負責監督該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或者代號。

    (6)被批準的運行種類。

    (7)被批準的經營種類。

    (8)說明經審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符合本章的相應要求,批準其按所頒發的運營規范實施運行。

    (9)運行管理聯系人信息。

    (b)運營規范是運營合格證的附件,內容包括局方規定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的與行使合格證權利相關的批準、條件和限制等規范。

    第92.655條  有效期限

    (a)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以及本條(b)款規定的情形外,運營合格證自頒發或者更新之日起,有效期為24個日歷月。

    (b)如果合格證持有人連續間斷其運營規范中批準實施的載客類、載人類運營達30天,或者連續間斷運營規范中批準的其他運營種類達180天,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繼續實施相應種類運營:

    (1)在實施該種類運行之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決定重新進行全面檢查,以確定其能否實施安全運行,運行人應當在前述7天期間處于能隨時接受檢查的狀態。 

    第92.657條  保存和使用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如設立)或者其他局方可接受的地點保存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以備局方檢查,確定其是否符合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的規定。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每個參與運行的人員熟知運營規范中適用于該人員工作職責的有關規定并遵照執行。

    (c)合格證持有人不得涂改、出借、買賣或者轉讓運營合格證。

    第92.659條  運營合格證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章頒發的運營合格證: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進行此種修改。

    (3)運營合格證所載明事項發生變更,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

    (b)運營合格證的修改,應當符合局方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

    第92.661條  運營規范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章頒發的運營規范: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此種修改。

    (3)運營規范所載明事項發生變更,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

    (b)運營規范的修改,應當符合局方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

    第92.663條  證件更新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運營合格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局方提出更新申請。

    (b)運營合格證的更新,應當符合局方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

    (c)當合格證持有人未在本條(a)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滿足本條(b)款規定的更新條件、標準和程序時,不得為其更新運營合格證。

    第92.665條  撤銷和注銷

    (a)合格證持有人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局方撤銷其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

    (b)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局方依法辦理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的注銷手續:

    (1)運營合格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運營合格證持有人依法終止的。

    (3)合格證持有人自愿放棄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并將其交回局方。

    (4)運營合格證和相應運營規范被吊銷或者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  經營要求

    第92.667條  一般規定

    (a)運營人開展經營活動時,應當持續符合運營合格許可條件。

    (b)運營人應當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運營。

    (c)從事載客、載人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應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和相應運營規范要求,制定服務標準、鋰電池等危險品運輸管理手冊、飛行事故應急反應預案和傷亡人員家屬援助計劃。

    (d)從事載貨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應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和相應運營規范要求,制定貨物運輸管理手冊。

    (e)運營人在和用戶、消費者訂立合同時,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全面、真實、準確地向用戶、消費者告知其具備的運營資質、服務標準、投保各類保險以及相應保險金額等信息,保障用戶、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92.669條  責任保險

    運營人應當按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第92.671條  信息報送和評價

    (a)運營人應當及時向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報送包括經營活動性質、運營區域、航線信息、起降架次、運營時間、作業量(包括但不限于載運人數、貨物運輸量、作業面積/里程等市場經營數據)等情況在內的動態信息。

    (b)運營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運營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簡介;

    (2)經營情況說明;

    (3)股東情況;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等專業技術人員情況。

    (c)民航局定期組織對運營合格證持有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行服務提供方進行誠信經營評價。

    第五節  審定類運行要求

    第92.673條  運行人基本運行責任

    (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人應當對運行負責,確保落實所有運行安全工作,并遵守局方針對其運行所規定的相關要求,該類要求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人的規模、結構和復雜性相一致。

    (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人應當對與第三方安全關鍵服務提供方訂約的服務負責。

    (c)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人應當確保所有實施運行相關人員熟悉該次運行所飛越的地區、使用的機場以及與之相關的空中航行設施規定的適用于履行其職責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程序。

    (d)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報告不安全事件。

    第92.675條  安全管理制度

    運行人應當建立符合局方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能夠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實施安全管理。

    第92.677條  安全關鍵服務

    運行人應當確保安全關鍵服務的提供方具備安全提供相關服務的組織架構、管理規程、足夠的資源和人員。

    第92.679條  指揮和控制鏈路(C2鏈路) 

    (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指揮和控制鏈路(C2鏈路)應當符合與運行相適合的通信業務處理時間、連續性、可用性和完好性要求。

    (b)運行人應當使用符合局方要求的服務水平協議,對其直接控制的C2鏈路,或者C2鏈路通信服務提供方提供的服務進行管理。

    第92.681條  遙控站安全運行

    運行人應當對所有運行中涉及的遙控站的安全運行負責,遙控站設備、工作環境、應急計劃和管理方式等應當符合局方相關要求。

    第92.683條  儀表、設備和飛行文件

    (a)運行人應當向運行人員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機組提供符合局方要求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手冊。

    (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裝備必要的系統和儀表,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能夠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航徑,以及監控相關飛行狀態信息。

    (c)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遙控站應當至少安裝一套符合局方要求的記錄系統。

    (d)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具備探測與避讓(DAA)能力,探測與避讓(DAA)設備的功能、操作和培訓應當符合局方相關要求。

    (e)除操控員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充分履行防撞責任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安裝可進行適當防撞機動操作的自動系統。

    (f)運行人應當在符合局方規定的地點,保存供局方檢查的文件、手冊和運行人特定信息。

    第92.685條  飛行機組成員要求

    (a)飛行機組的組成和人數不得少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運行限制的規定,并根據運行風險因素增加成員。

    (b)運行人應當規定運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機組成員的角色、工作任務分配、緊急情況下應當履行的職責。

    (c)運行人應當制定符合局方要求的訓練大綱,確保所有飛行機組成員完成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訓練。

    (d)滿足運行手冊中規定的最低要求的訓練、經驗和近期經歷要求,運行人方可指派飛行機組成員擔任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長。

    (e)除本規則第92.51條(b)款第(4)項規定外,運行人應當確保每名飛行機組成員持有有效的相應執照和等級,并具備履行所指派崗位相應職責的能力。

    第92.687條  機長的職責和權限

    (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長應當對自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起飛為目的開始移動直至飛行結束完全靜止(包括關閉主推進動力裝置)時間段內的運行和安全負責,并具有最終決定權。

    (b)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員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采取違反當地規定或者程序的措施,機長應當及時通知地方有關部門。

    (c)機長應當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向最近的民航及有關部門報告導致人員嚴重受傷或者死亡、地面財產重大損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

    (d)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長或者由運行人指定的人員應當負責盡早向運行人報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的已知或者懷疑的缺陷。

    第92.689條  國際運行要求

    運行人應當持有所在國頒發的有效運營合格證,否則不得從事國際運行。

    第92.691條  管理人員要求

    (a)運行人應當任命一名有權確保所有活動可根據運營合格證得到資源保障和執行的高級管理人員。

    (b)運行人應當指定一名或者一組人員對確保運行人符合運營合格證、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序的要求負責,主要包括系統運行、持續適航、機組訓練和安全管理等。

    第92.693條  運行手冊要求

    (a)運行人應當編寫并持續修訂符合局方要求的運行手冊,以供運行人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使用。

    (b)運行人及其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應當按照運行手冊的要求實施運行。

    第92.695條  飛行運行實施要求

    運行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制定飛行運行實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運行設施符合性、檢查單使用、最低飛行高度配備、適用的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儀表飛行程序、運行飛行計劃、氣象條件限制、能量源要求、飛行機組指派、疲勞管理等。

    第92.697條  指揮和控制鏈路(C2鏈路)運行管理

    (a)運行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指揮和控制鏈路(C2鏈路)的建立、保障和終止程序,確保體驗服務質量滿足操控員安全控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所需性能。

    (b)運行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制定C2鏈路非正常和緊急程序,并確保在C2鏈路故障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具備按照預設程序和可預期的飛行軌跡飛行的能力。

    第92.699條  協議服務及持續符合性要求

    (a)當運行人通過協議的方式,由服務提供方支持其運行時,該服務提供方應當遵守運行人經批準的安全管理相關程序。

    (b)運行人應當確保局方可在必要的程度上獲取協議服務提供方的文件,以確定持續遵守本章規定。

    (c)運行人應當確保協議服務提供方所在國民航當局可在必要的程度上檢查協議服務提供方的設施、設備和文件,以確定持續遵守本章規定。

    第92.701條  特殊運行要求

    (a)在機場以外實施起飛和著陸運行,運行人或者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應當按照局方要求評估風險要素。

    (b)運行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建立發射和回收設備的操作規程。

    (c)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應當按照局方要求,計劃或者選擇緊急迫降地點,并制定終止飛行相應程序。

    (d)運行人應當制定在貨艙中運輸物品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進行具體的安全風險評估。

    第92.703條  性能使用和重量限制

    (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應當符合適航審定所確定的性能要求,并且不得超出在其飛行手冊中的使用限制。

    (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應當滿足局方制定的性能規范,且不得超過各個飛行階段相應條件下的重量限制。

    第92.705條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

    運行人應當根據運行要求,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配備符合規范標準要求的通信、導航和監視設備。

    第92.707條  維修管理體系

    (a)為確保落實本規則第92.619條規定的持續適航要求,運行人應當在其管理人員中指定一名具備其主要運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維修資質和經驗的責任人,并建立了至少符合下列要求的維修管理體系:

    (1)建立了有效的維修計劃管理系統,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各項維修工作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

    (2)對運行人實施的維修工作,配備了所需合適的廠房設施、技術資料、工具設備、器材和維修人員。

    (3)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確保能夠有效管控所實施各項維修工作的工作質量。

    (b)運行人應當建立并妥善保存其所運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遙控站和控制鏈路系統運維檔案,并在發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轉移時隨同移交。

    (c)運行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以編制維修管理手冊的方式明確維修管理體系落實本條各項要求的具體規范,并嚴格執行。

    第92.709條  手冊和記錄

    (a)運行人應當確保飛行手冊按照航空器登記國的要求進行持續更新。

    (b)運行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建立記錄保存系統,并對每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建立飛行記錄本,及時準確錄入信息。

    M章  法律責任

    第92.1001條  違反適航管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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